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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二十一章 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
1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1979年《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1997年《刑法》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即第102条至112条规定的11个条文,12种具体的犯罪;重点罪名有五个:1、背叛国家罪2、叛逃罪3、间谍罪★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2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21章)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1.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是指国家独立、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团结统一、国家政权、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国家其他基本利益安全的总称。2.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即第102条至112条规定的11个条文,12种具体的犯罪。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3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21章)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一)危害国家安全、颠覆政权的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三)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谍罪,资敌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4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21章)一、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二)背叛国家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5一、背叛国家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层面:“勾结”与“危害”。“勾结”是一种具体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三)背叛国家罪的认定1.本罪是行为犯。2.本罪中的勾结对象具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旧政治势力,包括对中国持敌视态度的外国政府、政党或国家联盟;另一种是对中国持仇视态度的境外组织。这里的“境外的机构和组织”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6一、背叛国家罪(四)背叛国家罪的处罚第102条、第113条第1款: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7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概念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8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资助对象:旧的规定是,资助对象只是境内组织或个人;新的修订是,资助对象:既包括国内组织或个人,也包括境外组织或个人。行为只限于资助,如果参加实施,就是共同犯罪。资助时间:既可以在6种犯罪实施前,犯罪过程中,也可在犯罪之后。2.本罪客观方面的核心在于资助行为。这里“资助”仅限于一定的物质性帮助,而不包括精神上或心理上的鼓励、刺激与抚慰。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境内外的组织,也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对于机构、组织实施犯罪的,只将其实施犯罪的成员以自然人处罚。9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而予以资助,并且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目的。(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从客观形式上,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共同犯罪和帮助行为的基本特征;从主观心理上,资助人明知被资助人会实施特定犯罪而协助其犯罪,因而具有同被资助人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是,成立本罪的实施行为本身还具有其独立的目的,也就是说,资助行为还包含着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所无法包含的行为内容,因此,资助人与被资助人之间并不成立共同犯罪。10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七)(四)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处罚《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13条第2款,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的,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1三、叛逃罪(九)第109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一)叛逃罪的概念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二)叛逃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12三、叛逃罪(九)2.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旧的规定是,成立犯罪要求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实害结果;新的规定删除这一要求,将本罪从实害犯变为危险犯。这样,单纯逃往境外也有可能构成本罪。(2)叛逃方式: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3)本罪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叛逃境外”,即叛逃发生前,行为人处于在境内履行公务的状态,叛逃行为直接改变了行为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政治地位;13三、叛逃罪(九)②“境外叛逃”,即行为人叛逃前处于在境外履行公务的状态,叛逃行为只改变了行为人的政治地位而并未直接改变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行为人从境外履行公务的一国向第二国叛逃的行为,也属于“境外叛逃”,其行为本质上也只改变了其政治地位。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两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执行的公务员。14三、叛逃罪(九)(三)叛逃罪的认定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1)行为方式对象的限定不同。投敌叛变罪有明确的方向要求,投靠的势力必须是境外敌对势力。(2)主体范围不同。叛逃罪的行为主体必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投敌叛变罪则只要是中国公民都可以。(四)叛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外,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5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16本题答案是C。分析:根据第10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构成叛逃罪。叛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叛逃,并向境外机构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国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分别构成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数罪并罚,因此,A、B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附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通常为1年以上5下以下(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因此,D项说法正确。17四、间谍罪★第110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一)间谍罪的概念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委派的任务,或者为敌对势力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二)间谍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18四、间谍罪★2.本罪的行为方式: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委派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无论是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或者多种行为,都只成立间谍罪一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本国人、港澳地区的居民、外国人、多国籍人还是无国籍人,都符合间谍罪行为主体的构成要件。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不以特定的动机或目的为必要的构成要件。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19四、间谍罪★(三)间谍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外,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数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及接受间谍的任务,触犯叛逃罪(第109)和本罪,数罪并罚。20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一)相关罪名总结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关罪)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相关罪);21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第282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相关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概念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通过一定的途径,或采取一定的手段,为我国境外的各种组织、机构或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22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二)犯罪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和情报。(1)“国家秘密”以《国家秘密法》规定为限(绝密、机密、秘密)。(2)“情报”是指国家秘密外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的或依照有关规
本文标题:第二十一章 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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