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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案例:王某为某高校旅游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后,申请设立以旅游咨询服务为内容的个人独资企业。王某向企业投资三台电脑。分析这一企业的法律特点。(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4业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5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主体的关系(一)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联系都是自然人出资区别出资名义不同依据法律不同组织形态不同(二)与一人公司的关系1联系都是由一人出资设立2区别法律地位不同对企业债务承担方式不同依据法律不同税收管理不同:一人公司企业所得税,独资企业是个人所得税(三)与外商独资企业关系1联系独资2区别资本来源不同出资者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设立依据不同准则主义-直接登记制(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设立需提供的相关文件1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委托还应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建立分支机构在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应当将该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备案。四、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一)自行管理(二)委托管理(三)聘任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1概念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行为。2解散原因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a投资人决定解散;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1概念清算,是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2清算人的产生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法院组织清算。3清算顺序对所欠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4责任消灭制度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问题:5年是否是诉讼时效?▲案例:拓海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满后,拓海公司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问公司债务该如何偿还?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条文78条,增加了31条,现109条。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合伙企业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分类根据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partnership)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partnership)三、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二)特征1是契约型企业2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合伙人一般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不具有法人资格(三)设立1条件①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2程序选定申请人提交文件登记机关受理(20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决定)颁发营业执照(四)合伙企业的财产1概念指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2、合伙企业财产性质①合伙人的出资部分②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转让财产财产出质对内对外(五)合伙企业事务管理1事务决议2执行原则共同执行为原则3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可概括为:一般情况协议约定或半数通过特殊情况全体通过(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案例合伙企业合伙人甲第三人授权合同合同生效否?(七)入伙与退伙1入伙的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2入伙的条件a全体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告知义务。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c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问题:新入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3退伙的概念: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4退伙的种类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开除退伙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⑶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单方通知退伙,即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依法宣布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是否退伙?除名退伙—即开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⑴未履行出资义务;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⑷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5退伙的法律效力(1)丧失合伙人资格(2)是否必然导致合伙企业解散,什么情况下导致合伙企业解散?(3)退伙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问题(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57条)的普通合伙企业。2、特征(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3)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该类企业是否都需要营业执照?四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的产生(二)概念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三)特征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合伙人人数有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四)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规定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2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有例外,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此外,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①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②竞业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出质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④对外转让份额自由: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4有限合伙人的退伙问题1与普通合伙人相比较,有哪些不同?问题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问题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五)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身份变更,责任加重。③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五、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一)解散概念(二)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三)清算人的产生方式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四)清偿顺序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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