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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及案例分析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李社一、安全生产形势历史上经历了四次高发解放初期、大跃进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至今全国煤矿安全形势和我省的煤矿安全形势2019/8/1522013年10月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和法规(一)法律法规1.综合法规:《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全国人大修改通过,12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以及《刑法》等。2013年10月2.专业法规:《矿山安全法》(1992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29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等。2013年10月3.纪律规定:《公务员法》(2005年),《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0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安监总局令第24号)等。2013年10月(二)政策规定2004年国务院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国务院4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3年10月1.2004年国发2号文件(1)明确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强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2013年10月(3)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依法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2013年10月2.2010年国发23号文件(1)加大政府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或者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2013年10月(2)加大企业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13年10月(3)实行行业禁入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4)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2013年10月(5)对事故企业的投融资限制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2013年10月(6)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①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②较大事故查处,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2013年10月(7)提高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2012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13年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13万元。2013年10月3.2011年国发40号文件明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强调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强化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10月三、煤矿事故的调查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同志反复强调的“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故等级大小分级负责。2013年10月(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013年10月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辨析第一起,韩城废弃的煤窑人员死亡事件。第二起,铜川煤矿锅炉房工人失踪事件。第三起,陕北矿井修理供水管道事件。2013年10月(二)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73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条例》第4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013年10月2.“四不放过”的原则国发2号文提出。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初期作为工作要求提出。国发40号文进一步明确。2013年10月(三)事故的类别煤矿事故按照类别划分为:火灾、水害、顶板、机电、运输、放炮、瓦斯、其他等8类。2013年10月(四)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1、30人以上死亡2、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2、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3、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2、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1、3人以下死亡;2、或10人以下重伤;3、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及上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六)事故报告的时间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七)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4、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5、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6、已经采取的措施;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八、事故现场保护及遵循的原则事故现场保护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和影响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保护不好,一些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就难于找到,不宜查明事故的原因,直接影响事故结案速度和事故调查处理质量。因此,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人员尽可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同时要指导配合抢险救援人员对现场的保护。遵循的原则一保护事故现场是重要的,但是救援被困人员更重要,比被困人员更更重要的是煤矿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我们经常说,煤矿工人是“四块石头夹一块肉”,是一个比较危险的职业,那么煤矿救护队开展救援工作时,那就是更更危险的职业,救援安全第一。遵循的原则二当保护现场和实施救援发生矛盾时,以救援为重。为达到救援目的,需要破坏事故现场的,该破坏还得破坏,在不影响救援的前提下,尽可能破坏前可采取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保留事故线索,以方便以后的事故调查。2013年10月(九)事故调查主体和事故调查组1.负责事故调查的主体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监察分局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2013年10月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1)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2)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3)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框架事故调查组一般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一般协助技术组开展工作。各组的职能和要做的工作、提交的资料。(十)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10月四、事故的处理第一步:事故调查的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第二步:处罚责任者——有关部门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10月第三步:单位整改,部门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步:公布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2013年10月今年7月18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28次会议,总书记在听取安全监管总局汇报后,严肃并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
本文标题:煤矿事故调查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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