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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篇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2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第一节民事执行概述一、民事执行的概念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执行包括以下几层意思:1.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2.以存在执行根据为前提。3.须经债权人申请。4.是国家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根本特性。5.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3二、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一)执行合法原则(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指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指民事执行不仅要全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照顾债务人的实际需要。(四)执行及时原则(五)执行穷尽原则: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4第二节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一、执行依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以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法律文书。2.它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3.它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给付内容,或者虽有给付内容但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能成为执行根据。4.它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由法院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5二、执行管辖指将一定的执行案件、执行事务和执行中的命令及裁判事务决定由何法院执行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级别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三,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四,其他案件。被执行的财产和被申请人一般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由其负责执行,便于法院开展执行工作。6(一)级别管辖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第一,中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第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第三,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第四,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第五,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六,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七,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高级法院管辖。7(二)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8第三节民事执行程序通则一、执行开始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债权人是否申请执行,应当由当事人处分决定。所以执行程序一般只有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才开始,这就是申请执行;在特别情况下不依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法院依职权开始,这就是移送执行。(一)申请执行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其一,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根据;其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三,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执行和解,或者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委托授权。9一、执行开始(二)移送执行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的叫移送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大致有三类:其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二是民事制裁决定书;其三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10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11三、执行和解(一)执行和解的概念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执行程序中,除当事人执行和解外,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因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执行人员的任务是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无权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以执行程序中不得进行调解。(二)执行和解的效力和解协议仅发生拘束执行当事人的效力。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再请求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连续计算。12(三)适用执行和解应当注意的问题执行和解适用中要注意以下问题:1.执行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体现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精神,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不能为结案而组织当事人强制和解。2.执行和解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义务承担人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可以反悔并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3.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执行程序中的特殊产物,不具有可诉性。4.申请恢复执行期间是个不变期间,应当连续计算。13四、执行中止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的,叫做中止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上级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14四、执行中止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根据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有: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第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第三,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第四,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五,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5五、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第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继承,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第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第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16六、不予执行(一)不予执行的概念和案件范围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书或者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请书予以审查或者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才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二)不予执行的法律效果不予执行裁定生效后,该执行程序即告结束。原执行根据丧失了执行力,不仅不能依其进行新的执行行为,已为的执行行为也应当予撤销。17第四节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一、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对于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为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目的在于维护执行程序的顺序进行。因此,妨害执行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阻止执行的实际效果,也应当承担责任。18第四节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二、对于妨害执行行为,现行法上有以下四种制裁方法(一)拘传(二)拘留和罚款(三)限制出境三、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刑法中与妨害民事执行行为有关的罪名主要是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犯罪行为都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19第五节执行救济一、执行异议(一)执行异议的概念在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时,所给予的一种执行救济方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此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20(二)执行异议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异议提出的条件是:1.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2.应当限于案外人,即执行当事人以外的,认为权利因执行行为受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3.异议理由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对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等;对于执行程序上提出的意见,则不属于执行异议;4.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21(二)执行异议的条件和程序对于执行中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1.执行员应当依法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2.经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权利不存在,证据不充分,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3.如果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者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4.执行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执行异议,或者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执行异议,并且异议理由成
本文标题:民诉法: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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