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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技术部颜艳目录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条例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通告2014年第9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43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2014年第15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关于规范含银盐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25号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通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通告201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通告2014年第14号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通告2015年第14号医疗器械法规来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章八十条总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附则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总则安全有效范围:中国境内,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单位:CFDA分类管理:按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三类进行管理CFDA制定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医疗器械产品应符合国标和行标的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国产进口一类市级药监局备案国家药监局备案二类省级药监局注册国家药监局注册三类国家药监局注册国家药监局注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注册流程图申报资料一级标题申报资料二级标题1.申请表2.证明性文件3.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4.综述资料4.1概述4.2产品描述4.3型号规格4.4包装说明4.5适用范围和禁忌症4.6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如有)4.7其他需说明的内容5.研究资料5.1产品性能研究5.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5.3生物安全性研究5.4灭菌和消毒工艺研究5.5有效期和包装研究5.6动物研究5.7软件研究5.8其他6.生产制造信息6.1无源产品/有源产品生产过程信息描述6.2生产场地7.临床评价资料8.产品风险分析资料9.产品技术要求10.产品注册检验报告10.1注册检验报告10.2预评价意见11.说明书和标签样稿11.1说明书11.2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12.符合性声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有效期:5年。期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资料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1械注×2××××3×4××5××××6。×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为“国”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2为注册形式:“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进”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许”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器械;××××3为首次注册年份;×4为产品管理类别;××5为产品分类编码;××××6为首次注册流水号。延续注册的,××××3和××××6数字不变。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号。例:国械注准20163640176吉械注准2015264019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生产许可-省级CFDA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生产许可提交材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等信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经营与使用—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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