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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章设备入井管理一、入井1、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入井必须凭“下井合格证”入井,无证不得入井。2、防爆电气设备开“下井合格证”必须凭“防爆电气设备验收合格单”和“防爆合格标志”。3、井口把钩工负责“下井合格证”的验存,无证入井追究把钩工责任,设备专管组应定期和运搬工区核对“下井合格证”。对入井的机电设备,运搬工区把勾工必须索取防爆机电设备验收合格证,当天有效。否则,拒绝设备入井,对机电设备无证放行入井的责任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凡入井使用的设备,(除特别说明可选用其它类型外)都必须为矿用防爆型。非防爆型设备严禁入井使用。5、新设备到货后,由企管、机电、计划、审计、财务、使用等单位共同验收(低值易耗及小型设备不在此列),并填写验收报告单。机电科负责编号、建帐,资料室负责保管图纸资料;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并与使用单位办理新设备领用手续。6、新进购或大修设备的备品、备件到矿后由物资供应管理部门及时通知提报计划单位,对主要备品、备件要挂牌管理登记在账。二、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1、新到货的电气设备没有防爆标志和许可证号。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经修复不能恢复者。3、防爆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涉及隔爆性能零部件的更换与配制,隔爆面的非机械加工处理,均应由经过防爆知识训练的人员进行。4、凡确认无法修复或经修理后,仍不能达到隔爆要求的,允许降低为普通型设备使用,但必须将设备上原隔爆标志取消。5、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由机电科指派受过防爆专业知识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专职或兼职检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下井。6、井下供电系统设计与设备的造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以及安全等工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7、井下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如生产急需暂无或国内尚无产品供应,必须按部颁安全规程第410条进行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准使用。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应立即停止使用。三、新设备下井使用,在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的质量问题,由机电科设备组会同采购站联系厂家维修解决(有合同的按合同要求进行赔偿),并同时对参与验收人员罚款100-500元/人。四、机电科维修设备,从下井之日起算,(外委)大修设备在3个月内、中修设备在1个月内、小修设备在1周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赔偿受损单位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其中责任人承担30%-60%。第二章使用与维护一、设备使用与维护1、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2、主要生产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提高操作及维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实行包机制要做到“五包”,即:包安全经济运行,包设备完好,包材料能耗,包设备环境卫生,包3出勤率。各岗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加强要害场所的管理,并做好各种记录。3、按规定装齐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并认真检查试验,做好检查试验记录,确保动作灵敏可靠。4、加强对主要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开展技术性能测定及主要部件的探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坚持执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采掘、运输设备每天应不少于4小时,交接班时间要有15分钟至半小时的互检时间,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每天要保证4小时的维修时间。6、加强对各类司机、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操作,维修技术水平及安全意识。主要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并做到持证上岗。7、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出操作(使用)维护规程,组织操作工人、维修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学习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在使用初期,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反馈信息。8、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并实行专责制。所有设备应实行包机制。设备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持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设备均应有运行记录。9、设备司机都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司机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10、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11、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12、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或检修。13、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作好巡徊检查、计划维修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14、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做好换油记录。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开展根据油质状态监测换油,逐步实行设备润滑的动态管理,矿井要设置润滑站,要实行润滑专责管理。润滑油剂,要经检验合格方能入库,并妥善保管和定量发放。第三章检修一、设备检修1、井下设备必须按检修内容和周期强制检修和轮换,并备有详细的检修日记。井下在用设备不得转用。2、设备检修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合理的检修技术和组织方法,严格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努力降低检修成本。3、发生大修项目,应严格执行大修理开工,竣工报告制度。做到开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外委有合同。大修后的设备应由机电、计划、财务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履历簿内。4、实行轮换检修的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量。