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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112班暨周电话:15270917806学位:本科2目录一、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中外对比...............................1(一)当前世界各国主要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2(二)中国当前所采用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4二、中国当前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6(一)中国当前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区别......................6(二)中国目前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不足................8三、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未来发展......................11(一)中国未来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及相应法律制度的发展.....12(二)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自身不足的改进及未来发展..131摘要: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制度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而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是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施工具。一个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才会产生人们相信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唯有如此,集体管理组织才能更好地发展,更好的保护相关权人的利益、平衡使用者与著作权人的利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与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对比,对当前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与不足的分析,探讨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未来发展。关键词: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模式;集体管理组织一、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中外对比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因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则是指依法设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对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管理。一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从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一个国家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探讨即是对该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探讨。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模式并非是统一的,不同国家因其国情、发达程度、法治发展程度等诸多不同因素而会选择不同的、符合自身的集体管理模式。2(一)当前世界各国主要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主要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模式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立法模式,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模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核心。所以本文主要讨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模式。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把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作出了不同的分类:根据市场结构的不同,即以有无市场竞争为依据,可以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划分为竞争型集体管理模式与垄断型集体管理模式;依据作品是否必须强制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权利可以将其划分为自愿型集体管理模式与强制型集体管理模式;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可以将其划分为民间性、半官方性、官方性集体管理模式。[1]1、垄断型集体管理模式与竞争型集体管理模式垄断型集体管理模式是指国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严格控制,确立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的垄断地位,并规定组织的属性以及运行、管理方式等。垄断型集体管理模式的有点是可以集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管理,形成规模效应,且在经济方面有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对使用者来说是很方便的,因为假如使用者要使用很多同类作品时,向一家管理组织谈判即可。竞争型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一国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都并无明确的立法规定,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数量也不作要求,对它的性质及运[1]参见:张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研究》硕士毕业论文。3行方式等也无具体规定。竞争型集体管理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防止垄断,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和适用人的利益。使用该模式的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根据反垄断法关于不得限制竞争的规定,将著作权视为动产,依据公司法或竞争法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2]2、自愿型集体管理模式与强制型集体管理模式自愿型集体管理模式是指法律不强制著作权人必须将其作品交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权力,权利人享有选择的权利。而强制型集体管理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作品自其创作完成之日起它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自动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或者著作权中某些特定权利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人如果不接受,那么就不享有该权利。我们知道,著作权也是一种权利,并且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但是发展至今己经成为一种私权,无论由谁来行使,也无论设置什么机构来保证权利的实现,均不能改变其私权的本质属性。[3]所以现代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自愿型的集体管理模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同样采取这样的立场。3、民间性、半官方性、官方性集体管理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民间模式是指由权利人自己或者自发形成的团体机构来管理集体管理组织;相反地,由国家或政府干预的集体管理组织属于官方或者半官方模式。[2]参见:李刚《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及其利益平衡》摘自《科技与法律》期刊。[3]参见:《凸现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访谈》载《光明日报》2000年7月17日A03版4一般来说,高度发达的自由经济国家可采用民间性的集体管理模式,而对于不发达国家,多半采用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因为这样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来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利益。(二)中国当前所采用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最早的《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当时并未规定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现行的《著作权法》是于2010第二次修改通过的,其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体现在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另外,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等也作了相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第一章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5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第二章第一条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一条: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与已经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可以看出,我国当前所采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垄断型的集体管理模式。从《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可以看出我国当前所采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自愿型集体管理模式,也即著作权人可以选择是否将自己的权利交予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的性质。而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国的社会团体属于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垄断型、自愿性、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而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6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种,当然地受以上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在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垄断型的、自愿性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二、中国当前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一)中国当前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区别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但因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特殊性,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1992年12月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另外,国家版权局于2001年11月5日批准中国音像协会负责筹备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主要管理音像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发行权。[4]所以,经过长期准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于2008年5月成立。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该协会章程规定其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管理包括:(1)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2)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广播;(3)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4)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广播电视[4]参见:胡开忠《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未来》摘自《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7节目;(5)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音乐作品固定在载体上;(6)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以及一个兜底条款(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音乐作品的使用。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该协会成立于2008年5月28日,该协会管理的著作权对象是音像节目。根据该协会的章程,“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包括电影、电视剧等)。该协会管理的著作权种类包括:(1)音像节目表演权;(2)音像节目放映权;(3)音像节目广播权;(4)音像节目出租权;(5)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6)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以及(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综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区别主要是所管理的权利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是对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管理,后者主要是对音像节目作品著作权的管理。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奏或演唱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而音像节目作品则是指录音、录像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像节目作品与音乐作品是紧密相关的,当音像节目作品制作者在制作音像节目时,大多会使用音乐作品,此时,该制作者必须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许可使用并交纳一定的使用费用。当音像节目制作者的音像节目制作完成时,便可称作音像节目作品。音像节目制作者可以将其制作完成的的音像节目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著作权授8权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行管理。根据著作权穷竭制度,音像节目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已经获得了许可使用,所以,使用者使用音像节目作品时不再缴纳音像节目作品中包含的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二)中国目前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不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自成立以来,不断被媒体爆出负面新闻,甚至全体音乐人联合起来抗议音著协的管理,并以退出音著协相要挟。比如2009年5月,新华网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返还给词曲作者50%的版权费,其余50%作为管理费做出质疑,怀疑管理费过高;[5]2011年2月,著名歌手汪峰也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管理不力提出质疑,原因是旭日阳刚组着对其歌曲《春天里》的演唱一是上“没有尽力”;[6]2013年4月歌手郑钧演唱自己的歌曲《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但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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