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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四、总练习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案例11992年4月,P区街道办事处将其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为一年9600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太高,自己亏本无利为由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租金66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房租并多次催李裁缝交款未果。1993年7月12日,街道办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将李裁缝的服装店查封,禁止李再使用该房屋。李裁缝不服,向P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区政府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裁缝便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撤销。问题:你认为法院应不应该受理?分析要点:李裁缝与街道办之间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是双方因交付房屋租金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二是街道办在处理与李的民事争议时,动用行政权力,街道办领导指示执法人员,对李裁缝仍在经营的服装店进行查封,由此而产生的争议是行政争议。现李诉至人民法院是请求裁判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并非裁判房屋租金的民事争议,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判。[案例2]王某与其父在某县某镇居住,有私房一间。1969年文革时王某被当作反革命分子押送劳改农场。1976年其父病故,该私房一直无人居住,后被镇政府作为仓库使用。1980年王某的冤案平反,自愿留在农场任技术人员。1992年,王某返家,向乡镇政府提出退还其所占用的私房,镇政府一直以该仓库属于政府财产为由未予归还。1993年6月2日,王某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镇政府侵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退还所占的房屋。问题:法院应不应该受理?分析镇政府占用王某的房屋是事实,但这种占用行为并不是镇政府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行为,王某与镇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裁定不予受理。总结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同、主体不同、内容不同)3、課堂練習【练习】:某县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制药厂购进一批兽药在本县出售。后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王某发现兽药质量存在不稳定现象,遂取走部分样品检验,结果该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农牧渔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该门市部处以没收该种药品、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该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经审查维持原处罚决定,门市部仍然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体现的行政法律关系有:()•A、兽药门市部与县农牧渔业局之间的法律关系•B、兽药门市部与制药厂之间的法律关系•C、兽药门市部与县人民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D、兽药门市部与县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即行政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物、行为、人身)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概念类型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概念案例分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构成要件【案例3】李老太家住北京海淀区花园路一家大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2O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眼看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去交钱。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了放在出口处货架上的杏干,心想:都说得糖尿病吃点查干好,顺手拿了一包。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干就往外走,岂料刚走出超市门,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末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得将身上的100元钱和身份证押在了那里。次日,李老太又带了500元钱到超市,有关人员又将500元扣下。回到家里,李老太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后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问题:你认为工商部门该怎么做?[案例4]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分析[分析]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1.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2.该通告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该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即使有市政府的委托,因未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也是不合法的。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没有这种授权。•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政府组织法成立的,享有并执行国家行政权,具体实施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1)行政机关的范围(2)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1、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案例5】•陕西勉县新铺乡工商所接到一药店收购药材的人的举报,有一药贩来推销药材——红参,怀疑其是假红参,即向工商所举报。工商所即将该药贩找来,将其所贩卖的药材扣押,要求其提供药材购进的合法证明,结果,药贩走后一去不复返。工商所将药材扣押一段时间后,见药贩不回,便将所扣押药材卖了,所得货款一半人账,一半几个干部私下就给分了。无巧不成书,恰巧赶上年底陕西勉县人大组织药品管理部门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发现市场上有假红参出售,寻根溯源,得知该药材为工商所所卖,鉴于工商所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处罚,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工商所对处罚不服,以药品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收到该案件后,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处罚不服,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该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是行政机关告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机关只能作被告,不能作原告,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问题:你怎么认为?分析在本案中,工商所即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因为它从事的是一种民事买卖活动,而药品管理机关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因为它运用的是行政职权——处罚权。作为民事买卖活动,要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管理,药品管理机关完全有权对工商所的民事买卖活动进行处理.而作为民事主体的工商所,也当然有权对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总结:并非行政机关在任何场合都行政主体;请判断以下哪些选项不属于行政主体?()A寻乌县委B市税务稽查大队C寻乌县政府办公室D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县委属于党委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中的研究室、政府办公室之类的内设机构,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仅负责管理、协调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本题B项也属于行政机关,可以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所隶属行政机关的名义,所以,也不是行政主体。总结: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下列选项是哪些可成为行政主体?()A作家协会B北京大学C盐业公司D足球俱乐部答案是ABC。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是以行政权力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所以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但行政权力并非为行政机关所独占,国家也将一部分行政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如本题ABC三项中的组织不断扩展,许多行政事务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由行政机关来处理,需要辅之以其他社会组织来管理。因此,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也会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总结:行政主体并不一定就是行政机关。我国行政机关的结构图返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政府组织法成立的,享有并执行国家行政权,具体实施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主体,是指能够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小结:两者关系(1)并非行政机关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并不一定就是行政机关。返授权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是指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授权的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2)行政授权的结果是被授权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在所授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3)自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授权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被授权组织的范围1、行政机关派出机构2、企业单位,如银行、保险公司、邮电电信铁路公交等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如消协、妇联等5、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案例6】:居委会能否成为本案中的被告某镇居委会于2003年3月26日以居民汪某招婿在家建房、生子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章程,收取了其2000元的建房用地费,4000元的小孩社会负担费。现汪某对居委会的该收费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居委会的行为违法,并返还收取的6000元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因为居委会收取汪某建房用地费、小孩社会负担费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汪某认为居委会收费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居委会返还收取的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以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因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职能,其隶属于其上级人民政府。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以村居委会作为被告,汪某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益。需弄清几个问题:1、居委会收取汪某建房用地费、小孩社会负担费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2、居委会有没有权力收取汪某建房用地费、小孩社会负担费的行为?3、居委会是不是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分析1、并非居委会的所有行为均是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居委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居民筹集。该条规定授予了居委会在居民自愿的前提下筹集公益事业费用的行政职权,因此居委会对居民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2、居委会并非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或下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3、居委会的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授权范围。本案中汪某作为居委会的居民,如果违反了建房及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需要实施处罚的,应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书面的征收相关费用的决定,而不是由居委会依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来收取。总结此案中居委会是授权行政主体。对照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居委会收取费用的行为,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其收费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职权,结合本案的情况,汪某对居委会收费行为不服不应以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而应直接以居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其超越职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确认收费行为违法,并判决返还收取的费用。[案例7]某县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为了有效控制超生,将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本部门的处罚
本文标题: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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