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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法律关系的绝顶体现在日常生活当中,法律是用来保护公司个人等合法权益的,如果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使用人寿保险这个金融工具的时候,法律的贯彻者,宣传者,执行者,保险市场规范的维护者.任重而道远,清净明朗挖掘客户需要帮客户解决疑问消除迟疑困惑一、保险立法与修订过程•立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次修订:2002年10月28日,根据中国国加入WTO承诺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第二次修订:2004年10月启动,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2008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9/102009/220021995•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一、修改的背景1、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旧的保险法已经跟不上发展的实际2、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158-187,修改123增加49删除20不变15二、修改的意义1、对行业的好处与作用规范行业行为,让保险业规范、健康、稳定的发展提升行业地位2、对寿险的好处市场越规范,寿险的竞争能力就越强寿险资金的运作将更加灵活,给公司和客户带来更高的收益,增加寿险在客户心目中的信心指数3、对市场与客户的好处新法让保险市场更加规范,让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的保护4、对伙伴的好处新法在规范伙伴在展业中行为的同时也保障了伙伴的合法权益新法让伙伴们在健康、规范的保险市场中做得更加轻松、更加长久赚到更多的钱三.了解保险法的目的•了解保险法•了解保险越来越重的地位•增加更多销售保险的信心•对公司的规范经营、投资运营、发展未来拥有更加美好的憧景。•在展业过程中懂法、知法、守法,更好利用保险法•提供更多更好拜访客户的契机,并更好的对客户的疑义进行处理。•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金融体系三大支柱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功用与重要地位•保险业是当前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银行保险证券•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保险业将成我国支柱性行业”•1979年—至今年保费从2.8亿突破性增长,•2009年中国保费收入首次突破一万亿元人民币,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中国保险业已经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发展最快、重要性程度不断提高的行业之一。陈秉正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坚信:保险业也必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支柱性行业之一。广大客户对保险环境的顾忌序位选项前三位1理赔困难47.6%2夸大好处误导43.0%3手续繁杂39.3%其次4保险产品讲解不够27.0%5价格太高24.6%6信誉不好15.1%7业务员素质差12.8%8险种不丰富7.7%9续收费不及时6.2%•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广大客户——担心•现在保了行,以后理赔难•现在这个样,未来会咋样•真遇到问题,没地方说理来自业务员本身来自客户的不认同•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新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现在保了行,以后理赔难?理赔速度更快更及时更简单•现在这个样,未来会咋样?发展更好,更规范更完善•真遇到问题,没地方说理?有国家法律做后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一、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二、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规定•三、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免责权利的限制等•四、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五、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1)首次规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自成立时生效)(2)在旧法下很多公司也会约定保单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附期限附条件)(3)投保单上附保险条款(4)非要式合同案例分析2003年8月31日,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张女士交了50元钱给王小华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000元。同日张女士取得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2003年8月31日,王小华在村头新修的公路边玩,不慎落入积水坑,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张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王小华是在2003年8月31日溺水身亡,然而他投保的险种的起保时间是从2003年9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虽然王小华已经于8月31日交费,保险合同成立,但还没有达到合同的约定时间,因此拒赔。2个问题•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约,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指当事人经历要约\承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代表队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合同一经生效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成立后与保单签发前得到保障)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收据合同成立之时即是合同生效之时,除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合同除外.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并不一致的情况多发生在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中,(零时起保合同,观察期,”载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字样.合同成立并为意味着生效!新保险法新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让客户明明白白•一是说明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期间和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二是明确要求了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案例保险期间200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000元。同日张女士取得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2003年8月31日,意外身亡。投保的险种的起保时间是从2003年9月1日开始8月31日交费,保险合同成立,不在合同承保的时间范围内,不予赔偿.同上案例的另一个问题•空白期,投保行为后,保险合同正式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能否得到补偿.空白期实际就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例,成立无争议,承担责任时间,生效时间?•公司,正确•个人提出,未告知时间.真话,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详细说明合同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未说明,那无效,合同生效时间就是合同成立时间.•在无法证明合同成立时间的情况下,是由强势地位的一方承担.•国外做法,避免纠纷《保险法》在此对公司及营销员提出的要求•公司及营销员应当及时向投保险人签发、递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对于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等的人身保险合同,向客户说明次日凌晨零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有特别约定除外)•对于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等的人身保险合同要向客户进行明确说明,必要时可引用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销售时可以利用的契机•新《保险法》出台后,正是最好的投保契机•面对有的不了解保险公司运作的客户可能会说:“我得一手交钱,一手拿合同啊?”使我们很多营销员要自行垫付保费,增加了风险,可以利用保险法进行合理的解释。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规定•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免责权利的限制等•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及时通知义务1、明确不及时通知的责任2、“应当及时知道”——新闻也算理赔程序(材料)1、新法: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一次性通知义务。2、影响:◆新法对保险公司要求补充理赔资料的,得一次性补充,不得多次通知多次补充,拖延理赔◆及时通知◆一次性通知案例张某于2007年4月份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险5份,该险种另有基本保额8倍的身故保障责任,张某于2008年12月份因病身故,张某的妻子段某作为其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40万元的理赔金。保险公司先后四次要求其提供各种资料,第四次要求提供张某的解剖证明。张某的妻子认为该保险公司拖延理赔,一怒之下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一)•原保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必须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的;“有关”则不限内容、不限时间、次数)•新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对于客户来讲•必须提供,“应当”体现了被保险人的一种义务性要求,是必须的。•必须提供的是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大体上可按保险公司要求)•在非个人原因的情况下,只需补充向保险公司提供一次证明及资料。•手续简便、节约时间、提高时效。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范围应合理界定。以被保险人一方依一般情形可以获得的资料为限。(不为难对方)•“及时一次性”即保险人只有一次机会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资料。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二)•原保险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新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金的权利.•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新法:◆新法对保险公司要求补充理赔资料的,得一次性补充,不得多次通知多次补充,拖延理赔影响:◆及时核定——最长30日赔款未决情况下•第25条•自收到赔偿请求的有关证明,资料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行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未决赔款)其赔偿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此情形称赔款未决.去掉了原先最低对于客户来讲•在一次性补充资料之后最多40天之内就可以拿到赔付款。•真真正正的解决理赔难的问题。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进行责任核定,何为“及时”,在法律上尽可能贴近的解释为“合理且尽可能快”。同时,在这里法律上提供了上限“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遇特殊情况,在合同上进行规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在这里指的是在“达成赔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不及时赔付的损害有赔偿责任,如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赔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此处所指的“损失”,应理解为因保险人迟延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比如交通费用的额外支出,保险金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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