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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安监发〔2018〕7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2.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1—4.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5.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6.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7.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交通运输部2018年6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检测市场环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持有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中型水运工程试验、检—3—测及监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乙级、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是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4—评价基准分为100分.试验检测机构的综合得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A级:85分≤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分≤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信用评分<60分或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差.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被直接确定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中旬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未完工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已完工的应于项目完工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中旬将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材料以及发现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失信行为以文件形式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负责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5—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底前报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三)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授权机构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评价依据包括:1.检测机构自评情况;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中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现的失信行为;3.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失信—6—行为;5.等级评定、换证复核中发现的失信行为;6.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在各级质监机构、行业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活动中出现的失信行为;7.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的有关行政处罚行为.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评价表见«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7).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当年信用等级为信用差.被确定为信用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第十四条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7—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部质监机构.跨省从业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评价,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数据录入、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8—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9—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序号行为代码失 信 行 为扣分标准备注1JJC201001租借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直接确定为D级2JJC201002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伪造、涂改、转让等级证书的直接确定为D级3JJC201003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标准降低的直接确定为D级4JJC201004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总得分为0分的直接确定为D级5JJC201005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50分6JJC201006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外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且使用专用标识章的扣5分/参数7JJC201007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扣10分/个8JJC201008聘用重复执业的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差的扣10分/人9JJC201009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试验记录、报告存在代签事实的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10JJC201010试验检测机构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扣5分/次11JJC201011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扣5分/试验检测师次、扣3分/助理试验检测师次—01—序号行为代码失 信 行 为扣分标准备注12JJC201012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扣10分/人13JJC201013评价期内,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必选设备扣10分/台;可选设备扣5分/台14JJC201014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15JJC201015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扣4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16JJC201016试验检测记录或报告不规范,格式未做统一要求的,相关内容不完整的扣3分/类,单次扣分不超过15分17JJC201017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力验证活动的扣10分/次18JJC201018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作为责任单位被部、省级交通运输及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直接确定为D级19JJC201019使用已过期的«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出具报告的扣20分20JJC201020试验检测结论表述不正确的扣5分/份21JJC201021试验检测记录报告使用标准不正确的扣5分/类22JJC201022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力验证活动,结果为不满意的扣5分/次23JJC201023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力验证时,无故遮挡或未显示试验数据的扣15分/次24JJC201024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提出的意见整改未闭合的扣10分/次注: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复查中,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11—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序号行为代码失 信 行 为扣分标准备注1JJC202001出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标准降低的扣100分2JJC202002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的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3JJC202003聘用重复执业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差的扣10分/人4JJC202004工地试验室或授权负责人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扣20分▲5JJC202005授权负责人不是母体机构派出人员或长期不在岗的扣10分▲6JJC202006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扣5分/参数▲7JJC202007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相应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扣5分/试验检测师次、3分/助理试验检测师次8JJC202008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9JJC202009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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