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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说明残疾人联合会第3页共17页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说明一、国家和政府有关残疾人政策规定:国家和省政府对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有很多强制性规定和各种优惠性政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到《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等都有明确规定:1、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2、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3、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细内容见附件:残疾人相关政策摘录。二、集团公司残疾人福利企业概况:从1989年原晋城矿务局投资成立了晋城矿务局社会福利实业公司开始,到2000年集团公司残联成立,再到2005年将社会福利实业公司进行改制成立了宇光实业有限公司,解决残疾人就业方面走出了艰难却可喜的一步,残疾人就业、生活、福利、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残疾人事业出现了基础工作长足发展、重点工作有新突破、整体工作全面推进的可喜局面,残疾人工作得到了残疾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誉,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和社会效益,为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目前集团公司共有残疾人839人,已安置就业522人,其中:宇光公司集中安置63人,各矿和其他单位分散安置459人。其中:视力残疾80人,听力残疾70人,言语残疾14人,智力残疾99人,肢体残疾561人,精神残疾15人。(另:离退休165人,学生30人,其他122人)。见下表:残疾人分布与就业情况对照表以2009年集团公司在职人数54406人为基数,按1.5%的比例需安排816人,我们实际522人,相差294人,安置比例为0.96%,与1.5%相比有较大差距,每年需缴纳就业保障金超过1000万元(晋城地区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200元)。在过去的若干年里,通过各项工作的落实,每年实际向上级象征性缴纳15到25万元。我们的残疾人工作有好些也是临时措施,决不是长集中(63)分散(459)合计宇光公司古矿王台凤矿成庄寺河金驹金鼎宏圣医院机关在册6317316217848281210631488839就业63988699402067451246522就业率(%)100.056.653.155.683.371.450.070.071.485.752.3第5页共17页久之计;随着法制社会的健全、和谐社会的建立、文明社会的发展,集团公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宇光公司从2007年开始享受政策优惠,到2010年底止,共享受退税220万元(仅限于实业一千万元年风筒产值范围)。除此之外,三个老矿各自的福利企业也同样享受不同程度的残疾人政策优惠。目前,我集团公司有残疾人近千人,关联数百个家庭,他们的情况千差万别,还有150户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30多名学龄残疾儿童。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绝大部分生活在底线,都渴望得到关心、关爱,都希望能同样享受到集团公司大家庭温暖。所以,一方面,让残疾人参与社会劳动,自食其力,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的生存和生活问题;另一方面,残疾人有活干、有事做,可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矿区安定团结的局面。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一方面可以让残疾人感觉到组织的关怀与温暖;另一方面可以有步骤、有目的的进行整体规划。三、同行或兄弟单位的做法:据考察调查了解,同行业的潞安集团、阳煤集团、西山焦煤集团、同煤集团,还有太重集团都采取相似的企业政策,即:一是集团内部提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储备为残疾人及残疾人福利企业服务;二是在集团内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提供市场与价格双重保护措施。如西山焦煤集团,专门制定了“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西山残联发〔2009〕2号),每年按就业比例人数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征缴数千万元),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对所辖福利企业实行补贴、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救济、对与残疾人就业(包括教育、培训、康复)费用的支出、对残联工作开展的活动经费、及上缴各种费用等等。如阳泉煤业集团,对专门从矿井中划出一块煤田作为边角回收煤让福利企业进行回收开采,每年产量约一百万吨,其产值和利润全部划归福利企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人每月就业补贴1000元;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每人每年3000元的生活补贴。如潞安煤业集团,为残疾人福利企业专门腾出300百亩土地,形成一个福利企业基地。西山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等都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都采取内部市场、价格优惠政策。具体做法是,特别规定:1、凡是自己福利企业能生产的一律不得外购,确需外购的得由福利企业认可。2、福利企业产品价格在招投标的基础上上调5-8%,最高的达15%。四、结论:残疾人就业必须要有雄厚的资金来保障。我们集团公司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残疾人福利企业也刚刚起步,至今尚未有专项资金为残疾人工作服务,没有保障性资金扶持残疾人及其福利企业,残疾人事业举步维艰。残疾人工作已经远远跟不上集团公司构建发展、繁荣、和谐的新型矿山的形势的需要。如果按照国家1.5%就业比例规定全额提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提取的资金2800万元以上),再加上每年对残疾人的募捐款(每年有150万元),那么残疾人生活、工作和残疾人福利企业以会有了近3000万元的资金保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晋城煤业集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为了做到规范管理与使用可以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募捐款等统一划归组成残疾人福利基金(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晋城煤业集团残疾人福利基金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这样,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建设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可以大幅度支持残疾人福利企业,而且可以反哺残疾人事业:1、能做到广开就业门路,如宇光公司的风筒加工制造就特别适合残疾人操作,真正实现残疾人自行帮扶、走出家门、走向社会的理想。可以将集团公司各矿的福利企业进行整合纳入以宇光公司为龙头的整体管理,形成整体规划、产业联动的局面,真正实现就业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做到“残有所依,残有所乐,残有所为”。2、可充分利用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对宇光公司进行改制将电缆加工第7页共17页制造也纳入福利企业范畴,以安排更多的残疾人就业,享受更为优惠的退税政策。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在原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基础上,实现就业、培训、康复三位为一体的核心基地(我们可以这样考虑:就业工作与残联联办、培训工作与职教中心联动、康复工作与总医院合作),拟将宇光公司打造一个集工业园区和爱心园区相结合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基地。3、可以加大扶贫解困力度,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节假日慰问作为一个长期机制,能使150户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过上温饱生活。可以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为30多名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助学政策范围,让其能接受中等或高级以上教育,为以后的就业做准备。还可以争取解决部分工伤职工的残疾鉴定,并将集团公司的工伤残疾职工纳入残疾人管理之中,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有再就业意愿(主要指工伤5-6级,部分1-4级、7-10级)的可实行集中或分散安置。从而增加残疾人及就业人数,充分享受国家残疾人政策优惠。4、能反哺集团公司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残联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所的组织机构,改善残疾人组织的工作场所及办公条件。完全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任务和职能。尽快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拟上日事议程,重点做好机关残联办公场所、各残疾人劳动就业所、宇光公司工业园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教育、康复、文化教育、体育活动,提高残疾人素质,丰富残疾人生活。附录:残疾人相关政策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经2007年2月14第9页共17页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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