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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经济法概论第十一章 广告法
第十一章广告法★广告基本准则★药品、食品、烟酒、房地产广告准则★广告法律关系★广告法律责任重要概念和术语广告、商业广告、广告法、广告准则、药品广告、食品广告、烟草广告、酒类广告、房地产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广告审查员、虚假广告第一节广告法概述一、广告概述广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广告指“商业广告”,是商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大众传媒就商品、劳务等信息进行有说服力的销售促进活动。广义广告还包括公益广告。我国《广告法》所指的广告即为商业广告广告的基本功能是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促进消费,商品经营者因此获得更多利润。健康科学的广告还可以帮助消费者改变消费观念和心理,影响社会消费结构和行为二、广告法概述广告法是调整广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广告关系是在广告制作、发布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1987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1994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审查等内容2004年11月,国家工商局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广告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依据《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还对药品、医疗器械、烟酒、化妆品、食品、房地产等商品广告制定了广告准则。此外,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中,也都规定有规范商业广告的内容第二节广告管理规则一、广告基本准则(一)真实性准则广告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二)合法性准则广告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方式发布。比如,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三)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准则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二、药品广告准则(一)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1)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3)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4)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二)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2)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3)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4)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5)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6)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7)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8)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9)标明获奖内容的三、食品广告准则(一)禁止发布广告的食品(1)《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2)宣传疗效的食品;(3)母乳代用品(二)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和形式(1)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2)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3)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4)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5)宣传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保健功能四、烟草广告准则一)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1)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2)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二)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1)吸烟形象;(2)未成年人形象;(3)鼓励、怂恿吸烟;(4)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五、酒类广告准则(一)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2)饮酒的动作;(3)未成年人的形象;(4)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5)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7)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二)广告时间和数量限制(1)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2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10条;(2)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3)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六、房地产广告准则(一)禁止发布广告的房产(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二)广告内容和形式的限制(1)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2)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3)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4)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注明;(5)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6)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7)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8)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第三节广告法律关系一、广告法律关系广告法律关系是指广告当事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广义上包括广告经营关系、广告管理关系和广告消费关系。《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广告经营关系和广告审查管理关系二、广告经营关系广告经营关系包括广告委托关系和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方主体。广告主是需要促销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是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常见的是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是利用自身所有或者管理的媒体发布广告主促销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一)广告委托关系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广告,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广告主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经营的资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接受委托时,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二)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关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三、广告管理关系广告管理关系是广告管理部门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我国广告管理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广告经营者管理关系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申请者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3)有专职的财会人员;(4)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二)广告审查关系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规定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1.工商部门的广告审查工商部门负责审查的广告包括:广播、电视、报刊以外媒介的卷烟广告,化妆品广告,户外广告。2.其他部门的广告审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药广告的审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广告审查员1.性质广告审查员是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内部依法设置的,对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业人员2.资格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之后,方获得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资格3.工作职责和审查范围广告审查员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四、广告消费关系广告消费关系是指广告主利用媒介发布广告过程中,与广大消费者(受众)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目前,规范广告消费关系的规范并不多国家工商管理局于2006年7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要求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自2006年8月1日起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待有新通知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四节广告法律责任一、虚假广告的责任虚假广告,是指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者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广告(一)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至5倍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二)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未依法审批而发布广告的责任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至5倍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三、广告侵权的责任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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