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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对象建筑工程BuildingWorks土木工程CivilWorks安装工程建筑工程(BuildingWorks):宾馆、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厂房、停车场、住宅、商店等;土木工程(CivilWorks):道路、堤坝、水库、灌溉及排水设施、机场、港口、隧道等。安装工程:经常包括一些设备安装项目比如电梯、中央空调、冷库制冷系统、配电设施等,对于这类安装项目可以在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中用增加安装项目的方式承保,也可以单独使用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单承保第一节工程建设合同与建筑工程保险一、工程合同的类别按承包工程的范围分类按承包计价方式分类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工程的范围分类有:产品到手合同:承包人不仅要承担设计、工程建筑、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还要进行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生产管理指导,最后甚至组织进行某约定时间内的试生产,直到稳定生产出完全合格的产品。统包合同(又称交钥匙合同TURN-KEYCONTRACT):承包人进行全部建筑、供货、安装、调试工作,直到移交和验收。BOT(Build—Operate—Transfer)合同:按照建设(BUILD)运营(OPERATE)转让(TRANSFER)方式签订的合同。主承包合同(MainContract):承包人就某工程的独立的内容,例如土建工程或专业工程等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对各承包人进行协调管理。分包合同(Sub-Contract):合同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而与建设单位无关。但也有建设单位与其指定的专业分包人(NamedSub-Contractor)先签订合同,然后交由土建工程的主承包人代管。不同的分包人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的地位不同,作为工程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受益的范围也不同。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计价方式分类有:固定总价合同(FixedLump-sumPriceContract):这种合同适用于成套项目建设和BOT项目或买/卖方信贷项目,一些小型工程也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除个别情况外,其工程总价是固定的,几乎所有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所以承包人需要充分考虑不可预见费用和特殊风险以及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固定单价合同(FixedUnitPriceContract):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每一单项工程单价,结算则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每项工程单价计算。这是工程承包合同中最为常见的计价方式。又称为量测合同或B—Q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Contract):成本费按承包人实际支出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同时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管理费和商定的利润。不同的承包方式,导致工程移交方式和时间的不同,与工程相关的风险从承包人向工程建设单位转移的转移点也不同;承包方式和计价方式的不同,导致确定工程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也不同,对工程保险损失的计量也有不同的影响,也就是说,不同类别的合同导致相关利益人对保险不同的需求。在保险实务上,工程承包合同应该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建筑工程的标准合同对保险的要求建筑工程的标准合同ICE合同FIDIC合同JCT合同AIA合同有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InstitutionofCivilEngineers)出版的ICE合同英国的JCT(JointContractsTribunal)合同,美国建筑师学会(TheAmericanInstitutionofArchitects)的AIA合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InternatinaledesIng’engnieursConseils,法语)编制的FIDIC合同第二节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一、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在足额投保时应该等于被保险标的暴露在风险中的价值;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上限。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身就是以赔偿限额的方式承保,没有保险金额。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特种危险一般是指巨灾性自然灾害风险,比如地震、海啸、暴风雨、洪水等具有独立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3、费用限额与附加险赔偿限额残骸清理费用、专业费用等以及其他附加保障的赔偿限额在承保实务上有两种做法:是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者有时在附加条款)中单独列明分项限额,以第一危险方式承保。是包括在总保险金额中,但在对应的附加条款中做相应的赔偿限制规定,比如按照物质损失部分的一定比例,或者按照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二、物质损失部分的项目及分项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凡被列为保险标的的,其保险价值/赔偿限额分项准确说明并且应计入总保额或分项列明。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重置价值投保。施工机具。以重置价值投保(每个保单年度调整),以清单分别列出每台机保额三、施救费用、残骸清理费用与专业费用施救费用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有效的措施支付的费用。残骸清理费是指在发生事故后,承包人为了进行工程的恢复工作,需要把事故造成的残骸进行清出、移走所需要的费用。专业费用是指为恢复工程损失的目的而发生的,委请、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必要费用,但被保险人为进行索赔而发生的费用不在此列。四、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以赔偿限额承保。可设每次事故限额。保险期限内次数无限。可设每次事故限额,但保险期限内有累计赔偿限额。以上两者兼而有之。五、不予承保及需要另外投保的项目1、工程保险不予承保的项目它们的价值难以确定,无法列分项保额;即使有确定价值的,也未被包括在工程总造价之内,如图表资料等应该是设计人在设计费用内提供的;包装物料随着工程的进行,必然要成为废物的,它们的正常损耗与意外损失难以界定。2、需要另外投保的项目现金保险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不挂行驶牌照的工程专用车辆、自行施工机具等仍然属于工程保险中施工机具的范围,仍应在施工机具保险项下承保第三节保险期限特点:可向前追溯至制造期和运输期向后延伸至试车期和保证期(一)制造期:制造过程中内在缺陷引至主工期内的损失(二)运输期(三)建筑安装期1.保险责任的开始破土动工材料设备运抵工地并交付被保险人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上限)2.保险责任的终止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的验收合格或签发完工证书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的实际占有或使用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下限)(四)试车期:风险相对集中保险人只对新机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五)保证期业主验收和使用后发现的建筑或安装的质量问题或造成的损失,承保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加收保费不同的保险期限/不同的承保责任营运期保险(财产险)施工期试车期交付使用保修期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工程一切险保修责任起保日施工正式开始临时完工接收临时完工证书最终完工接收第四节保险责任一、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对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亦可负责赔偿。自然灾害风险: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风险: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技术风险:工人经验不足、施工工艺不善、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新型设计、新型材料等;道德风险:管理不善、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劳资关系恶化、工地社会环境恶劣等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二、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总除外责任物质损失部分除外责任第三者责任部分除外责任总除外责任:(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物质损失部分除外责任: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除外责任: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第五节保险费计算一、计算保险费考虑的因素工程性质和造价危险程度地理环境工期长短和施工季节巨灾的可能性资信和管理水平免赔额和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赔付记录再保支持保费的支付二、工程保险费的计算基础1、建筑项目:建筑项目的保险价值应该是相应的工程造价2、安装项目:与建筑项目类似,但是要用安装项目部分的保险金额适用对应于安装项目的费率3、施工机具:施工机具的保险价值按工地重置价值确定,即一般重置价值加上运至工地的费用。按年度费率或短期费率计算。4、工地内原有财产:如果投保人在物质损失项下投保工地内原有财产时,一般对该类项目采用单独的分项限额,其保险价值也应该按投保时的重置价值确定5、附加费用:一般来说,工程保险中的费用,比如残骸清理费、专业费用等都是按第一危险方式承保。三、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计算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可以使用不同的赔偿限额并以累计赔偿限额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再乘以对应的保险费率。实际业务: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个承保条件,不再另行收费,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保费计算/收取一、物质损失二、第三者责任1、永久工程2、现有财产3、临时工程4、施工机具5、清理费用6、专业费用一、123+二=总保费56一、4——每年收费第六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一、默示义务所谓默示义务就是合同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仍然需要履行的义务。《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如实告知义务、缴费义务、防灾防损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损失通知义务等。二、明示义务明示义务就是在合同中明确的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保险合同规定的被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保险(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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