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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制核审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越来越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违法事实、采用证据、适用法规,还是处罚程序、使用文书,都较以前更加清楚、准确、合法、规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势必影响案件的质量,也有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撤销或者行政诉讼败诉。28号令的出台,首要宗旨就是细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和保障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有效实现,减少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还是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等等,实质上都是属于行政程序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由于一些分歧一直无法出台,从1986年首次提出至今25年的时间,一直都无法出台,其中原因很多人都认为是一些行政部门特别是实权部门的抵制,因为不想因为该法的出台而使自己的权利运行套上枷锁。在此期间,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立法一直都比较分散,分别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等,按照28号令的规定,我们办理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是立案、调查取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核审,告知,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立卷归档十个环节。对于这十个环节28号令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今天就结合这十个环节和我们在案件核审和评查中发现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个交流。一、立案对于这一环节我们需要注意四个方面,立案的时间,管辖权、不予立案的告知义务、销案。1、立案的时间。应当是在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对于超过了7个工作日,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的情形,28号令规定的是特殊情况下,28号令没有对于什么是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办案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是必须是有客观现实的理由,同时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者立案审批表上说明情况。2、管辖权。是否具有管辖权是立案的前提条件,只有属于本机关管辖权时,才可以立案,对于管辖权的规定在28号令的第二章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2管辖等内容,对于这些28号令和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发布违法广告的,由广告者发布地工商部门管辖,反法规定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部门管辖。我们现在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是职能管辖这一块。一种是工商部门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另一种是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1)移送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也叫外部移送,理论上讲是解决职能管辖问题,因为工商部门如果没有管辖权不移送自己处罚,处罚是无效的,所以必须移送给有权部门。工商部门是市场监管部门,现在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也有很多部门,例如: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环保、文化等等,这些部门之间存在不少的职能分工重叠、交叉等现象。尤其是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交叉现象很突出,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因为在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工商部门作为早期的市场监管部门,机构全,人员多,所以国家立法时赋予了工商部门较多的职责。后来,随着其他部门的机构队伍逐步建立,又纷纷通过立法来重新确立本部门的职责,而旧的法规没有废止,新的法规出台了,矛盾自然随之而来。例如串通投标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93年出台以后,对于这一块的监督管理权时在工商部门,但是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和同年公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将串通招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划归相应的行业管理或者综合经济部门负责,其并未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权。从此,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范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工商部门不再有管辖权。出现这些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管辖权除外规定,例如反法就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形下,招标投标法和电信条例出台后,由于其规定了其他部门为监督管理机关,所以工商部门的管辖权也由此丧失了,另一种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发生冲突产生的。由于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工商部门自己处罚就会越权,最后一旦复议或者诉讼都会被撤销,这就需要我们在查处相关案件时要仔细研究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对此有无特别规定,不能说只看工商部门主管的这些法律法规。(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这一点必须高度重视,凡达到追诉标准的该移送的一定要移送。3目前,我们有些同志对《追诉标准》这方面的规定了解不够,未按规定移送,导致不作为,有的甚至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渎职查处。现在执行的追溯标准: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今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200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废止了。作为执法办案人员要多注意此类规定的收集,防止出现没有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现象发生。目前我们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有近二十类,比较常见的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这些都是我们基层执法中比较常见的有可能发生移送的案件。3、对于举报、投诉、申诉的案件的特殊告知义务事项。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对于具名举报、投诉、申诉的案件,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工商部门需要告知相关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如果你不告知,这些人就可以告你不作为,而且也发生过不少由于工商机关没有告知而被诉讼并败诉的案件发生。对于告知的形式国家局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我们建议还是以书面告知方式为主,因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我们就面临着举证的责任,书面告知也是保存证据的需要。对于立案的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也要告知举报人、申诉人和投诉人,而且在这里还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这里顺便讲一下,对于举报人要求公开其举报案件的相关资料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按照国家局法规司的看法是,处罚决定书以及案卷内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公开,但是对于案件调查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案卷内的证据材料是否应当公开要区分不同的申请人区别对待,具体情况要结合案情来判断,例如对于一些涉及产品质量的案件,我们就认为检验报告应当公开。对于消费者申诉类的案件的处理程序,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内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申诉中涉及到的可能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涉嫌违反行为按照28号令的程序进行,两个程序要一并进行,不能只立案,不按照《受理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诉人,否则工商部门就是不作为,一旦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必然要败诉。4例如对于涉及到的产品质量案件申诉,收到申诉之日起工商部门就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启动申诉调解程序,对于申诉中涉及到的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后视合格与否办理行政处罚立案手续,不能说我等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决定申诉是否受理。这一情况在我们很多基层工商部门都被忽视,应当引起执法人员的重视。4、关于销案的问题。我们发现有的办案机构销案不符合规定,销案的理由都是有法定事由的,目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的;(五)当事人(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六)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时有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可以销案的。对于当事人找不到的,关门歇业但是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等不能作为销案理由进行销案。对于此类情况应该通过相关注册信息送达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下去。对于由于无法找到当事人,穷尽所有的调查措施也无法取得其他旁证的,导致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可以考虑按照违法事实不成立予以销案。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很多案件在复议和诉讼中被撤销,原因之一就是证据不足或者取证的程序不合法,28号令对于调查取证中涉及的内容作出了二十六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表明身份制度、委托调查制度、证据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回避制度以及调查终结报告等内容。主要存在的问题:1、《现场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检查现场的实际情况。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一是对物品数量不能做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确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二是现场笔录有主观推测内容,甚至直接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例如:现场笔录中记载,“现场发现当事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某某时间开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5摆放有多少商品,当事人以某某价格购进多少,售出多少”,对此,我们只能记录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或者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对于其他事项应当属于当事人现场口述的内容,应当要在现场笔录中注明,例如现场据当事人某某口述,其系从什么时间开业的,尚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现场发现店内摆放有某某商品多少,据当事人某某口述,该商品系其于何时从何地以什么价格购进的,目前已售出多少。制作现场笔录时要注意区分现场客观发映的事实和现场有关当事人口头表述的内容,这两者的记录方式是不同的,不能一概都写成现场发现什么什么。对于现场笔录我们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一是检查的范围限于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但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在私人领域内的涉嫌违法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寄存人在场。二是当事人签字,一般应当由其本人签名,对于单位的,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盖章,如果以上人员不在现场的,由其员工签名或者盖章,但是应当在相关记录中记明该员工的身份,有员工证的,最好复印员工证,并在以后对有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询问中固定该员工的身份,从而最大限度的满足证据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要求。2、询问笔录: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实践中常存在的问题。一是被询问人在笔录上未逐页签名,涂改部分被询问人未确认;对于文盲等没有阅读能力的人,有的没有宣读给被询问人听直接签名按手印,有的是读了,但是最后笔录上没有记录“以上笔录记载内容已宣读给你听,是否和所说的一致或者所述内容是否属实等”这么一句话,最后无法证明自己曾经念给被询问人听。由于我们实践中多数案件还是以询问笔录为主证据的,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提出笔录真实性的质疑,对工商部门而言是很不利的,所以这个环节是不能大意的,同时对于某些案值较大的案件,以及一些当事人抵制情绪较大的案件,我们建议办案机构在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询问时,采取同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保存证据,这样到时候就能有效保证笔录上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没有偏差。我们很多办案机构现在都配备有摄像机,所以这么做其实也不是没有条件。二是询问内容过于简单,不符合要素的要求,例如;不询问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还有的不询问违法行为的开始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违法行6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
本文标题:从法制核审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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