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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处于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状况依然严峻。一、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三降一升”局面1.事故总量下降2005年与2004年比较.事故起数下降8.2%;死亡人数减少0.7%2.重大事故下降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4.特大事故上升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指标(1)200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棱指标是: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624人.比9005年减少0.212人,下降7.2%;特大事故下降7%。(2)2010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要控制在2.2人.平均每年下降5.6%。(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攻坚目标是: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校大幅度下降:争取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安全问题。第二节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对安全工作提出的总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所以.所有煤矿企业都必须认其.贯彻落实。一、新时期我国媒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它为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和贯彻执行指明了方向。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空前重视.2005年提出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时期安全生产方针比以往的提法增加了“综合治理”四个字.是对安全生产方针的充实、丰富和发展。它既继承了以往的精华.又进行了发展;既适应了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迫切要求,又为未来安全生产工作拓展了空间,对于指导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二、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1)2005年党和政府提出了“安全发展”,即各行各业、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与发展,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2)安全生产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和根本利益。生命最珍贵,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保障生命安全是人最基本的需要。(3)只有生命安全得到了切实保障,才能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刨造活力和生活激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度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社会才能安定和谐。不能以损害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4)“安全第一”还体现在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等关系时,必须要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的第一位置上,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预防为主”是指在对待事故预防和处理二者的关系上,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事前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防范于形成之前,治理于萌芽状态。应当承认,煤矿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突然性和意外性,但还是有预兆和规律的,其要我们通过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工人安全意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是能够预测和防范事故发生的。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时期的“预防为主”是在科掌发展观的指导下,在经挤、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战略部署中推进的,新时期的“预防为主”在其起点上内涵更加丰富。3.“综合冶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1)煤矿安全生产不是~个简单问题,它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耍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单从某个方面人手而不考虑其他方面的配合是绝对达不刭目的的。(2)“综合治理”包括着非常丰富的内涵。(3)在新时期安全生产实践中,我们遇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客观上要求必须实施“综合治理”。第三节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的矿山安全法律,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它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的第一章(总则)和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中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做出了明确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它的颁布实施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开创性的里程碑,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6.《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经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1)贯彻执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意义十分重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主要目标:一是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上来,强调要防患于未然,要更加重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二是进一步强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三是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2)《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总结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①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②未按规定检测瓦斯及瓦斯超限作业的。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④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⑦超层越界开采的。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①+++++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问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二、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规定1.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权利:①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②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③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⑤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2)义务: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③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索及时报告的义务。2.矿山企业职工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2)矿出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3.煤矿职工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煤炭法》和有关法律规定:(1)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2)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安全帽、工作服、手套、防尘口罩、护罩、安全靴(鞋)、安全带等。(3)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职工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并具备有关条件,保险人应按规定的伤害等级和相应的补偿标准给付保险金。(4)提供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费用;同时还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煤炭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在某些方面需要进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劳动者)从事井下劳动。4.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吸收新职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1)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出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解约条件。劳动合同终止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才成立。(2)煤炭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①合同期限。一般为若干年。②生产(工作)任务。具体在何工种岗位工作及对工作技能的要求。③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合同终止条件。⑦违反合同的责任。⑧劳动争议处理。⑨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3)劳动争议的处理。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矛盾而引发争议,则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处理。①协商解决。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④法院审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煤矿“三大规程”煤矿“三大规程”指的是《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与《作业规程》。1.《煤矿安全规程》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04年l0月18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通过,以局长第16号令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贯彻实施《煤矿安全规程》的意义。《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必须遵循的准则。《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安全管理、特别是在安全技术上总的规定,是煤矿职工从事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所以全国所有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2)《煤矿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四编751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了煤矿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了井下采煤有关开采、“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爆破作业及煤矿救护等领域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编一一露天部分,规定了露天开采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四编一—职业危害,规定了职业危害的管理和监测、健康监护的标准。(3)《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①强制性。《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所有煤矿都必须遵守,如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视情节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②科学性。《煤矿安全规程》是长期煤炭生产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的总结,是广大煤矿职工智慧的结晶,也是煤矿职工用生命和汗水换来的,它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③规范性。《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允许,哪些行为被禁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同时,它也是认
本文标题:煤矿新工人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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