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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冯总的要求,从2005年10月份开始编写本手册。本手册共六章154条,基本函盖了我们日常生产安全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第一章,总则部分,概要说明编写本手册的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简明扼要,条数非常少。第二章,煤矿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法律所赋予职工的权利,同时也写明了职工依法应履行的义务,这是相辅相成的。第三章,入井须知,将职工入井前应做的哪些准备工作,入井和行进中的注意事项和到工作面工作前应做些什么,写的较为详细。第四章,井下灾害及其预防,内容较多,有瓦斯、机电、运送、水、有害气体、火、顶板、爆破、粉尘共九项,对每一项的基本知识和可能造成的灾害和基本预防方法和措施做了简要叙述。本章没有现行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及应急保护措施”的语句,所考虑的是《煤矿安全规程》的习惯用语,又为职工所熟知,也贴切实际。第五章,矿工自救与互救,将灾后人们惯用的一些自救常识介绍给职工,特别强调了灾后有组织的救灾和互相帮助的集体主义。最后一章即第六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举报,将乌海、内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电话和通信地址都公布与众,便于职工举报。手册大小是“一本书”,很多知识、经验、注意事项,都是从专业书籍、有关的规程、规定中收集起来的,然后提炼、总结,加上自己的知识、经验,用通俗的语言一条一条写出来,为了内容全面,我们征求了公司领导、各生产矿,生产部、机电管理中心的意见。尽管如此,我们毕竟不是专业写作者,又是利用现场检查和各种会议的空“暇”时间写出来的,内容不一定全面、准确,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同志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安监部任宁义2005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力和义务………2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益………………2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4第三章入井须知…………………………………6一、入井须知…………………………………6二、井下安全乘车与行走……………………7第四章井下灾害及其预防………………………9一、瓦斯灾害及预防…………………………9(一)赋存………………………………………9(二)性质………………………………………9(三)危害………………………………………9(四)预防………………………………………10二、电气灾害及其预防………………………14三、运输事故及其预防………………………17四、水灾及其预防……………………………20五、有害气体灾害及其预防…………………23六、火灾及其预防……………………………28七、顶板事故及其预防………………………32八、爆破事故及其预防………………………38九、粉尘灾害及其预防………………………40第五章矿工自救与互救…………………………421、灾情汇报…………………………………422、现场救灾…………………………………423、安全撤离…………………………………434、安全避灾…………………………………435、瓦斯或煤尘爆炸后自救与互救…………446、透水后自救与互救………………………467、冒顶时的自救与互救……………………47第六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48第一章总则1、为了提高我公司矿井职工自主保护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技能,保障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编制本手册。2、本手册适用与公司井下工作人员和矿井生产经营管理人员。3、各生产矿要免费向员工发放本手册。4、公司各单位、各生产矿井,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学习本手册。5、各生产矿井的职工应积极主动地学习本手册,以提高自身素质,自保互保技能,有效地保障安全生产。6、各生产矿井的职工应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7、每位职工遇险时有接受救助的权力,也有救助他人的义务。8、公司和各生产矿应为职工创造安全的生产条件,文明的生活环境,健康的安全文化。第二章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益每位煤矿职工,不仅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1、矿(或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矿(或公司)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3、矿(或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4、班前会不讲安全,开工前不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职工有权拒绝作业。5、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控告。6、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7、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险情未得到处理,不能保证安全,职工有权拒绝作业。8、职工更换新工种不培训,有权不上岗。9、矿(或公司)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保险费。10、职工发生工伤时,有权获得救治,并享有工伤、医疗待遇。11、职工维护正当权益,不影响报酬。(或工资待遇)12、职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1、职工在上岗前,应与矿(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职工应接受矿(或公司)的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3、职工下井作业时,要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4、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矿的各项规章制度。5、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不违章作业。6、职工要正确地使用生产工具,爱护生产设备、设施。7、安检人员现场检查时,职工要积极配合。8、职工在进入工作现场和工作中要有自我保安意识和自我保安技能。9、在任何场合,要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10、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11、职工要自觉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当发生生产事故时,职工要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并能从避灾路线安全撤出。12、职工要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入井须知一、入井须知每位入井人员,必须知道自己要注意什么,应该做些什么。1、煤矿是高危行业,职工在入井前一定要睡好、吃饱、休息好,精力充沛,神志清醒、反应灵敏、动作灵敏。2、严禁酒后入井。3、穿好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服、胶鞋,不能穿化纤衣服入井。