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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月24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中央领导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原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做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实践活动。宣传提纲共分三部分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三、怎样落实好《七条规定》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出台背景: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出台意义一:为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就是保护矿工最基本的权利,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每位矿工和家属的殷切期盼。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45002002年2012年全国煤矿事故总起数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2002年2012年死亡人数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00.511.522.533.544.552002年2012年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全国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真正做到《七条规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就是对矿工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的最大保护。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出台意义二:为了使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真正落实。出台意义三:为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00.050.10.150.20.250.30.350.4中国南非波兰去年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主要特点有: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三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四是简明扼要,耳熟能详。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非法生产: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时间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有的矿井根本没有“六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有的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证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产;有的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有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有的矿井虽已被关闭但死灰复燃。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有的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有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假整合、真出煤,假技改、真生产,该关未关,该停不停。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2002-2012年期间,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42.6%和死亡人数的39.7%。0102030405060702002-2012年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2002-2012年死亡总数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造成的死亡人数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事故案例: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采用“独眼井”,违法承包给包工队,非法盗采煤炭,由于井下超量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自燃,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35人死亡的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超层越界是指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超层越界开采后患无穷:在越界区域内一般没有形成正规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系统,缺乏科学设计和合理规划;一般不上图纸,图纸与实际不符,造成隐患;往往采取隐蔽手段,不让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造成安全生产的盲区;一般都是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破坏采矿秩序;管理混乱,造成事故多发。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毒瘤”!必须彻底铲除。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风量稳定可靠;采、掘、支护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非正规开采:是比较原始落后、非常危险的采煤方法,如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一般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没有可靠支护,以掘代采,极易发生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空顶作业是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属于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冒险作业。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由于超层越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824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23.8%。0102030405060702002-2012年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超层越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2002-2012年死亡总数由于超层越界发生重大事故而死亡的人数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事故案例: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在未经批准开采区域的17个煤层中共布置41个非法采掘作业点;4个采煤队在该区域内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乱采滥挖;有9个煤层不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煤层范围内,非法违法开采在平面范围内巷道越界257米,非法产煤21.14万吨;由于非法违法开采区域内的采掘作业点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提升绞车信号装置失爆,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通风系统可靠:是指矿井通风系统巷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矿井通风风流稳定,风量满足生产需求,风速不超限,气体浓度等符合要求;通风设施控风可靠,强度满足要求;通风设备性能合格,管理严格。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38起、死亡2530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62.3%和死亡人数的73.1%。瓦斯爆炸事故中,有27起瓦斯积聚原因是由于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引起的,占瓦斯爆炸事故的93.1%,是瓦斯事故的首要元凶。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0102030405060702002-2012年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特别重大瓦斯爆炸起数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2002-2012年死亡总数特别重大瓦斯爆炸导致死亡人数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事故案例: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合理的通风系统,没有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风、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焰,造成105人死亡、18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瓦斯不治,矿无宁日。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瓦斯抽采达标:是指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建立有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做到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率、抽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合格。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防突措施到位:是指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并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效消除生产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在防突管理机构和体系到位、职工防突培训到位、区域防突措施到位并在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监控系统有效:是指煤矿监控系统的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各项规定;专业人员培训到位并能够正确使用、维护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能够不间断地运行,真实反映煤矿现场情况,准确报警、断电;煤矿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能够根据监控系统及时作出正确的应急反应,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如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1.5%。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44起、死亡2758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72.1%和死亡人数的79.6%。0102030405060702002-2012年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特别重大瓦斯事故起数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2002-2012年死亡总数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引起的死亡数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事故案例:2010年3月31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掘进工作面不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并引起瓦斯燃烧,造成死亡50人的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值得深思的是,该矿早在2009年5月1日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既未采取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又不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造成同类悲剧重演。二、《七条规定》主要内容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二、《
本文标题: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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