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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一、引言所谓创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有创造性的想法、构思等。”因此创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创造性;二是一种构思或想法。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构思是指“做文章或制作艺术品时运用心思。”想法是指“思索所得的结果;意见。”语义分析表明,创意一方面是创意人头脑的产物,是一种主观的精神创造的东西。另一方面,创意又是思索的结果或意见,即它是一种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这种形式可以是语言、语言的各种辅助手段、音乐、绘画、舞蹈等艺术符号,当然这种一定的形式一般是不十分具体的,否则就构成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另外,这种创意一般仅仅是一种对某种最终完成的东西初步的规划,而不是最终的成果。因此美国有时用未开发构思(UndevelopedIdeas)来表达。通俗一点可以说创意是做一件事情之前进行的事先的构思即对事情的一个总体的规划或想法,这个规划可以很有创造性,如发明构思,也可能非常一般,比如指出一件产品的设计缺陷,既可以很详细,如一个详细的商业策划报告,也可以很粗略,仅仅是一件事情的一个大致轮廓,既可以是最终的成果,如商业策划创意,也可能是一件事情的一个阶段或阶段性成果如文章的大纲。本文使用创意一词旨在凸显创意介于纯精神的构思和已经具备完备的表现形式的作品之间而更侧重于构思这一意义。在美国,好莱坞的娱乐业中更常见的是创意而不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根本原因源于该“产业本身的性质”和创意提供的方式。在这个行业中,制片人偶尔也提出一个他自己的创意,但是和其他方式相比,这是很少见的。于是基本上有两种创意达到摄影棚的途径——一种是由经纪人提供,一种是由作者自己投稿。有些作者能够获得与制片人的直接接触,通过接触他们可以讲述其故事以期引起制片人的兴趣。然而,大多数作者没有这种机会。因为制片人是大忙人,仅仅会给予那些沿用已久的天才这种直接的接触。因此,创意提供的最普遍的形式是通过使用经纪人。所提供的创意的最典型的形式是安排(treatment)、简短的大纲或故事梗概。这种方式的使用是有实际原因的:第一,一般情况下,制片人完全没有时间阅读完整的剧本(一个普通的电影剧本的长度常常在120页)。他们先看简短的故事创意梗概然后选择审阅那些看来最令人感兴趣的剧本是更有效率的。第二,安排的使用也有利于作者。因为不管是在好莱坞还是在其他地方,所能制作的电影和电视剧的数量只能是有限的,其结果是大多数故事创意都被抛弃了。既然他们的创意中的相当少的部分最终才会被制作,如果作者把每一个他们想起的创意都完成为完整的剧本也是不切实际的。相反,他们开发相当详细的安排或者大纲更容易,他们的经纪人可以使用这些安排或大纲去估量制片人对该创意的反应。如果这种反应是有利的,他们然后再起草或完成他们的剧本。如果这种反应是消极的,作者至少已经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些时间和精力可以花在开发另一个创意上。当然,创意不仅被用在娱乐业中,在广告设计中,创意被人们认为是现代广告设计的中心与灵魂。在设计中,它是一种流行,是设计行为的伴生物,也是设计产物最终得以确立的前提和依据。在艺术创作中,艺术构思或创意是一种精神性或思想性的东西,然而又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物质或材料属性,是能够以某种形式加以表现的。艺术构思或创意具有未来艺术作品的全部基因,形象地说它相当于未来会发育为胎儿、最后成长为婴儿与成人的受孕卵,它尽管不具备最终的“成品”的全部条件,但是却具备了“成品”的全部基因。甚至可以说,创意是全部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个起始阶段,没有创意,人类的全部创造性活动均无法进行。正由于创意如此重要,法律开始对创意进行保护。而创意的法律保护与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相适应的。“和著作权法一样,为保持对未来作者创造的激励,法律必须保护作者的创意。”