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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煤矿全员培训取证要求)讲授内容ClicktoaddTitle1国务院安委会〔2012〕10号1ClicktoaddTitle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2ClicktoaddTitle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52号)3ClicktoaddTitle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4ClicktoaddTitle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30号)5国家法规:一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二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三是《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52号令);四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五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我区政策:一是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矿长资格、“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二是《关于加强培训监管、稳定培训秩序的通知》(内煤局字〔2012〕123号);三是《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范围的通知》(内煤局字〔2012〕369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会〔2012〕10号2012年11月21日目的•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二)总体思路。•“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三)工作目标达到四个100%•“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五)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72学时,建筑企业32学时,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24学时,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十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十四)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十五)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十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二十六)保证安全培训投入。(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共4条共12条共11条共4条共6条共6条共8条共1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共八章52条第一章总则时间效力人的效力地域效力•2011年12月31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生效•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只在本国内有效。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2.安全培训(第四条)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一章总则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一章总则3.关于受训人员的具体解释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第一章总则4.安全培训的原则1)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国家煤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资质等级审批颁发部门业务范围一级总局可承担省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二级(煤矿二级)省级安监管理部门(省煤矿安监机构)可承担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三级(煤矿三级)省级安监管理部门(省煤矿安监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说明1.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2.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1.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第五条)申请一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10名高级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注册安全工程师;•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申请二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安监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监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申请三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监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监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5.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2.申请培训机构的条件(第7、8、9条)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规定(第十条)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2)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报省安监部门或省煤监机构进行初审•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颁发资质证书/书面说明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4.申请一级资质程序(第十一条)报省安监部门或省煤监机构•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颁发资质证书/书面说明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5.申请二、三级资质程序(第十二条)培训人员大纲制定部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总局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监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第三章安全培训1.关于安全培训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
本文标题:煤矿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取证要求(44号令、52号文、57号、3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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