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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点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投资人对企业之事务有绝对控制与支配权;3、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业主个人所有;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5、业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投资人资格限制:1、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不属于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员;3、对于法律限制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员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登记的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成立)申请文件企业的名称和住所委托或者代理证明场地使用证明投资人身份证明申请书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投资人应当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授权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确定清算人→通知债权人、公告→申报、登记确认债权→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编制清算报告→注销登记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普通合伙企业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四、有限合伙企业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依《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2)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3)各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4)合伙企业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2、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注意问题:合伙企业不同于个人合伙。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成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按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登记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发给营业执照3、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4、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合伙企业财产为全体合伙人所共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外部转让: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取得合伙人身份。✽出质: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1)事务执行:共同执行分别执行委托执行(2)监督: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执行合伙人有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财务状况的义务。✽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3)合伙企业的决议:✽普通事项: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法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交易禁止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之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损害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违法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所有合伙人都拥有对外代表权;委托执行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代表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第三人明知其无权除外。✽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以及对外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用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五)入伙与退伙1、入伙(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就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知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合伙人退伙(1)退伙的原因✽声明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发生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2)退伙的法律效果✽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有三项条件:✫有合法继承权;✫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继承人愿意。✽退伙结算✽退伙人的连带责任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适用范围及名称: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二)合伙人的责任:1、对外责任:✽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其他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对内责任: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四、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的设立1、合伙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企业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合伙协议:除普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合伙人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4、登记: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二)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1、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例外情况)✽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6)有限合伙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三)有限合伙人的责任1、对个人债务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
本文标题: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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