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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律法考()2019年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知识点1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罪名》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一.抢劫罪(一)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复杂:(1)公私财物所有权;(2)公民的人身权利。2.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一般主体;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司法认定1.犯罪对象的认定:(1)无体物如电力、天然气等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可以(2)专有技术?——不可以,应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3)赃物?——可以。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不仅仅包括合法财产,还包括非法财产。例如,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4)同财共居的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构成。2.客观方面行为的认定:希律法考()(1)抢劫罪包括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胁迫,并当场劫取财物。“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它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2)“暴力”的认定:暴力必须针对人的身体非法行使攻击性有形力(不包括对物暴力,对物实施暴力属于抢夺)。暴力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占有人、持有人,也可以是妨碍劫取财物的其他人或者财物占有人在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暴力的程度:只要足以达到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对其产生心理强制即可。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3)“胁迫”的认定:以当场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A、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行为;行为虽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但以使用暴力为后盾,暴力的方法处于当场随时可以实施的状态;B、胁迫的方式,可以是语言、动作或者其他方式,但必须是积极的恐吓行为,或者以暗示的方法表明自己的恐吓行为;C、胁迫的目的在于引起被害人的恐惧而当场夺取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如果要求被害人在日后交付财物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D、胁迫的程度,不需要达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否则与暴力无异;E、威胁的对象,并非仅仅限于人身,如果以故意暴力毁坏大宗财物相威胁,也属于威胁的内容。(4)“其他方法”的认定:如用酒精麻醉、使用催眠术使其昏睡,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等。这种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与其无关,行为人只是利用了这种状态,当场取走的,定盗窃罪或抢夺罪。3.主观方面的认定: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采用抢劫的方法夺回属于自己而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或者夺回自己认为是属于自己的争议的财物,或者抢劫对方希律法考()财物以迫使对方归还属于自己的财物,不应当以本罪论处。但抢回借条、逼迫被害人填写虚假的收条等,均可认为是劫取财物。为了消灭债务而杀害他人的,定故意杀人罪。4.罪数的认定(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即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因使用暴力而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因受害人激烈反抗而使用暴力将其杀害的情况,定抢劫罪;(2)抢劫后,为了灭口、毁灭证据或者其他目的而杀害被害人的,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3)非为抢劫的目的而杀人、伤害、强奸后,顺带将被害人的财物取走,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盗窃罪并罚。(4)为图财(日后取得)而杀人的,定故意杀人罪。(5)行为人为抢取财物而先行预谋故意伤害、杀人,然后抢劫财物的,即以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作为抢劫的手段的,定抢劫罪。(6)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没有取财的故意),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施并罚。(7)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它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它犯罪实行并罚。希律法考()5.罪与非罪: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使用轻微暴力抢取少量财物的,不应以抢劫罪论处。6.此罪与彼罪:(1)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A.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且当场取得的,为抢劫罪;B.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要求事后取得财物的,为敲诈勒索罪;C.以日后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的,为敲诈勒索罪;D.以日后使用暴力相威胁,要求日后取得财物的,为敲诈勒索罪。(2)与绑架罪的界限:A.行为手段不同:本罪是当场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是扣押人质而向第三人索取财物。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逼取财物的,应构成抢劫罪;B.行为的时间、地点不同:本罪是“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夺取财物;绑架罪是“当场”使用暴力等手段,“事后”取得财物。C.行为的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仅限于财物,绑架罪勒索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D.主体不同:本罪主体的已满14周岁的人;而绑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3)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希律法考()(4)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5)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如果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如果是相关悬殊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强买强卖与抢劫(6)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7)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它犯罪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处罚。(8)抢劫罪与飞车抢夺行为。对于飞车抢夺行为,原则上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a.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b.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c.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7.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的认定:(1)“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具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具进行抢夺的行为。(2)性质上的凶器。凶器不一定需要显露。更不要求实际上使用了枪支,如果实际上使用了枪支,应该定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希律法考()(3)携凶抢夺定抢劫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行为人。8.转化抢劫的认定: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即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罪)的认定: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但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据: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批复》指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数额虽然没有达到“较大”程度,但情节严重,也应适用本规定,以抢劫罪论处。)(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是对其他第三人使用。当场”是指实施犯罪的现场,但现场发现犯罪人并随之追赶的过程,应视为现场的延伸。(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但目的的内容是否得以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暴力”应具有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与普通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相当。如果程度极其轻微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4)转化抢劫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行为人。9.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性问题一般情况下,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希律法考()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10.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1)一般的抢劫罪,从夺取财物的时间考虑,实行着手时期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之时,既遂的时期为夺取或者占有被害人财物之时。(2)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和以重伤、杀害为内容的抢劫,是否以夺取财物为既遂标准,存在争议。11.抢劫罪的数额的认定:(1)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2)为抢劫其它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它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它犯罪实行数罪并罚。12.法定加重事由的认定:(1)入户抢劫的。A.入户抢劫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入户。“户”的含义:指他人生活的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居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户”(住所、家)的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入户具有非法性。三,行为发生在户内。希律法考()(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A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飞机、船只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的;B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不包括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单位内部的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A.指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B.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超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是指3次以上,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重伤、死亡结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包括为抢劫财物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因用力过度而过失造成重伤合伙死亡,或者以杀人作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实施抢劫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包括造成被抢人死亡,也包括造成第三人死亡,必须是因为抢劫本身所造成他人的死亡,不包括被害人自杀、自伤等情况。希律法考()(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指冒充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和公安民警实施抢劫。包括:无此身份的人冒充军警人员;此种军警人员身份的冒充另一军警人员的身份,如士兵冒充警察。不包括冒充一般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身份冒充,不包括职务
本文标题:2019年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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