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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店管理,规范运行程序和管理秩序,提高各级员工的自我约束能力,提升软、硬件水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制定本条例主要参照《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员工手册》、《酒店各项规章制度》、《酒店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标准》、《质检奖惩条例》等相关文件。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酒店各部门。第四条本条例侧重于经济上的量化奖励和处罚,但经济上的奖惩不能取代其它奖惩形式,因此,本条例须结合行政人事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员工手册等相关文件合并贯彻执行。第二章重大过失的处罚第一条员工出现重大过失,应给予解雇处分。在解雇的同时,取消当月绩效收入(或浮动工资),并按下列条款给予附带经济处罚,本章第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均属于重大过失的处罚范围。第二条在外经营或投资与酒店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事业,罚款200—500元。第三条在外带薪从事兼职工作(包括病事假期间),罚款200—500元。第四条危害、威胁店内任何人士,罚款50—200元。第五条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私配酒店钥匙,罚款50—200元。第六条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斗,罚款100—300元。第七条向客人或同事索取金钱或其它报酬,罚款100—300元。第八条在店内作不道德交易,罚款100—300元。第九条使用、携带或收藏毒品、麻醉剂、枪支、黄色书刊等违禁品,罚款200—500元。第十条泄露酒店机密情报或伪造酒店文件,罚款200—500元。第十一条加入国家机关认定的邪教组织、反动组织或黑社会性质团伙,罚款100—500元。第十二条私自换取外币,罚款200—500元。第十三条偷窃酒店、客人或同事的钱物,处以5—10倍的罚款。第十四条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向上司行贿,除没收贿赂外,处300—800元的罚款。第十五条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等商业贿赂,没收全部非正当所得,并罚款500—1000元,如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接受贿赂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在酒店不适当场所赌博或围观赌博,罚款50—500元。第十七条故意损坏酒店设施、设备,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500元。第十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外事纪律,罚款200—500元。第十九条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三天,罚款50—100元。第二十条组织或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者,罚款200—500元,并承担造成后果的相关经济及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无充分理由故意拒绝执行任务,罚款100—300元。第二十二条没有敲门或未经客人允许而进入客人房间,造成较坏影响的,罚款50—200元。第二十三条冒名顶替有关检查(如考勤、体检等)、考试、考核者(本人及顶替者),罚款50—200元。第二十四条从酒店内向楼外抛扔物品,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经济和刑事责任外,罚款50—200元。第二十五条涂改、伪造、撕毁、隐藏单据,除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罚款200—500元。第二十六条私自在酒店内推销自购物品,除没收物品外,处300—5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私自消费酒店物料不按规定买单,私自购入填库者,除按规定买单外,处300—500元罚款。第三章严重过失的处罚第一条员工出现严重过失,在一年时间内,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无薪停职检查7天至1个月,第三次解雇处分。在给予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取消当月50%—100%的绩效收入(或浮动工资),按以下条款给予经济处罚。本章第二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均属于严重过失的处罚范围。第二条擅自私调更衣柜或私自加锁或在更衣柜中存放有酒店物品,罚款10—50元。第三条当值时睡觉、闲聊、做私活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20—60元。第四条不服从管理、赌气离岗,在客人和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留店察看一个月,发固定工资的70%,并处50—200元的罚款。第五条管理人员由于工作渎职或擅离职守,由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留店察看一至三个月,其间发80%固定工资,并处罚款100—30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第六条员工消费或其亲友、客人消费,从进入具体消费点起计算,超过15分钟未起单,按该消费点的最高消费额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如客房按当日门市价的6.5折)。员工消费或其亲友、客人消费,不起单或只起部分单的,除按该消费点的最高消费额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外,另处罚款100—300元。第七条各级员工一律不得擅自使用客房、KTV包房、棋牌包房等所有客用经营场所、设施,违者,除按该经营点的最高消费额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外,另处罚款100—300元。第八条因保管不善造成酒店物品丢失而不报告,私自购买填库者,处100—200元罚款。第九条未经批准,私自携友或其他人士到员工宿舍逗留、住宿,罚款20—100元。第十条在酒店内吵闹、污言秽语,扰乱酒店安宁,处20—100元罚款。第十一条私自使用酒店客用品或客用设施,除照售价赔偿外,处50—200元罚款。第十二条违反吸烟条例,擅自在工作场所或其它禁烟区吸烟,罚款20—100元。第十三条损耗、损坏客人物品或酒店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处100—300元罚款。第十四条挑拨引起打架斗殴事件,罚款100—300元。第十五条偷吃酒店或客人的食物,罚款20—100元。第十六条擅自进入酒店规定的禁区,罚款20—200元。第十七条旷工一天,除按有关制度处罚外,并处罚款50—100元。第十八条转让或使用他人就餐卡,罚款20—50元。第十九条拾遗不报,除追回拾遗物品外,罚款50—300元。第二十条在上班当值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闲荡,罚款20—200元。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报告,罚款20—100元。