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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作方案
0附件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作方案一、调查目的通过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掌握各产煤省(区、市)及全国煤矿职业卫生现状,分析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特点和规律,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二、调查范围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的煤矿(以下统称“煤矿”)。不含为煤矿开采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企业及煤炭洗选厂等其他单位。三、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检测点数、达标点数、职业卫生总投入、职业健康体检人数、职业病人数、职业病死亡人数。上报内容:《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4表)和《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具体要求详见编制指南)。四、调查方式采取煤矿上报职业卫生基础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级统计、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1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邮寄人工填报表两种方式,向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4表)和《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使用“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五、报表报送程序及报送时间本次调查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煤矿:2010年11月5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10年11月20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4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4表)的具体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六、分析报告报送程序及报送时间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进行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编写并逐级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10年11月30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的具体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2七、调查工作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1.组织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共同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的具体调查工作。2.实施进度。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1月至3月底)。(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调查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2)确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分局、调查单位参加本次调查的负责部门和相关人员。(3)做好煤矿调查工作的有关组织宣传工作。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0年4月至10月底)。(1)煤矿组织开展2010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2)煤矿填报2010年度《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第三阶段:总结分析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底)。(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2010年度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统计上报工作,编制并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和《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3(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对本次调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作总结报告。附:1.《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及其填表说明2.《煤矿职业卫生统计表》(MKZWB1-4表)及其填表说明3.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编制指南4附件1《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号:基础MKZWA表填表单位(盖章)20年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单位法人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煤矿类型年核定生产能力原煤产量(万吨)销售额(万元)资产总额(万元)从业人员平均数(人)接触职业危害人数(人)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人)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数(个)达标点数(个)接触职业危害人数(人)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人)职业病人数(人)职业病死亡人数(人)职业卫生总投入(万元)新增累计新增累计合计防护投入宣传教育培训投入检测与评价投入职业健康体检投入煤尘总尘呼尘矽尘总尘呼尘噪声--高温--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类别(单选,请打√):□煤矿自测□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名称):工作面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单选,请打√):□未测量□测量过,含量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2.本表由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煤矿向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3.本表报送时间为2010年11月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或邮寄报送。5《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填表说明《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MKZWA表)用于收集煤矿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职业病等信息数据。由煤矿填写,向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具体指标解释如下:1.单位法人代码:指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人代码。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3.煤矿类型:分为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4.年核定生产能力: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矿煤炭生产能力。5.销售额:指上年度煤矿的煤炭销售收入总额。6.资产总额:指上年度煤矿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7.从业人员平均数:指上年度在煤矿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临时工和合同工)。8.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和高温)的人员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危害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其中: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合计是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接触煤尘、矽尘、噪声和高温的总人数,不是接触各类危害因素人数的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接触职业危害61人统计。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矽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如未开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检测或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则不需填写接触矽尘人数。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噪声的人数。接触高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在井下作业接触高温的人数。9.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和高温)的从业人员中应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总人数。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胸片。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3)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4)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此外,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要求接7触噪声的作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听力体检。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接触高温的作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高温职业健康体检,高温体检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10.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指报告期内煤矿接触职业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和高温)的作业人员中在取得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数(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不包括普通健康体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的合计是报告期内煤矿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中实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总人数,不是接触各类危害因素的体检人数简单相加。对于某作业人员同时进行多种职业危害因素健康体检的,按实际职业健康体检1人统计。根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粉尘职业体检人数只统计煤尘或矽尘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中的一种。11.职业危害因素:目前煤矿仅统计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噪声和高温4种职业危害因素,其它职业危害因素暂不统计。(1)总尘,是总粉尘的简称,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其测定方法见《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2)呼尘,是呼吸性粉尘的简称,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其测定方8法见《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3)噪声,是指生产性噪声,即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又分为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和脉冲噪声。其测量方法见《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4)高温: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作业人员工作地点平均WBGT(湿球黑球温度)指数≥25℃。其测量方法见《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12.检测点数:指报告期内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检测机构以及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作业点数总和;煤尘、矽尘的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检测点数分别进行统计。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对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噪声的检测周期进行了规定:(1)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2)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9适当增加测定次数。(4)噪声每年至少测定1次。(5)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未对高温测量频次进行规定,结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和《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两项标准的要求,建议每年各煤矿在作业面最热月份进行1次高温测量和高温作业分级工作。13.达标点数:指报告期内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检测机构以及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限值要求的作业点数总和;煤尘、矽尘的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达标点数分别进行统计。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见表1。表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最高允许浓度/(mg/m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总粉尘呼吸性粉尘<1010~<5050~<80≥80102223.510.50.310虽然《煤矿安全规程》未对高温检测限值进行规定,但按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对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提出了卫生要求,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干球温度(℃)相对湿度(%)风速(m/s)备注不高于28不规定~1.0上限不高于26不规定~0.5至适不低于18不规定~0.3增加工作服保暖量规定中的风速如与生产工艺或防爆要求相抵触时可不受此限制。井下作业环境气温较低时服装保暖量应适当增加。井下工作场所温湿度的测定应
本文标题: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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