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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知识再教育复习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国务院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什么?答: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什么权利?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谁?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谁?答: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煤矿企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5、非法煤矿的定义是什么?答: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今年要打好两个攻坚战,两个攻坚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瓦斯治理攻坚战和关闭整顿攻坚战。7、“瓦斯超限作业”是指哪些情形?答:⑴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⑵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⑶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8、“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哪些情形?答:⑴矿井总风量不足的;⑵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⑶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⑷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⑸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⑹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⑺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⑻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⑼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9、“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哪些情形?答:⑴单回路供电的;⑵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10、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谁统一负责?答: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11、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如仍有开采价值怎么办?答: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12、煤矿企业有《特别规定》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如何处理?答: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1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哪些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答: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4煤矿企业应当以哪一级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什么责任?答:煤矿企业应当以矿或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或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15、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答: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应当符合煤矿取得各种证照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16、对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如何处理?答: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17、哪些煤矿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答: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18、煤矿安全培训的任务是什么?答: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增强职工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19、煤矿安全培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属地管理,企业负责;按需施教,保证质量;考培分离,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20、矿长资格证与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什么区别?答:颁发部门不同,矿长资格证由省经贸委颁发,矿长安全资格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培训内容不同,矿长资格证侧重于培训经营管理知识,矿长安全资格证侧重于培训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机构不同,矿长资格证由经贸委指定培训机构培训,矿长安全资格证必须在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21、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理?答: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22、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应对其实施什么处罚?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2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有何要求?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如何审核?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25、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培训学时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答: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6、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27、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什么?答: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⑵矿井概况、工种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危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即强制性标准;⑶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和义务与权利;⑷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⑹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⑺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⑻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⑼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指示和技能。28、煤矿井下作业主要有哪些特殊工种?答:主要有安全检查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作业、电工作业、采掘作业、通风作业、救护作业等17类。2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对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方面检查的内容是什么?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3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的内容是什么?答: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理?答: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32、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中的责任?答: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33、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如何处理?答: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4、制定《吉林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答: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强化企业领导“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工作制度。35、《吉林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对江苏煤炭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的人员是哪些?答: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局)领导、副总工程师;企业机关各有关安全生产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各生产矿井(基建)副总工程师以上的领导。36、、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如何处理?答: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7、某矿地面风机房有两台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台运转,一台备用,但两台通风机的通风能力相差悬殊,符合规定吗?答: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38、某矿改制后,矿长仍是原来的矿长,因此,改制后该矿仍使用原来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可以吗?为什么?答:不可以。因为煤矿完成改制后必须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39、某矿井下一运输巷使用非阻燃皮带,为了确保安全,该矿矿长责令矿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做到了消防设施齐全,并安排继续生产,符合规定吗?为什么?答。不符合规定。因为非阻燃皮带属于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井下使用非阻燃皮带是重大安全隐患。40、煤矿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什么权利?答:权利:⑴煤矿工人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⑵煤矿工人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⑶煤矿工人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⑷煤矿工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1、煤矿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什么义务?义务:⑴煤矿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煤矿工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煤矿工人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2、《特别规定》针对性地规定了哪几项七项制度?答:⑴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⑵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⑶是干部带班下井制度。⑷是免费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⑸隐患排查制度。⑹是公告制度。⑺是防止腐败制度。43、新的《煤矿安全规程》自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起施行?答:2005年1月1日。44、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什么规定?答: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知识再教育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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