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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和数据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第七条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制度。第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施工企业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见附件二。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审核、审批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第十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特点和难点、施工平面布置、场地工程地质水文情况、地下管线及周边建筑物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地勘报告等。(三)重大危险源辨识: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源进行分析,指出危险源的部位和种类、可能出现的危害及产生的后果,风险规避与预防措施。(四)专项方案设计:方案的选择及方案设计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与节点详图及各项技术参数(五)施工计划与施工方法: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人员组织、材料与设备计划,特别是材料的检验检测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排;工艺流程、施工方法,组织保障和技术措施等。(六)验收和监测要求: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验收包括阶段性检查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方案实施总体检查验收;应指出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技术参数,明确验收的责任人员和分工。监测要求包括监测的目的、监测点的具体布置、监测的内容和预警值、监测的方法技术、监测的时间和人员安排、监测记录等。(七)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监测和目测发现有异常现象(如基坑开挖时有渗漏水甚至涌土、喷砂,基坑崩塌,坑底隆起等)时,所采取的应急技术措施,目的是防止异常现象进一步扩大导致发生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对出现各种异常现象所采取的应急技术措施,材料和设备的储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应急处理工作流程等。应急救援预案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急响应行动做到快速、有序、高效,做好自救、互救、求救,为有效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工作流程、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八)计算书及设计简图。第十一条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由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企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管理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参加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的公章。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企业审批后报本工程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审核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的公章。第十二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人员;施工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工程所在地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涉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第十三条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与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审查会的程序:首先由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介绍方案编制的要点及难点;然后由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审核人员介绍审核审批情况;最后由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议,指出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十四条专家论证审查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节点详图是否齐全;(四)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程序是否规范。专项方案经论证审查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对论证审查的方案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认可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认可签字。第十六条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查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论证审查报告提出的意见重新编制专项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十七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围绕专项方案的关键要素,体现针对性。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审核、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重新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跟踪检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二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验收合格后,经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检查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验收情况,并对照实物安全状况进行抽查复核。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队伍按所批准的专项方案中有关监测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记录存档;监测人员发现有异常情况和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值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带班跟踪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旁站;带班值班情况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分别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批准的专项方案的内容,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安全监督的重点,建立监管责任制,并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跟踪监督计划;发现未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审查和在实施专项方案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检查验收、监测等情况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主体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我厅原《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或基坑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工程等。(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及网架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以上的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三)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18m及以
本文标题:赣建安2010第16号文(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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