第二十二条当月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罚款20—100元。第二十三条私自收取小费而不上交,除追交外,罚款20—100元。第二十四条发表虚假或诽谤言论,影响客人或其他员工声誉,罚款20—100元。第二十五条伪造病假证明,罚款20—100元。第二十六条擅自张贴或涂改、撕毁通告栏内的任何告示,罚款20—100元第二十七条违反员工餐厅守则、安全管理条例、员工住宿规定,罚款20—100元。第二十八条因懈怠疏忽而造成工作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处20—2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带有酒态上班当值,处20—100元罚款。第三十条丢失酒店贵重物品,照价赔偿,并视情节处10—100元罚款。第四章轻微过失及其他过失的处罚第一条员工出现轻微过失,在一年时间内,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三次予以7—15天的无薪停职处分或解雇,第四次予以解雇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取消当月10—50%的绩效收入(或浮动工资),并按以下条款给予经济处罚。第二条着装、仪容、仪表违规的处罚:1.不按规范要求着工装、穿工作鞋、系领带、领结、戴安全帽、佩带工号牌,每违规一项次,罚款10元。2.在工装外着其他装或毛衣、内衣领、袖露出工装外等不规范着装,每违规一项次,罚款10元。3.上班时所穿工装不整洁,罚款10元。4.员工梳披肩长发,染黑色以外的头发,男员工留胡须、耳发,女员工不化淡妆,违者每项次罚款10元。5.留长指甲、染指甲,罚款10元。6.上班时,仪态、举止未达到酒店要求,如靠墙、叉腰、掏耳朵、挖鼻孔等违规举止,每项次罚款10元。7.在上班时间配带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罚款10元(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特殊岗位除外)。8.在工作时间嚼口香糖或吃零食,罚款10元。第三条礼节、礼貌不规范的处罚1.总机接转电话不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规范标准用语,罚款20元。一般员工接听电话不称呼“您好”及报岗位名,罚款5元。2.员工遇到上司不主动礼貌招呼,罚款5元。3.员工在营业区域、参加会议和对客服务时不使用普通话,罚款10元。4.违规使用客用设施,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罚款10元。5.在工作场所高声喧哗,罚款10元。6.在酒店区域内遇到客人,不主动微笑、侧身让道、问候,罚款10元。7.在对客服务时,不按酒店规定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致词,如在餐厅包房不致欢迎词,进入客房服务不通报等,罚款10元。8.在岗时,电话铃声响三声后不接听,罚款5元。9.在客人之前挂断电话,罚款5元。10.进入上级领导办公室前不敲门或未经同意擅自进入,罚款5—10元。11.在工作场所或面客摆弄头发、整理着装等,罚款5—10元。12.在工作场所或面客时扑粉化妆、整理鞋袜,罚款5—10元。13.在工作场所对上司、同事使用不规范称呼,如不称“王经理”、“李主管”而称“王哥”、“李姐”、“李XX”等,罚款5—10元。14.接打电话时用语不规范,或态度不好,或恶语伤人,被客人投诉或员工举报,罚款10—50元。15.迎宾员不主动为客人引路、招电梯,罚款5—10元。16.不礼貌地高声与客人、上司、同事对话,罚款10—20元。第四条工作、服务不达标的处罚1.工作、服务不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一旦被投诉,罚款10—50元。2.收银员、总台接待、商务中心文员不按服务程序操作,引起客人投诉,罚款10—100元。如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进行赔偿。3.少收或超收客人消费金额,当事人除赔偿或退还少收或超收金额外,另处50—100元的罚款。4.故意隐瞒客人投诉,情节较轻,罚款20—200元。5.所有电脑操作人员,不按电脑操作程序、规范操作,造成系统瘫痪,根据情节和后果,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200元的罚款。6.当值服务员不认真检查客人消费后房间房态而导致房间物品缺损,须按进价赔偿,并处10元罚款。7.采供、工程等支持部门员工因工作不及时、不认真,工作失误,影响营业部门的正常经营而被投诉,经查属实,罚款10—100元。8.员工未按规定关闭门窗、灯光、空调、水、电、气、电脑等情况之一者罚款10元,由此造成严重后果,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9.管理人员越权打折,罚当事人、收银员各50元外,处当事人打折差额的1—5倍罚款。10.服务员不按标准摆放物品、用具等,有漏放、错放、多放情况之一者,罚款5元。11.向客人、员工提供的食品未达卫生标准,情节较轻而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人100—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外,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人200—1000元的罚款。12.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布草洗涤操作规程,造成布草变色、损坏等,除酌情赔偿外,处20—200元罚款。13.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规操作,造成产品(如菜品)损失或原料浪费,除酌情赔偿外,处20—200元罚款。14.各级员工接受上级指令任务,在规定时限内或超过八小时不向上级复命的,每次处10—50元罚款。15.营业部门因工作不及时、不认真、管理不到位等情况,造成工作失误,引起投诉,调查属实,处以责任人20—200元罚款。第五条有关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处罚1.员工迟到、早退、上下班不打卡按各酒店考勤制度处罚。2.员工在上班时间离店或无故脱岗30分钟以内者,罚款20—5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并罚款40—100元。3.当班时间干私活、看小说、杂志、报纸等,罚款10—20元。4.因事、因病缺勤而未按核假程序、权限请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5.参加会议迟到5分钟罚款10元,迟到10分钟罚款2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以旷工论处。在开会时手机发出响声,罚款20元。6.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换班,各罚款10—20元。7.上班时间打牌、打麻将,按旷工论处,并罚款50—200元。8.向客人索取小费、物品,除全部归还所得钱物外,另处罚款50—100元。9.丢弃酒店物料、空酒瓶、包装箱、未报损的布草、玻璃器具及酒店要求回收的废旧物料等,罚款20—100元。10.服务员当班时,未经上级主管批准擅自会客,或下班后与其他当班员工闲聊,罚款10—50元。11.非紧急情况,主管以下员工使用客用电梯,罚款100-200元。第六条有关清洁卫生不达标的处罚1.PA、服务员当班的卫生责任区域,如公共卫生间、过道等区域有污迹、灰尘、脏物、杂物、纸屑、烟头等卫生不达标的情况,或在上述区域有不应放置的物品,或墙壁、玻璃有污迹、灰尘等,每次罚款5—20元。2.服务员已做完清洁的房间的地板、地毯、家俱、卫生
本文标题:质检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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