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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处主要审批事项及程序第一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审查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规定,全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设计审查程序:(一)煤矿企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1、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2、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3、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4、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5、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特别注意: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二、竣工验收程序:(一)煤矿企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3、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4、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5、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6、联合试运转报告;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5、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一、申请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二、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三、审查1、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2、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4、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4、未发生死亡事故。五、变更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1、变更主要负责人的;2、变更隶属关系的;3、变更企业名称的;4、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供与改建、扩建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六、注销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桂政办发[2006]119号文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桂编[2006]166号文的要求,以上的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查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等事项,已于2006年11月初移交到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三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核准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监察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一、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现安全目标: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一级:1.0以下;二级:2.0以下;三级:3.0以下。2、采掘关系正常。3、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设计要求。4、制订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制度。5、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6、煤矿安全监察指令,整改率100%。凡年产量为100万吨以下的一级煤矿,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可往前连续三年累计计算。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二、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考核年度内,企业(局)各矿均达标。2、考核年度内,企业(局)各矿达标矿井中一级矿井占50%及以上。3、考核年度内,企业(局)百万吨死亡率在1.0以下。4、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制度、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制度、绩效考核奖罚制度。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办法: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自治区每半年进行一次,企业(局)每季度进行一次,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2、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已达标的煤矿次年依复查得分决定升、降级;已达标的企业(局)复查不能巩固的,撤消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局)称号。四、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评级:二级和三级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一级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监处二○○七年六月十二日附件:附件1:广西已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及矿井名单序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煤矿(企业)名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矿井生产能力(万吨/年)瓦斯等级1桂MK安许证字(2005)002号2005年6月6日合山矿务局东矿周开华60低2桂MK安许证字(2005)003号2005年6月6日合山矿务局三矿石村二号井苏福朝21低3桂MK安许证字(2005)004号2005年6月6日合山矿务局五矿上布井罗泽富6低4桂MK安许证字(2005)005号2005年6月6日合山矿务局七矿樟村井伍世尧6低5桂MK安许证字(2005)006号2005年6月6日合山矿务局八矿河里平垌井黄桂北6低6桂MK安许证字(2005)007号2005年6月6日合山矿务局九矿168井吴庆光9低7桂MK安许证字[2005]009号2005年9月1日扶绥县新东矿业有限公司新东一号井(一矿)凌一飞12低8桂MK安许证字[2005]010号2005年9月1日扶绥县新东矿业有限公司新东二号井(二矿)黄文斌6低9桂MK安许证字[2005]011号2005年9月1日扶绥县东罗工矿实业有限公司广龙煤矿谢富林6低10桂MK安许证字[2005]012号2005年9月1日广西环江下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金矿黄培弟6低11桂MK安许证字[2005]013号2005年9月1日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朝阳矿黄正新6低序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煤矿(企业)名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矿井生产能力(万吨/年)瓦斯等级12桂MK安许证字[2005]014号2005年9月1日广西环江洞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洞角矿黄祖琚6低13桂MK安许证字[2005]016号2005年11月23日河池市金城江区矿业公司白土煤矿二号井周昌勇3低14桂MK安许证字[2005]017号2005年11月23日河池市金城江区矿业公司白土煤矿一号井周昌勇3低15桂MK安许证字[2005]019号2005年12月23日右江矿务局长岭矿黄海江15低16桂MK安许证字[2005]020号2005年12月23日右江矿务局州景矿廖安然35低17桂MK安许证字[2005]021号2005年12月23日右江矿务局塘内矿宋斌36低18桂M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监管处主要审批事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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