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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第一节工程安全法律体系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干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着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节工程安全责任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法》关于工程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请求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7.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工程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2.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3.依法监理的责任(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节安全事故的处理•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分类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30≥100≥1亿元重大事故10≤x<3050≤x<1005千万≤x<1亿元较大事故3≤x<1010≤x<501千万≤x<5千万一般事故<3<10<1千万•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第六节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 工程安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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