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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二、买卖双方的义务三、货物的所有权以及风险转移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具有国际性因素的以支付价金的方式换取货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纳入到法律的轨道进行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就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目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为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修订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通则》以及各国的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与总则(一)适用范围: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两种情况:1、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结国,那么公约将被适用。2、虽然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缔结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结国的法律,那么公约将适用,双方就是公约所指的合同当事人。中国、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联邦、加拿大、瑞士、瑞典、古巴等等65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英国、日本等国未批准,我们国家对该条内容进行了保留,我国只承认第一种情况下公约的适用,第二种情况被我国排除。甲乙两国均不是《公约》缔约国,营业地在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乙国的B公司在丙国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未来所发生的纠纷皆适用丙国法解决,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查明丙国为《公约》缔约国,且未对《公约》提出任何保留,受理案件的甲国法院能否适用《公约》?(二)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购买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这类销售一般适用不动产销售的法律。6、电力的销售。7、单纯的来料加工与来件装配合同(三)不适用的事项公约规定,其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下列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惯例的效力;2、买卖合同对所销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承担上述这些内容各国都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公约并不期望在这些方面达成统一。(四)公约适用的任意性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营业地在《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他们也可以减损《销售合同公约》的任何规定或者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尊重营业地所在国已经作出的保留。保留: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则,如果缔约国对其所参加的条约中的某项规定作出了保留,那么,该缔约国就不受该项规定的约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格式1、首部。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2、正文。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包装、装运、支付、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索赔条款及仲裁条款。3、尾部。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1、交货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付货物的方式一般有两种: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实际交货是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之下。在合同货物涉及运输或其他无法实际交货的情况下,由卖方发运货物并将取得的提单或其他证明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证交给买方,或者在货物已由第三人占有且第三人承认是代买方掌管此项货物时,尽管买方没有实际占有货物,但形式上已经拥有了支配货物的权利,构成象征性交货。根据公约以及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定,卖方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如果卖方交付承运人的货物没有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则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运输,他必须负责订立必要的运输合同,用适当的运输工具,按照通常的运输条件,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3)除另有约定者外,如货物由卖方运交买方过程中须经过海运,而按照一般惯例应予保险的,则卖方须将情况通知买方,以便其能办理海洋运输保险,若卖方未能这样做,则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承担。(4)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费用,如包装、容器等项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由卖方承担。2、交货地点合同约定——依约定涉及货物的运输:第一承运人合同未约定无须运输的特定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者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特定地点其他情况: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地3、交货时间合同约定——依约定——具体日期时间段:一般卖方选择特殊买方决定合同未约定——合理时间内交货4、其他相关的交货义务首先、卖方必须将其托运的货物特定化。货物特定化的三种方式:(1)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和住址;(2)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对方;(3)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如果卖方未能采取以上方法中的一种使得货物特定化,则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其次: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相关贸易术语的要求履行交货的义务,当负有托运义务时,必须将货物完好地运送到指定地点,选择适当的承运人运输货物,购买好运输保险,若卖方不承担保险业务,则应当在买方提出要求时,提供相应的资料保证买方能顺利办好保险。(二)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单证,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票据和凭证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如电子提单),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交货或装运单据、品质证书、原产地证书等,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商品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索赔的不可缺少的文件,特别是某些具有物权证明效力的文件,如提单、海运单以及其他装运单据。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前移交这些单证,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对单证进行纠正,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否则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所谓品质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或没有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的货物所应具备的通常品质提交货物的义务。《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且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除了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以外,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为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关于商品的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包括以实物表示和以说明表示:以实物表示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质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称为看货买卖,后者称为凭样品买卖。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是指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和图样、商标或牌号、产地名称买卖等。美国的A公司与中国的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苹果合同,合同约定苹果的等级是2级,在履行过程中,B公司发现仓库库存的2级苹果已经销售完,重新备货的时间不够,于是将单证中的2级苹果改为1级苹果,价格还是按照2级苹果的价格出售给A公司,这种情况,A公司能否以B公司违反品质担保义务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货物的包装应当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内物漏出、散失。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子、钩、刺等,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商品的检验问题检验时间、地点:公约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需要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时间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以后进行。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服情形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何时,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标的是用于汽车制造中的环保材料,丙在得知这一买卖后,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才是该材料的专利权人,乙属于盗用其专利技术,丙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一:假如丙胜诉,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谁承担责任?问题二:假如丙败诉,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向谁承担责任?公约对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1)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某种权利,结果胜诉,则卖方违反了公约41条的规定,应对买方承担责任,同时还要对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公约第41条内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受货物。(2)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公约41条,因为按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请求。所以尽管第三方败诉,但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方受到了干扰,所以卖方仍须对买方负责。中国龙翔公司诉美国源洁公司案1993年5月,中国龙翔公司与美国源洁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美国源洁公司向中国龙翔公司出售一批机床。龙翔公司表示机床转口丹麦,交货地点为中国,若发生争议选择美国法院。由于某种原因机床并未转销丹麦,而是转销比利时。比利时生产商发现该机床制造工艺侵犯了两项专利权,故要求停止销售,并请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属实。中国龙翔公司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美国源洁公司,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美源洁公司以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机床转口比利时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据此中国龙翔公司在中国法院向美国源洁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并要求美国公司赔偿损失。关于中国公司的诉求,法院会否支持?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公约不是绝对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是有一定条件的限制,这些限制条件是:(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2)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向买方承担责任,只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对买方承担责任: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人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B、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则卖方不承担责任。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会有第三方提出请求,而要求卖方出售货物,依该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请求或转售到别国引起的权利请求,卖方不承担责任。在转售的情况下,卖方承担责任以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预知的货物将在其他国家转售或用作其他使用为前提,要求卖方知晓才承担责任。(4)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它规
本文标题: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删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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