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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9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已经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2001年3月4日,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四家企业代表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丁苯橡胶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19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调查机关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2002年3月18日,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韩国和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应诉报名期内,一些涉案国的生产商和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2002年4月10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一些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各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调查机关共收到8家应诉公司的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2002年4月29日,日本应诉企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在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问卷的答卷中不填报与溶聚丁苯橡胶相关的信息。随即在2002年6月25日,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再次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张中国海关税则号40021911项下的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分为两种不同的产品,即通过乳液聚合法制造的乳聚丁苯橡胶和通过溶液聚合法制造的溶聚丁苯橡胶,而溶聚丁苯橡胶不属于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应该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理由是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制造方法不同,使得两种产品分子排序结构和物理性能上存在差异,并导致两种产品的用途及最终用户不同。鉴于本案的产品调查范围存在争议,为了公平地进行反倾销调查,2002年7月18日到7月19日,调查机关组成核查小组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和有关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为确定适当的产品调查范围问题提供了基础。此外,调查机关还于2002年11月18日召开了丁苯橡胶产品专家论证会,邀请部分产业专家专门对溶聚丁苯橡胶是否应该包括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进行讨论研究。产业专家对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产品用途、最终用户、相互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估。在认真研究了有关产品专家的意见后,调查机关认为溶聚丁苯橡胶和乳聚丁苯橡胶之间具有相互替代性和竞争性,属于同类产品,不应排除在本案的调查范围之外。此外,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还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一些陈述和意见。对所有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意见,调查机关在案件调查中都依法予以了认真和充分的考虑。(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2002年4月1日和4月23日,调查机关分别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收回国内生产者调查答卷4份,国内进口商调查答卷4份,国外生产者调查答卷10份。调查机关于2002年2月26日召开了本案申请人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2年7月至8月,本案调查组对国内相关产业的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用于产业损害评估的国内企业的生产量进行了审查。2001年这部分国内企业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绝大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具有国内产业代表性。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40021912;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40021919;英文通用名称:styrenebutadienerubber(SBR)产品分子式:~CH-CH2-CH2-CH=CH-CH2~C6H5产品形态:固体。产品特性:丁苯橡胶是以丁二烯和苯乙烯为主要单体通过共聚反应合成的高分子弹性体材料,质量均匀且纯净,杂质混入少。丁苯橡胶能溶于苯、甲苯、汽油、氯仿等有机溶剂。丁苯橡胶分子中的不饱和双键与硫化剂通过取代或加成反应而形成交联的网状结构,经补强剂补强后的丁苯硫化胶具有较高的物理机械性能。丁苯橡胶硫化速度慢,但硫化平坦性好,不易过硫化,具有耐老化、耐热、耐磨耗等优良性能。充油丁苯橡胶和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的生产工艺与普通丁苯橡胶基本相同,在生产充油丁苯橡胶时,需要在凝聚之前加入油乳液。生产其他丁苯橡胶需适当调整聚合方法和操作条件。产品用途:丁苯橡胶综合性能好,是合成橡胶中产量和消耗量最大的品种,主要用于轮胎、胶管、胶带、胶鞋、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橡胶制品,应用领域十分广泛。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与国内产业生产的丁苯橡胶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三、倾销和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1、日本瑞翁株式会社(1)正常价值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日本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在考察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六笔国内销售证明中,无一与其提供的国内销售材料对应,因而不具备证明作用。鉴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不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正常价值的数据,以本反倾销调查案申请人提出的被调查产品在其国内的数据为正常价值。(2)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中国出口的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出口的销售,该公司均通过在其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进行,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其销售给在其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确定其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对中国出口的数据和相关证据,暂时接受其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输费和信用费的调整以及CIF价格。2、日本JSR株式会社(1)正常价值调查机关审查了JSR株式会社(以下简称JSR)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JSR的部分国内销售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对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价格明显不能反映市场情况的关联公司交易予以排除。调查机关对JSR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时,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业务的损益。调查机关认为,分摊到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应该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四个型号中有两个型号的产品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的数量已经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调查机关对JSR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关于JSR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后认为JSR无法证明国内销售过程和出口销售过程的差别,将会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相同贸易环节上的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该项调整主张不予支持。关于JSR主张的售前仓储费用调整项目,JSR不能证明仓储时国内销售产品和出口销售产品是区分开的,也没有提供能够表明售前仓储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支持售前仓储费用调整主张。关于JSR主张的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将实际发生的信用期间均延长了60天,对此JSR没有解释原因,调查机关按照JSR报告的实际信用期间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调整项目。关于JSR主张的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2)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对JSR的出口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有一部分通过其国内关联贸易公司进行,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对于这部分出口销售,采用国内关联贸易公司和独立客户之间的转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对JSR的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调整项目,JSR无法证明仓储时国内销售产品和出口销售产品是区分开的,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调整售前仓储费用。关于内陆运输的调整项目,发现JSR报告的该调整项目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比照公司报告的国内运输费用调整出口销售中的内陆运输费用。调查机关通过审查JSR和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发现关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承担了代理销售商的职能,因此调查机关对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予以适当比例的佣金调整。关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项目做出了调整。3、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1)正常价值调查机关审查了旭化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旭化成)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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