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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6月29日内容一、制定《特设法》的必要性二、制定《特设法》的过程背景三、颁布《特设法》的媒体反映四、《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五、《特设法》的主要事项制定《特设法》的必要性一、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特种设备总数:822万台(套),气瓶1.4亿只、压力管道85万公里。较2010年总数增长27%,其中电梯增长50%以上。另外,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年份总数(电梯)较上一年增长率(电梯)2012822(245)12.6%(21.9%)2011730(201)12.7%(23.3%)2010648(163)11.2%(19.0%)制定《特设法》的必要性二、特种设备事故影响极大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具有高压、高温、高空、高速等特点,有潜在的危险性。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大城市(如深圳、广州、北京)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制定《特设法》的必要性三、安全的社会属性使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应是全社会的责任(全过程监管),而决非是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安全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在研究和掌握自然属性的同时,应充分发挥社会属性的积极作用,而法律是充分发挥社会属性的根本保障。制定《特设法》的过程背景三、立法过程(一)12年磨一剑,历经四届人大(二)制定草案(11年)1、2001年,提交提案(九届人大)2、2008年,形成草案(十届人大)3、2011年,审议草案,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十一届人大)制定《特设法》的过程背景(三)常委会审议程序(11个月)1、2012年8月,一审(十一届常委会)2、2012年10月,调研(赴上海等地调研)3、2013年4月23日,二审(十二届常委会)4、2013年6月29日,三审(十二届常委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第四号)制定《特设法》的过程背景总结1、一审65条、二审72条,三审101条2、《特设法》的颁布,道路不平凡,过程也有特殊性(天时、地利、人和)3、遵照法律规范“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的原则,《特设法》许多条款吸收了现行《条例》的成熟经验颁布《特设法》的媒体反映二、媒体反映(一)人民日报评论员:用法律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1、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不能只靠事后监管,而应将安全意识贯彻到特种设备从生产到使用、从经营到检测、从维护到报废的全过程。2、《特设法》的规定,都是从以往特种设备事故中得出的重要教训。把血的教训落实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每一个环节,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颁布《特设法》的媒体反映3、要强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的重要性,但政府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的企业安全责任,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监管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4、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让企业了解自身承担的法律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颁布《特设法》的媒体反映(二)人民网:把特种设备安全管起来1、安全形势严峻,制定法律正当其时2、明确各方责任,事故追责有的放矢3、社会齐抓共管,努力实现立法初衷只有企业单位自觉守法,政府部门严格执法,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特设法》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实现立法初衷。颁布《特设法》的媒体反映(三)法制日报:给特种设备运行装上“安全阀”《特设法》的颁布,有助于增强企业责任感,有助于提高政府监管水平,有助于提升全民安全意识。政府监管注重抓重点、抓关键,目的是为了真正做到该管的都管住、管好。《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何谓“安全”?1、安全的基本含义:一种“免于危险”或“没有危险”的状态。2、安全的特有属性:没有危险(这也是安全的本质属性)。但没有危险的安全状态几乎不存在。只要“危险、隐患等”在可控范围内,就可以认为其是安全的。3、制定《特设法》,就是为避免和掌控特种设备处于“危险、隐患”等状态。《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一、《特设法》与《监察条例》的相关性(一)主要条款《特设法》共有七章、101条款,相对于《条例》,约有22%的条款是新增加的。在《特设法》中,生产、经营、使用章节有37条,法律责任一章有25条,两个章节的条款数占比为62%。(《条例》为57%)(二)立法宗旨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工作,预防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其含义远甚于《条例》表述。《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三)安全监管《特设法》中的“安全监管”取代了《条例》中的“安全监察”,两者虽有不同之处,但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另根据《条例》具体实施情况,监察机构实际上已经从事和承担起了安全监管的职责。(四)修理和维保《特设法》将《条例》中的“维修”改为“修理”和“维护保养”,并将后者列入了使用环节。《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二、《特设法》适用范围(一)特种设备(八大类)《特设法》适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设法》不适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特设法》的主要特点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监督管理;两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不影响公众安全的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家用电梯不在本法调整范围。《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二)监管环节(十个环节)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三)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吸取了欧美国家的有益经验,同时延续了我国几十年的一贯做法。