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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后建设工程价款如何计算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要旨本案要旨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是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原告郴州建筑装饰公司与被告苏仙城建公司2007年6月13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概况:一栋小高层,地上九层,框架结构,一层为门面及大门,建筑面积700O平方米。工程结算:1、土建工程按99定额计算直接费,取费按郴建价[2003]第08号文件取费,材料、机械及人工工资单价调差按郴州定额站发布的同期文件执行,主材按签证价格结算,按二类工程计算,土建工程总价按税前下浮19%结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等的变更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及实际层高不符,双方通过签证决定按照图纸施工。被告通知原告变更施工工程,原告实际施工的北湖区武装部民兵训练楼已完成施工工程为地面十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8010.617平方米。201O年8月15日,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正宏司法鉴定中心[2010]年基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一类工程总造价7,203,819元,二类工程税前优惠19%总造价为5,572,289.64元,201O年9月16日,湖南正宏鉴定中心对北湖区武装部民兵训练楼属几类工程予以说明,明确北湖区武装部民兵培训楼楼层层数为12层,结构类型为钢筋砼框架结构,根据湖南省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属一类建筑工程”,本次鉴定中的北湖区武装部民兵训练楼工程为一类工程。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涉案建设工程应该按照何种标准取费。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为地上九层框架结构,一层为门面及大门,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而双方实际施工工程概况为地上十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801O.617平方米。《湖南省建筑工程分类标准》规定,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抓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为二类工程。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抓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为一类工程。本案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企业承建的房屋加层,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设计变更已经超出了设计图纸范围,并引发相应的工程结构变更,工程量、工程质量以及工程分类标准均发生变更。因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工程实际造价,据实结算。如仍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显失公平,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应当按一类工程结算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湘正宏司法鉴定中心[2010]年基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回函》对涉案北湖区武装部民兵培训楼工程明确为一类工程,一类工程总造价为7,203,819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工程的取费按二类工程并按税前下浮19%结算,但是双方当事人亦确认在基础施工前就已经对设计进行了变更,设计变更后没有重新对工程价款另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本案涉案工程由于设计变更,工程类别由二类工程变更为一类工程,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参照湖南省建筑工程分类标准的规定以一类工程计算工程价款。二、案件来源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O)郴北民一初字第16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民一终字第377号三、基本案情原告郴州建筑装饰公司与被告苏仙城建公司2007年6月13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北湖区武装部民兵训练楼。二、工程地点:东风路8号。三、工程概况:一栋小高层,地上九层,框架结构,一层为门面及大门,建筑面积700O平方米。四、包工包料。五、承包范围:房屋建筑工程(除铝合金门窗、不锈钢栏杆、进户防盗门、防火门、卷闸门外)的所有工程项目。水电安装、消防工程不在承包范围。六、工程质量:按国家工程验收标准验收该栋建筑主体结构必须为优良,综合竣工验收为合格工程。七、工期:1、该栋建筑的日历工期为22O天,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三天开始计算工期。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八、工程结算:1、土建工程按99定额计算直接费,取费按郴建价[2003]第08号文件取费,材料、机械及人工工资单价调差按郴州定额站发布的同期文件执行,主材按签证价格结算,按二类工程计算,土建工程总价按税前下浮19%结算。2、相关税费由甲方代扣代交。3、乙方将送审结算交给甲方进行审核,如有不同意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送审计部门审计(按有关规定执行)。九、付款方式:乙方垫资施工至主体六层,验收合格七天后,甲方按每平方米360元的标准付已完工程款,以后每完成二层拨付一次工程款,室内外装饰工程按140元每平方米拨付,分两次拨付,第一次从第五层工程完工后拨付,第二次拨付到工程装饰完工。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总结算价的80%拨足工程款,余款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除保修金外全部付清。十、质量保修:……。十一、安全生产:……。十二、双方职责:……。十三、违约责任:……。十四、信誉押金:乙方向甲方交信誉押金贰拾万元。该笔信誉押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交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清。(注:乙方向甲方所交信誉押金全部由本项目部责任人郭瑞芳同志负责返还。)十五、其他:……”。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即进场进行施工。