4、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入井。5、入井前要带好安全帽,佩戴还矿灯、自救器,扎好袖口。6、入井前要准时参加班前会,听取班组长(或区队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安全注意事项,明确防范措施,保证安全作业。7、入井时,要带好当班工作所需工具和材料。随身携带锋利工具时,要装入保护套(或包好),防止伤人。8、自觉遵守《入井验身制度》,听从指挥,接受检查。二、井下安全乘车与行走1、上、下井乘坐人车,必须等车停稳后按顺序上、下,不准抢上、抢下,不能嬉戏、打闹。2、按定员乘车,车开行前要挂好防护链,车行进中不准把身体任何部位或携带物品伸出车厢外,不能在机车上或两车厢之间搭乘。3、乘坐猴车时,不要触摸绳轮,做到稳上、稳下。4、不准与携带炸药,雷管的人员共同乘车。5、在兼做行人的斜巷(或井筒)内行走时,必须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不准与车辆通行。6、在平巷中行走时,要走人行道,当车辆接近时,要进入躲避硐室暂避。7、在横穿大巷,通过弯道、交叉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8、严禁扒车、蹬车、跳车和乘坐矿车、皮带(专用除外)。严禁在刮板输送机上行走。严禁钻过或跨越带式输送机。9、钉有栅栏和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方十分危险,不准擅自进入。10、想走或乘车不准脱下安全帽,不能在安全帽上、灯盒或自救器上休息。第四章井下灾害预防煤矿瓦斯是煤矿生产中必然遇到的有害气体,在条件具备时既能燃烧、也能爆炸,是煤矿生产的主要灾害之一,我们必须了解它,防治它。(一)赋存瓦斯(甲烷)以游离状态或吸附状态赋存在煤层及围岩中是一种有害气体。(二)性质瓦斯是物色、无味、无臭的气体,本身无毒,比空气轻,微溶于水,扩散性强,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三)危害1、瓦斯浓度在5%以下时,遇火能燃烧(呈蓝色火焰),浓度在16%时,遇火也能燃烧。2、瓦斯浓度过高,能使空气氧气含量降低,人感到头痛,呼吸困难,当氧气含量低于12%时,人会缺氧窒息。3、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除外)瓦斯在一定条件下,遇火既能爆炸。(1)浓度在5%~15%之间。(2)氧气浓度超过12%。(3)引火热源超过650℃。(4)三个条件缺一不会爆炸。4、瓦斯爆炸可引起火灾,烧伤人员和烧毁设备设施外,还可使人缺氧窒息。冲击波可导致井巷损毁,人员伤亡。(四)预防1、瓦斯是最容易积聚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架背侧、机组附近、采空区、盲巷等通风不畅的地方(在褶曲、断层破碎带等地瓦斯可能突然增大)。2、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³/T,绝对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³/min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大于10m³/T,绝对涌出量大于40m³/min为高瓦斯矿井。3、实践证明,瓦斯燃烧和爆炸需一定的条件,因此是可以预防的。煤矿要贯彻监测、监控等综合防治措施。4、矿井要有晚上的通风系统,严禁循环通风、扩散通风、不可理的串联通风,以免引起瓦斯积聚。5、井下风门、风桥、风障、风筒通风设施要完好,以防止漏风引起风流紊乱,造成瓦斯积聚。6、每位员工要爱护各种监测、通风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要损坏或封堵瓦斯探头,通过风门时,要立即随手关好,不能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瓦斯积聚。7、凡有瓦斯的采掘面,都要安设瓦斯电闭锁装置和风电闭锁装置,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8、井下禁止吸烟和使用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以免引起瓦斯燃烧和爆炸。9、禁止在井口房。通风机房20米内使用明火,井下禁止使用电炉取暖,以免引起火灾,引燃(爆)瓦斯。10、不能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更不能出现失爆电气,以免产生火花引燃引爆瓦斯。11、采取一切措施,避免井下产生引火热源,如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内需电焊等工作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12、加强瓦斯监测检查,凡有瓦斯的工作面都要布设监测监控系统和专职瓦检员检测。13、放炮应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定,以免出现爆破火焰,引燃引爆瓦斯。14、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15、采掘工作面及作业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1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是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1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任何地点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瓦斯浓度达2.0%时,切断电源,进行处理,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二、电器灾害及其预防电气质量不合格,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违章操作,容易造成事故,我们切不可麻痹大意。1、矿灯应保持完好。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等严禁发放和使用。2、井下防爆场所,应使用GB系列防爆型电气设备。3、工具或工作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等防护设施,以免人员不慎触电或受到机械伤害。4、有“高压危险,非国内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等警示牌应注意,不要触摸和擅自入内,以免发生触电等危险。5、井下供电应做到:1)电缆连接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有漏电保护装置。3)应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4)在有瓦斯的场所应使用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6、井下停、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或挂牌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以防工作未完成而误送电。7、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1)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2)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3)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8、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以免损坏设备和发生危险。9、要防止电气设备及缆线浸泡在水中、埋在煤泥中。电缆过度弯曲,即影响电气使用寿命,又容易漏电使人触电。10、掘进工作面使用局扇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
本文标题: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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