《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三、确立了安全管理体制1、“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制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监督2、“三驾马车”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机制监管部门、检验机构、行业协会四、实施分类、全过程以及重点监管(一)实施分类监管1、科学界定,把握重点,优化配置,2、行政许可分类监管3、根据不同设备、行业、区域等特点实施分类监管《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二)实施全过程监管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管1、从“生到死”的各环节的监管形式2、从业要取证,经营要问证,使用要持证,检验要核证,检查要验证,违法要吊证(三)实施重点监管对学校、医院、车站、公园、商场、展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五、增加经营环节监管和压力管道全过程监管1、增加经营(销售、出租、进口)环节,使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2、增加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管,使压力管道形成全过程监管六、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批量、安全、生产),由生产单位主动召回,这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让企业自我增强安全意识的重要举措《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七、建立报废义务制度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要采取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确保其无法再恢复使用八、处罚力度普遍加大1、相对《条例》,相应的处罚数额为1.5至3倍2、如未履行施工告知义务的,可处罚1至10万元3、电梯制造单位未履行校验、调试等义务的,可处罚1至10万元(条例为通报批评);4、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处罚与《条例》基本相同《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九、检验与检测的界定强调了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强制性和法定性;明确了检测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检查测试活动(自愿性和委托性)十、突出安全技术规范的重要性(一)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者(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执行主体(三)形成中国的特种设备规范(TSG)(四)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五)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特设法》的主要特点十一、关于行业协会的条款《特设法》第九条明确了对行业协会的要求,即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管理水平的内容。《特设法》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今后行业协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特设法》并未明确。《特设法》的主要特点十二、关于事故应急救援政府制定应急预案,纳入相应体系企业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定期演练事故当地政府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救援的主体十三、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以人为本,对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实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特设法》的主要特点十四、安全与节能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结合工作原则,提出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和节能责任、加强安全和节能管理,并符合节能要求实现确保安全和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十五、共有产权管理主体及责任义务明确了产权人、委托人、受托人、实际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特设法》的主要特点十六、气体充装单位纳入使用环节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充装不符合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向气体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十七、为改革留有空间(一)特种设备范围及实施分类监管(二)未明确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责任部门(三)对检验、检测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格,未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四)行业协会的作用监管机制和主要职责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管国家质检总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二、政府职责(一)政府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者(第6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职责监管机制和主要职责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依法、依规、依章,加强领导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措施,保证本法实施督促基层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范(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二)建立协调机制协调和解决相关问题(第6条)主要问题包括:人力与财力问题,能力与职责问题,职责与分工问题,牵头与配合问题等。监管机制和主要职责(三)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相应的体系(第69条)(四)组织应急救援: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第71条)(五)(接收)事故调查报告(第73条)可请求政府予以指示,也可依法公示处理进展情况,做到“三公”和“四不放过”原则(六)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17条)(七)支持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处理支持科学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应用监管机制和主要职责三、国务院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二)批准(制定)特种设备目录(三)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相应体系(四)国务院或其授权组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国务院监管部门组织重大事故调查(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涉及八大类十大环节)(六)委托相关机构技术评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特种设备)监管机制和主要职责(七)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条件:生产原因、批量生产、同一性缺陷、危及安全(八)有关行政许可监管机制和主要职责四、地方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二)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社会公众)(第11条)(三)有关行政许可(四)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第57条)监管机制和主要职责(五)依法行使职权:调查权、取证权、强制权(查封和扣押权)、行政处罚权(第61条)查封和扣押权:主体是监管部门,有法律依据,符合程序查封和扣押对象: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严重事故隐患,流入市场达到报废条件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六)对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处理(第62、63条)监管机制和主要职责1、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消除隐患发送指令书的对象: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2、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1)重大违法行为:明知故犯或屡次违规违法妨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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