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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理方案我公司为了维护“霞森”产品的品牌,促使市场的稳定,保护广大经销商的合理利润,经广泛征询各方面的意见,我公司准备试运行代理制,在经销与代理的交替期间,特作如下规定;一、价格规定根据目前的市场价格,我公司制定产品的代理价格,具体如下:1、付价格表:2、从本方案宣布之日起,实施代理佣金制。3、实施代理制以后,代理商没有价格的调整权。代理商应严格按照我公司的全国统一价格出售代理的产品。此外,代理商要对本区域的市场价格负责,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包括搭配销售、促销折让,奖励销售等)在各级市场进行低价倾销。对于低于我公司统一价格或把佣金作为换算成价格的销售行为,除自行承担经营亏损外,我公司将对有关的代理商进行处罚。如果代理商所管辖的区域内发生低价倾销行为的,直接扣罚当地的代理商。具体是:⑴对于代理商管辖区内发生低价倾销行为(不属于代理商的直接行为)的,给予代理商警告并扣除该批次的30%佣金。⑵代理商自行降价或代理区域第二次发生低价倾销的,扣除代理商该批次的全部佣金。⑶对于拒不执行我公司价格规定的,或者采用变通手法低价销售的,将取消该代理商的代理权。三、区域的规定1、区域区域的划分以协议书签订的代理区域为限。2、窜货没有经过我公司特别许可,产品销售超出代理商所域均代理的区视为窜货。同时代理商应防止分销商的窜货行为,并对分销商的窜货行为负责。3、依据投诉人应向我们提供:低价销售经销代理商的编码;销往的市场(包括销售商)的名称地址;品种和规格;生产日期和批号;并提供可靠的违规依据。我公司在接到投诉后,15天内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4、扣罚一旦发现窜货,造成异地区域价格混乱,扣罚违规代理商该批次产品(大椿茶业发票数量)的30%的佣金,划拨给受滋扰地区的代理商,作为经济补偿。第二次发现代理商有窜货行为的,除扣罚该批次产品全部佣金外,并处该批次货值的10%的罚金。对于严重违规者,我公司取消其代理权。四、代理协议1、销售量代理商在取得代理权之前,可根据其代理区域的实际销售量,与我公司协商确定每月的销售量。商定具体销售量后,没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将依照计划进行,对没有按照时间进度销售的代理商,将进行扣罚。2、考核对连续三个月均未能完成计划销售量的,我公司有权重新选择代理商。五、佣金的计发年底结清欠款,兑现佣金,并有资格成为下年度代理商。六、本方案从二○一○年十月十日开始执行。七、本方案解释权归江西大椿茶业有限公司所有。江西大椿茶业有限公司驻河南三门峡办事处二○一○年十月十日
本文标题:代理方案(含代理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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