关于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美国的DavidM.McGovern律师说,“现行的创意法基本能被分为五种保护理论:财产权、准合同或不当得利、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和信任(秘密)关系。”在美国的Dunn诉ParamountPictures案中,原告Dunn提出了六项救济请求:著作权侵权,违反默示合同,非法干涉现存的利益关系,违反保持信任关系的义务,违反信任和公平交易的默示契约,最后虚假指示来源和不正当竞争。JonathanS.Katz先生则认为,“这些理论是无法实行的、不充分的,而且被联邦法所取代。此外,这些创意保护理论是不必要的,因为充分的创意保护在著作权本身已经可以得到,而且已经被某些法院所承认。”因此,结合以上司法判例和学者的意见,美国的创意保护方法大体包括以下几种:财产权方法、准合同或不当得利方法、合同方法(包括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信任关系方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方法以及著作权方法。以下分述之。二、财产权方法在英美法中,“财产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大体类似于大陆法系的物权。使用在创意上建立财产权的方法来保护创意的方法就是创意保护的财产权理论。财产权理论为创意的创造者提供未经创意人许可就不能使用或披露该创意的专有权。之所以可以用财产权方法来保护创意,是因为“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例如,建筑物、动物)之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例如,版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中。”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认为有两种著作权,一种是普通法著作权,一种是制定法著作权。前者是永久性的,在作品出版之后便只有制定法著作权,而普通法著作权消灭。如果作品永远没有出版,则其普通法著作权一直存在,是永久性的。制定法著作权只在法定的权利期限内有效。制定法著作权是由17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它与普通法著作权的关系最终由HenryWheatonandRobertDonaldson诉RichardPetersandJohnGrigg.案所最终确立。1976年著作权法将前述的作品“出版”修正为“以有形形式固定”。这一修正减少了普通法著作权发挥作用的空间,然而却并未完全消除普通法著作权的存在。因为存在未经固定的“作品”。而这里所说的创意保护的财产权理论就是指普通法著作权来保护创意,而创意的著作权保护即制定法著作权保护方法则在后文介绍。用大陆法系的法理论来解释,财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这就意味着其权利效力是非常强大的。授予创意以财产权对创意人来说显然是最有利的,因为他的权利的强大,然而授予创意以财产权显然可能会与“思想是不可被专有的”公理相冲突。一方面,专有权的授予将阻碍人们对创意的自由使用,另一方面,专有权的授予将激励创意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创意。“对创造进行激励和保护思想自由流动之间的紧张是不新鲜的。”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法院和评论者在将创意保护包含在财产权理论时极度谨慎。”不过“尽管在这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地位下,有少数法院已经发现缓解这种紧张的最好方法是承认创意中的财产权。”在美国,基本上有两个领域,即在标语和广播电视大纲中法院已经承认创意的财产利益。然而,这些法院承认创意中的财产利益的前提是该创意必须是新颖的和具体的。如加里弗尼亚最高法院在1950年的Golding诉R.K.O.Pictures,Inc.案和Stanley诉ColumbiaBroadcastingSystem,Inc.案中积极地给予创意以产权保护。法院认为,只要创意在没有被被告盗用之前是新颖的并且已经把创意归纳为一个具体的形式,创意就可以象用合同保护一样用财产权理论来保护。不过法院的立场是摇摆不定的,它在1953年的Kurlan诉ColumbiaBroadcastingSystem,Inc.案中又回到了主流,不再用财产权理论保护创意。而三年后,同一法院在1956年的Blaustein诉Burton案中暗示产权立场并非完全没有可能。