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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著作权概论上节回顾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业产权保护范围的是:A.《日出日落》电影文学剧本B.可口可乐商标C.断路器生产工艺专利D.内联升厂商名称以下知识产权中具有明确的时间性限制的有:A.发明专利权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C.商业秘密权D.著作权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案例:•白老师是某大学心理学系的老师,在一次座谈会上,白老师向本系的乔老师谈起可以写一本关于心理测试方面的书,并谈到若该书出版必很有销路。乔老师当时并未表露要与白老师合著这本书的意思,因乔老师认为白老师的创作水平不够,如果与其合作出书,可能会影响该书的质量。过了2个月,乔老师问白老师的心理测试书写了没有,白老师说还没有开始写。•于是,乔老师与本系的王老师合作写了一本心理测试方面的书并出版。当白师得知乔老师与他人合作写出了自己构思出来的同类书籍时,非常生气,认为乔、王二人合作的这本书运用了他的构思,因而要求在这本书上署名。而乔老师认为白老师的构思并不适合这本书,这本书是他与王老师合作写成,与白老师无关,因此未答应他的要求。白老师和乔老师谁的主张有理?•作者在创作作品时,构思和表达都是很关键的步骤。而一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必须要以一定的表达形式表现出来,并为他人所感知。单纯是作者大脑中的构思,无论其怎么成熟与完美,也不是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但就一部合作作品来说,一般认为,如果几个人有共同创作作品合意,并且共同进行了构思,即使某个人没有进行具体的写作行为,对该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当然,如果几个人只是进行共同的构思未将作品表述出来,那么仅仅有构思也是不能享有著作权的。•本案中,白老师的构思促使了乔老师下决心完成这部书稿,但白老师与乔老师没有达成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因而二者之间没有合作创作作品的关系。所以,白老师并不能以合作为由主张其有著作权。同时,创作这本心理测试书仅仅是白老师单纯的构思,他并未用某种方式进行表述,没有作品的产生也就不能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故乔老师借用其构思,不构成对白老师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法起源•安娜法令:也称安娜女王法令。法的原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1709年由英国议会颁布,1710年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该法规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14年的版权保护期,期满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14年。《安娜法令》在世界上首次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确立了近代意义的著作权思想,对世界各国后来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生大影响。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背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与知识产权协议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这次著作权的修改,使得著作权法从以下几个方••1.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改变现存“内外有别”的制度。修正后的《著作权法》遵循《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精神,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同时提高本国人所受到的著作权保护•2.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将实用美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纳入保护范围;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延长其保护期限,取消以登记作为取得著作权要件的规定;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扩大解释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3.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增加规定电影作品、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的出租权;拓宽“表演权”的外延,将其解释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其解释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将“摄制权”解释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4.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内容,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设计。•5.增加了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不仅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且增加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合•6.完善了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对合理使用中的个人复制、表演、播放、公务使用、翻译等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将为编写出版教科书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列入法定许可的种类之一,以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7.增加了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著作权的规定。目前,在著作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权利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代为行使权利的制度。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8•8.增加了对著作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在归责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以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在对侵权行为予以查处时,增加规定著作2010年2月对《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原来第四条为: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一、概念•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二)完整的著作权和部分的著作权•二、原始主体——作者•(一)自然人为作者•作者须具备的条件:•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享有完整的直接的著作权。但只是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意义。如转让或赠与后,即不完整;又如职务作品中,作者仅享有署名权。(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法律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二)因合同而取得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2、著作权的转让。(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1、购买著作权;2、接受赠送;3、依法律规定,如公民死亡,在保护期内无继承人的;或法人等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一)一般原则•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完成创作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一经出现,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应运而生,作者依法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自然人);•(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自然人作者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以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参与创作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以及特点的人。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思考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服务的人是不是作者?1991年夏天,某市教育局、文化局决定,集资修建一座烈士群雕,并决定聘请本市美术学院教授王甲为创作设计人。10月11日,发起单位派人到美术学院正式办理了聘请王甲创作设计烈士群雕的有关手续。11月25日,在市各界代表参加的“烈士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王甲展示了自己创作的30公分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作了说明,获得与会者的赞同。同时,展示了本市公园管理处美工李乙根据有关领导指示为说明群雕所处位置而制作的烈士基模型。1992年3、4月间,王甲在群雕初稿基础上,又制作了一座48公分高的二稿。随后王甲与李乙根据初稿、二稿基本形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这时,李乙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王甲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的放大制作工作。王甲经常到现场进行指导和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李乙提出的一些建议,王甲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199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大稿完成。经分割成400余块,由王甲等人分别按1:4的比例放大制作成泥塑翻成石膏,交由工人用花岗石进行1:1石刻制作,1996年底群雕正式落成。在此之前的1994年5月,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在首都举行,该市选送了王甲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参展。展览结束后,王甲创作的群雕获得纪念铜牌。李乙认为,自己与王甲在合作创作群雕上存在事实上的约定关系,并实际参与制作了放大稿,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对群雕放大稿享有著作权。李乙对群雕放大稿是否事有著作权?群雕放大稿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答案与分析]李乙对群雕放大稿不享有著作权,该作品是王甲独立完成的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主体依照著作权取得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主体即指作者,是指创作完成作品的人。本案中,烈士群雕是有关单位聘请王甲设计创作,并由王甲独立创作完成了初稿和二稿,雕塑的放大稿作为诉争的焦点,是在王甲亲自指导参加下完成的。放大稿与前二稿相比,在主题思想、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没有实质的改变,出现的一些变化也是在王甲的指导参加和认可下完成的,李乙参与了放大制作,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过一些建议,但最终采纳与否,还取决于王甲,所以,李乙的工作是辅助性的劳动,不具备原创性。另外,也不存在有关单位聘请李乙参加创作雕塑的事实,李乙和王甲之间也没有合作创作的口头或书面约定,所以,李乙既不能单独取得对雕塑放大稿的著作权,也不能与王甲分事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王甲一人事有。[小结]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有共同创作的协议,二是各作者应对作品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动的人,不能认定为合作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能否成为“作者”?创作的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中国的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未在中国首次出版,但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次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11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几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1、合作作品的条件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如未经许可而在他人创作
本文标题:第二章 著作权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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