2007年9月15日,原告的项目负责人与被告的项目负责人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苏仙区城建综合开发公司郭瑞芳(以下简称甲方),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家宝(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承建的郴州市武装部培训楼,在签定土建合同时,甲方郭总与乙方张总双方口头协定,水电安装给乙方同时承包。现甲方郭总已将水电安装单独分包出去,为确保土建与水电工程配合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甲乙双方达成以下补充合同事项:一、质量责任划分:乙方只对土建工程质量负责。在土建施工过程中,甲方负责督足水电施工队与土建工程配合,与土建工程同步施工。及时的搞好水电的予留予埋,水电施工队不能事后对主体工程凿洞打眼。对防水有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阳台工程的地漏,排污管道、屋面落水管、屋面落水管的出水口安装好后,补防水细石砼由水电安装队自己补,质量由水电安装队负责。如出现卫生间、厨房等漏水现象,乙方土建队一概不负责,甲方应找水电施工队负责维修、保修。二、工程技术资料:乙方只负责土建技术资料。甲方负责督足水电施工队做好水电安装技术资料,并负责水电施工队及时的将水电资料交给乙方同时备案。三、土建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根据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土建施工期间的临时用电、用水安装、维修由甲方负责按排水电施工队安装,水电施工队也承诺了负责土建施工队的临时用电用水安装维修,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正常,做到24小时工地有人在岗。确保乙方土建工程施工期间的水电正常运行。四、以上事项,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签字后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郭瑞芳。乙方:张家宝。2007年9月15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等的变更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及实际层高不符,双方通过签证决定按照图纸施工。被告通知原告变更施工工程,原告实际施工的北湖区武装部民兵训练楼已完成施工工程为地面十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8010.617平方米。原、被告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发生分歧。2010年1月6日,原告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146,000元,违约金412,560元,工程信誉金150,00O元,提前退场各项费用110,800元,合计1,819,36O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审法院受理后,在北湖区武装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并于201O年3月30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约定:和解人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解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终止甲乙双方2007年6月13日签订的北湖区武装部民兵培训楼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退出施工现场,对未完成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甲方不再施工,由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完成。对于甲方已经完成的工程的善后处理(包括验收、结算、保修等)按和解协议执行,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二、甲乙双方在2日内对甲方未完工程进行核查落实,并签订未完工工程清单。……。三、四、……。五、对甲方已完工程由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申请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工程审计部门按合同约定和有关工程结算审计规则进行审计工程总造价。如果一方不申请,另一方可单独申请法院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审计,审计费由不申请审计一方负担,审计的工程总造价扣减已预拨的工程款,尚差的工程款由欠款方在10日内支付给对方。六、七、……。庭外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退出北湖区武装部民兵培训楼施工现场,被告即重新组织施工进行扫尾。现被告已将工程交付使用。2010年3月3O日、4月1日,原、被告双方均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总造价进行审计。201O年8月15日,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正宏司法鉴定中心[2010]年基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一类工程总造价7,203,819元,二类工程税前优惠19%总造价为5,572,289.64元,同时鉴定意见指出工程总造价中均未计算劳保基金。按现行政策操作是: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建筑业劳保基金办按工程税前造价的一定比例(通常为百分之三点五)缴纳,然后由劳保基金办按实缴纳劳保基金数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百分之七十)返还给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201O年9月16日,湖南正宏鉴定中心对北湖区武装部民兵训练楼属几类工程予以说明,明确北湖区武装部民兵培训楼楼层层数为12层,结构类型为钢筋砼框架结构,根据湖南省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属一类建筑工程”,本次鉴定中的北湖区武装部民兵训练楼工程为一类工程。原、被告双方收到湖南正宏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后,双方又因结算工程款再次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工程,北湖区武装部民兵培训楼实际施工层高是12层,属一类工程,应当按一类工程结算工程款。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是按一类工程结算工程款,因合同未盖骑缝章,被告攥改了合同。被告则认为,该工程应当按二类工程税前优惠19%结算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已付的工程款,被告根本不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审法院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已见,调解无效。201O年11月30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苏仙城建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570,000元;返还押金200,000元;按工程造价支付劳保基金176,400元;支
本文标题:设计变更后建设工程价款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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