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件
欢迎各位参加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主讲:杜昆网无锡安澜职业培训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一、培训对象本次培训的对象是各企事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包含新取证人员和复审培训人员。《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二、培训目的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无锡地区,各类特种设备在企事业单位的普遍使用,目前无锡特种设备有4.5万台,大量特种设备的使用,给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家《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的职责,特别是使用单位更加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作为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责任更加重大,通过专业培训,使广大的基层一线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法律要求,掌握单位特种设备基本管理要求和管理内容,从而来保证单位合法使用特种设备,减少或杜绝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为企业的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三、培训内容(一)法律法规1、法的基本知识2、《特种设备安全法》(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和使用管理1、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含案例)2、法定使用管理要求(三)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典型案例•四、考核:理论考试第一篇法的基本内容及相关法律•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法的概念(P1)•法的概念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侠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的本质(P1)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三、法的特征(P2~3)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由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国务院制定实施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按《立法法》规定,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拒行。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它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四、法的分类(P3~4)•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1、法律:•是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订)•2、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3、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法》(P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背景•《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定义: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三条(原则)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2•第六条(监督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三条(单位安全责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3•第十四条(人员资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十五条(检查、维保、检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目前无锡中保公司承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根据电梯使用年限、使用条件、设备现状来确立保费额,保费一般在100元左右,对企业、商场等经营性单位,保费出资为使用单位50元、维保单位40元、国家补贴10元;对居民小区、事业单位等非盈利单位,保费出资为国家补贴50元、维保单位40元,产权单位10元。出险最高赔付500万元,死亡1人最高赔付80万元,受伤按治疗费用支付。具体详情按中保公司条款执行。其它特种设备目前还没有相关保险。《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4•第十八条(许可制度)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九条(生产单位安全责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一条(出厂资料)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二十二条(资质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5•第二十九条(出租)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一般单位安全使用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6•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7•第三十六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要求)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第三十九条(保养与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8•第四十条(定检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四十一条(职责之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作业人员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8•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要求)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第四十五条(电梯维保)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含移机),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9•第四十八条(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第五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场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执法过程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0•第六十九条(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七十条(事故处理)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8040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