5、加强对大型固定设备周期轮换检修管理,对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主要排水泵、供电线4路、水仓等在雨季来临前全部检修完,并做好全负荷试验。6、加强矿井停产检修管理。矿井机电部门应根据设备使用状况和生产情况认真编制停产检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7、检修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配件等准备工作。需要外委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施工力量。检修后应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资料记入设备档案。二、坚持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一)日常检修(小修):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点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折卸零部件进行检杏、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通过检查、凋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二)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年检):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耍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部件。(三)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器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或部颁大修标准进行验收。三、矿井设备的检修方式:1、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2、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3、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斜井及主要上、下山运输线、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全年应有12~15天。矿井的主要提升、运输系统的日常维修,每天要保证2~4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问。4、相关部门要组织好维修用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备品配件保管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保证经济合理储备。第四章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一、检修时间1、提升系统的设备,每天不少于4小时集中检修,主排水泵、扇风机、压风机每旬不少于4小时,每月不少于8小时集中检修,班中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2、采掘运输设备,每天不少于4小时的集中检查维修时间,交接班时还应有30分钟的检查维修时间。3、开关、变压器、小型电器、电缆每天有2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间。4、在设备的检查维修时间内,应由该设备固定的司机和包机组进行检查维修,由于检查马虎造成生产时出机电事故的,应由包机组负责赔偿经济损失。5、严格按检修内容和标准检修设备,事先应由包机组长准备好工具、材料、配件。检修后要试运转并填写原始检修记录,记录悬挂在施工现场备查。二、日常保养每班照例进行保养,包括:班前lO~15分钟的巡回检查(各种设备的巡回检查内容由各厂自行制定);班中责任制,随时注意设备运转、油标油位、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等是否正常;班后、周末、节日前的大清扫、擦洗、交接班各种记录及清洁卫生等工作。如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现重大问题,立即通知班组维护员和机电科共同研究处理。5日常保养的具体内容:1、检查设备的操作机构、变速手柄、各种档铁、限位器、指示信号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等是否灵敏可靠;2、检查设备的润滑情况,并定时、定点加入定质、定量的润滑油;3、检查设备容易松动、脱离的部位是否正常,附件、工具是否齐全;4、检查设备腐蚀、砸、碰、拉伤和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等情况;5、搞好清洁卫生工作。三、定期保养设备运行到规定时间后,按规定内容进行保养。定期保养的具体内容;1、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部分解体检查和清洗;2、除进行日常保养内容及处理日常保养无法处理的缺陷外,对设备的各部位配合间隙进行适当调整;3、各油毡、油线、滤油器及各种防尘防屑装置要进行清洗,要使管路保持通畅无泄漏。第五章机电事故管理办法一、机电事故的分级划分标准按《某某煤矿管理标准》第一篇第五章第32条相关标准执行。二、事故处理人工费用的规定1、工资科按月从采掘单位的工资总额中,提出机电设备维修组织管理资金。具体数额为:一个综采综放面5000元/月;一个综掘头3000元/月;一个炮掘头2000元/月。2、工区将机电设备维修组织管理资金单独列项,单独进入工资二次分配,用于支付机电工区处理事故人工费,结余或超支部分由工区奖惩相关机电管理维修人员。3、事故处理,由单位提出,总调度室协调安排相关单位协助处理,由机电工区维修人员、瓦安员、区队长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确定事故处理时间。4、事故处理人工费用支付方式:处理事故在1小时以内按每人每次150元,每增加1小时费用增加小时20元/人,从到达现场开始计时,到事故处理完毕结束。所有支付费用全部用于支付处理事故人员。事故单位支付事故处理费用的80%由机电维护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支付。5、机电工区将由总调度室确认的事故处理人工费用签单,送到工资科,工资科当月月底将事故处理人工费用直接划拨到机电工区。三、生产事故1、坚持机电设备“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维修和处理事故”的原则。必要时,由总调度室统一安排有关单位协助使用单位处理事故。对不服从总调度室安排或不及时参与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给以100-300元处罚。2、电气事故处理原则:凡采掘单位第一分断、控制站以内发生的漏电、接地等事故,属区队维护查处范围。高压属于机电工区处理。较为复杂的事故,由单位提出,总调度室协调安排相关单位协助处理,事故单位的维护员必须在现场共同检查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3、基层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处理,采掘单位发生2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机电副区长必须下井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4、处理事故人员接到通知后,如需下井,班中人员2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临时安排人员30分钟内到达付井上口。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5、主系统、综采面发生事故,总调度室调度员必须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及部门领导,按事故处理程序6汇报处理。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6、总调度室值班主任会同当日部门值班人员,负责对各类事故的座谈分析,坚持“四不放过”
本文标题:煤矿设备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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