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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座主讲人:李新民Page2公司法公司董、监、高的职责和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设立公司法概述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法综合案例Page3一、公司法概述公司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第2条:“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Page4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法人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企业法人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机关法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Page5一、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类型1.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这是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学理上对公司所做的分类。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又称为“合名公司”;而以公司的资产数额为信用基础的,则是资合公司。2.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这是根据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划分的。本国公司是指一国按照其所确定的公司国籍标准,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与本国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经过东道国(即本国公司所在国)许可在该国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东道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采用的是设立准据法国籍主义和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的双重标准。Page6一、公司法概述3.母公司与子公司这是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的。能够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对其进行控制和支配的公司是母公司,或者称为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拥有,并被该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尽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体现着控制和依附的关系,但就法律地位而言,两者却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对外的财产责任。4.总公司与分公司这是按照公司的管辖关系进行划分的。总公司,又称为“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用以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分支机构。Page7一、公司法概述通用汽车公司雪佛兰汽车公司别克汽车公司悍马汽车公司注意: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只是业务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Page8一、公司法概述(三)我国“改革开放”后公司法发展简述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于此,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了。1999年、2003年、2005年、2013年四次修改《公司法》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一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二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三目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在征求意见Page9一、公司法概述案例:在2013年3月新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后,江浙一代大学校园中有大批大学生创业,成立了很多一元公司,也就是注册资本为一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无非是带人上课,宿舍送餐,摆地摊等等。请就以上案例联系自身现状,思考公司法新修后的影响作用。Page10二、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概述: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注意:设立不等于设立登机,后者是一套程序。设立不等于成立,设立公司的行为可能产生公司成立,也可能产生设立失败,公司未必依法成立。Page11二、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人数1-50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全部认购份额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一定比例,其余向社会募集。设立资本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Page12二、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出资形式1.出资形式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的规定,出资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权)。注意:劳务不可估价,不可转让,故不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2.实物出资出资额与实物实际价值不符的风险《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Page13二、公司的设立案例:兰林市中太集团旗下有两家子公司,中太百货公司和中太时代家居公司。为扩展新业务,中太集团决定上市融资。于是在2001年3月,中太集团联合五家公司发起设立控股公司——中太新业公司。中太集团以持有的中太百货公司百分之四十七的股权作为出资。股权也可以作为出资吗?兰林市当地一家报纸特地开辟专版讨论这个问题。专家学者们争论得一塌糊涂。有的认为:“股权不能作为出资。原因在于,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五种出资方式,股权用作出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股权的价值不可能和实物、货币相比,股权具有不稳定性,价值变动较大,因此容易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持相反意见的人则主张:“股权出资,实质是一个股权转让的问题,既然股权可以转让,为什么不能作为出资?尽管股权的价值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但不能因此而否认股权是一种能够确定价值的财产。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其价值又可以确定,符合公司法对出资标的物的要求,当然可以作为出资啦!”Page14二、公司的设立案件思考:《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枋实财产,不得高估可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资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法律不禁止的”因此,股权可作为货币出资。Page15三、公司的股东(一)概述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以自身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Page16三、公司的股东案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景盛公司是天盛公司出资41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天盛公司是景盛公司唯一股东。同年4月、7月,景盛公司与明阳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淀粉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明阳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景盛公司收到淀粉后也先后向明阳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一年后,明阳公司以景盛公司未按约定付清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景盛公司支付淀粉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天盛公司的财产与景盛公司的财产混同为由,要求天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景盛公司承担责任。Page17三、公司的股东案件分析: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财产独立之事实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分配举证责任,即只要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的相对人提出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股东就要对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其财产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只要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便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Page18三、公司的股东(三)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而是一个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上,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所以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Page19三、公司的股东案例:股东知情权2008年1月,汉邦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正有公司为汉邦公司股东出资240万。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成立后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财务报告。正有公司对汉邦公司经营情况一无所知。在多次交涉未果后正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汉邦公司提交财务报告。法庭上,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300万,却一直未兑现。因此汉邦公司不应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Page20三、公司的股东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Page21三、公司的股东案例:股东抽逃出资2004年6月中国银行汉口支行与武汉建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640万元贷款协议。两年后建东公司未依约还款,汉口支行诉至法院并胜诉。执行中建东公司已无财产,但发现其大股东武汉建工有限公司有抽逃出资行为,因此汉口支行要求法院增加武汉建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Page22三、公司的股东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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