而纽约法院,尽管人们认为它要比加里弗尼亚法院对保护创意更苛刻,然而“在盗用诉讼请求中,纽约法院的确承认特定创意中的某种形式的财产利益。”如在1941年的Cole诉PhilipsH.Lord,Inc。案中,构想出并给予被告制造公司一个广播系列“RacketeerandCo.”的版式的原告向被告要求分享被告把广播系列“Mr.DistrictAttorney”让与一个广播公司所获的利润。法院认为:证据表明,在广播领域,人们共同认可对表述在一个标准方式中的原创的创意或创意组合的权利。这个节目预示着一个数目不确定的广播系列。每一个广播有一个代表那个特殊广播的对话和情节的脚本。创意或创意组合描述成一个节目它本身并不变化,而每一特定的广播的脚本是不同的。WriteZhu('于是');对于已经演变为一个节目的创意的产权就产生了,它区别于对每一个特定的脚本的权利,这从被告自己的行为过程就可以发现。当把创意的产权转移进节目Mr.DistrictAttorney中时,销售的不是脚本,而是基本的创意。不过有学者指出,“当法院在创意案件中调用财产权原理时,它通常是一种委婉地告知创意提供者在其诉讼中他将不会获得救济的方法。”“创意提供者很少在财产权理论上获得成功(federalpreemption)。”因为“创意法的财产权理论面临着无法克服的新颖性、具体性的证明负担和联邦法排除。”如在MarcusAdvertising,Inc.诉M.M.FisherAssocs.,Inc.案中,尽管法院承认财产权,被告却因为标语缺乏新颖性而获胜。因此,“财产权保护听起来很好听,然而只要新颖性和具体性是标准时,创意中财产权就常常是不必要的多余的保护形式。”显然,新颖性条件比著作权法上的原创性条件更难实现,因为前者要求创意属于世上从未存在过的东西,而后者仅仅要求是作者独立创造出来即可,即便其所“创造”的东西世上已经存在。因此要求新颖性和具体性对创意人来说几乎是无法完成的证明负担。而即便是原创性和具体性的条件对于创意也是过于苛刻的,而且也使得创意的财产权保护方法不必要。因为在满足原创性和具体性的条件下,创意人完全可以使用著作权方法来保护其创意,而不必要再寻求什么创意保护的财产权理论的保护,在美国的体制下存在着所谓的联邦法排除问题。三、准合同或不当得利方法准合同是第二种救济创意人的方法。在英美法中,准合同(Quasi-Contract)、不当得利(UnjustEnrichment)和恢复原状(Restitution)几乎被人们交叉使用。“恢复原状法规定填补侵权法和合同法之间的某些裂缝的实质权利。”要确定恢复原状权利,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不当获利而这种不当获利是因为原告受损或者违反了原告的权利。不当得利观念使用价值判断。因此在法院使用特定事实时,整个恢复原状法受到政策考虑的严重影响。尽管也被叫做准合同,然而它却“不是真正的合同——它不是基于任何有意的当事方或者基于其作出的任何承诺;相反它是因公正而由法律所创造的责任。在承诺没有确实作出的情况下给予救济的目的是阻止一方利用使另一方受损失的创意,换言之,避免不当得利。”准合同大体和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相当,均源于罗马法。关于救济,“恢复原状案件中救济的合同标准是被告获利的数量,而不是原告的损失。”这和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原则也是类似的。准合同方法是比财产权方法应用稍多的创意保护方法。“准合同保护被承认的频率比财产权理论更多。在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1946年审理的Matarese诉Moore-McCormackLines案中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公司的一个雇员要求就一个期望获得报酬的披露给公司经纪人的创意的使用支付合理的价值,因该雇员未能证明经纪人的授权而致合同失效,那么该公司是否应支付合理的价值?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法院认为,经办人的“补偿承诺、具体的特性、原告的发明的新颖性和专利性、随之的被告对创意的使用以及没有支付原告补偿的事实均表明需要运用不当得利原则。从而原告依不当得利原则获得了救济。在新泽西法院审理的WeichertCo.Realtors诉Ryan案中,“‘即使在当事人的用词和行为不足以证明有意达成所提供的WriteZhu('合同');条款’准合同救济也是允许的。”在准
本文标题: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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