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经济法基础知识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1)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2)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3)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1、(单选)下列关于法的本质和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做一做B2、(多选)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到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ABCD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一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关系:物质关系,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2)社会关系=物质关系(客)+精神(意识)关系(主)经济关系特定经济关系2、特定:有一些经济关系不受经济法的调整,如:继承、赠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三、经济法渊源(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3)行政法规——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6)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7)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8)国际条约——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注意:①顺序,效力等级由高到低排列;②每种法的形式的制定机构,有的是人大制定的,有的是行政部门制定的;③区分容易混淆的地方,如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单选)1、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条例B、宪法C、国际条约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一做B2、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宪法B、同级政府规章C、法律D、行政法规B四、经济法体系(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二)经济法主体范围1、国家机构。2、企业法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4、企业内部的职能机构、各层次的生产单位。5、各种形式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体。6、进行经济活动的非经济组织。7、公民。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2、内容(1)经济权利。(2)经济义务。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具有对应性、对等性,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种类(1)物;(2)行为;(3)非物质财富,也可以称为精神财富或者精神产品。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直接原因。1.法律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2.法律行为是指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控制的有意识的活动。(单选)1、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A、发行股票B、签订合同C、发生地震D、承兑汇票(多选)2、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土地使用权B、发明C、劳务D、产品做一做CABCD第三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民事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两审终审制度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3、专属管辖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单选)1、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欲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住所地法院B、乙住所地法院C、房屋所在地法院D、甲、乙所在地法院做一做C2、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C、X地人民法院D、Y地人民法院D(四)诉讼时效1、概念(1)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2、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前面所讲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单选)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A、买卖合同争议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做一做C2、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A、2009年3月27日B、2009年3月22日C、2008年3月27日D、2008年3月22日C(五)判决和执行1.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
本文标题:经济法基础知识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948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