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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余敏友/刘衡2011-04-1216:04:14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705~722页作者简介:余敏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WTO学院院长,湖北武汉430072;刘衡,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以改革开放为界,国际法的发展历经“破旧立新求生存”和“改革开放谋发展”两个阶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与完善是前一阶段中国国际法发展的最大成就和贡献。改革开放后,中国国际法在理论研究、服务实践、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新世纪的中国国际法已进入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总体上,中国国际法与世界国际法的差距仍未缩小,不仅与中国和平发展对国际法的需要不相适应,而且对实践和谐世界的构想构成重大挑战。扎扎实实地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进程,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中国法与国际法互动过程中推动国际法的中国化,使世界国际法真正体现世界各大文明精华并成为维护全球社会长治久安、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法律资源,是21世纪我国国际法领域有关各方和工作者应当承担的历史重任。关键词:中国国际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谐世界从鸦片战争算起,中国与国际法的真正接触已有170年。在近两个世纪中,中国国际法从零星翻译起步,仿日本、学欧美,至民国时期,已初步建立近代国际法体系[1](第492-495页)。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国际法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基于特定的国际背景与国家需要,新中国国际法呈现出与前一时期明显不同的特点。从建国至20世纪50年代中叶,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是全方位学习苏联时期[1](第495页)。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国际法在中国除满足外交斗争的需要外,科学研究、教学与传播受到法律虚无主义的浩劫。伴随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新中国国际法迎来了“第一个春天”。以改革开放为界,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大体划为以下两个阶段[2](第133-139页)。一、1949-1978年:破旧立新求生存以周鲠生先生为代表的近现代中国国际法学界主力基本上留在了大陆,加上相继从海外归来的部分学者,包括杨浩龙、倪征、李浩培、王铁崖、赵理海和陈体强等人,成为新中国国际法最为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既是新中国国际法学的奠基者、开拓者,又是新中国国际法实践的践行者、推动者。一般认为,对当时的国际体系而言,新生的社会主义大国是个反对者、挑战者、革命者,直到改革开放重新向世界打开大门。对当时的国际法体系来说,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自然亦不例外,这一时期被人称之为“体系外国家’’阶段[3](第33页)。(一)1949-1966年:“另起炉灶”与“一边倒”二战以后社会主义集团和西方之间紧张的意识形态与军事对立,基于此种现实,新中国外交政策的“三方针”是“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4](第405页);加上“彻底废除伪法统”,这四项原则对新中国初期的国际法发展有重大影响,决定了新中国国际法发展的方向[5](第188页)。“另起炉灶”使新中国“脱离了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法律体系”,“中断了移植西方国际法的进程”;而“一边倒”则让新中国“步入了移植苏联国际法的道路”[6](第89页)。新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进入了全方位学习苏联的阶段[7](第515页)。首先,中国认同苏联创立的以列宁和斯大林关于国际法的学说作为参与外交活动和从事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其次,中国在理论研究上也全面移植了苏联国际法的研究成果;在国际法教育方面,基本上也是苏联国际法教科书的一统天下[6](第89-94页)。在实践中,第一,只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集团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第二,只参加由社会主义国家主导或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组织;第三,只参加由社会主义国家组织或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和国际交流活动;第四,在重大国际问题和国际法实践中与苏联保持步调一致。虽然60年代中叶以后,中苏关系公开破裂,但是,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基本上延续了50年代的传统,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以苏联国际法理论为基础确立的国际法的框架体系没有实质性的变化[6](第94页)。当然,在具体问题上,中国已表现出明显不同于苏联的观点。例如,中国国际法理论对苏联三种国际法的划分只给予了短暂的支持,随即就公开反对[8](第34-38页)。而且,“中国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理论上非常谨慎,他们对国际法持一种实用、利益导向的看法,经常将国际法界定为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一时期,西方世界,尤其是西方学界非常关注新中国对既有国际法体系的态度和看法,他们主要从中国政府和外交部门的声明、发言以及《人民中国》、《世界知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英文稿》等公开出版物和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有限研究成果中寻找蛛丝马迹[1](第489-490页)。建国初期,新中国最紧迫的外交任务就是要获得国际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承认,在此基础上拓展自己的国际生存空间。这涉及国际法上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如政府承认[9](第3-36页),财产、债务、条约的继承[10](第135-142页),边界争端的解决[11](第469-480、488-508页),国籍问题[10](第230-234页)等。在“两航公司案”[10](第140-142页)、“湖广铁路债券案”[12](第296-318页)、“光华寮案”[13](第401-404页)等案件以及朝鲜战争[14](第533-537页)、印度支那问题[12](第70-75页)、中印边界争端等重大事件中,国际法学界不但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还向学界和社会发表相关研究论文,为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充分的国际法智力支持,为支持我国对外政策的立场和观点、配合外交斗争、维护新中国的主权独立和国家利益做出了贡献。在国际法实践中,基于旧中国半殖民地的历史和新中国面临的严峻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新中国领导人对未来世界的理解与设想,新中国尤其强调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坚持国家独立与领土完整,重视不干涉内政等原则[15](第134页)。为了维护新中国的主权和独立,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战场上同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兵戎相见;而在中印边界,奉行“以和为贵”的中国也终于忍无可忍,两国之间爆发了大规模的武装冲突。中国积极支持广大亚非国家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斗争,先后参加日内瓦会议和亚非万隆会议,发展与亚非国家的友好关系,同它们一道以主权原则为武器,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正如外国国际法学者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不懈地主张主权原则并在其外交声明中表现为主权原则的最热忱的拥护者。严格遵从主权不受侵犯原则,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鲜明特色,并被视为国际关系的基础和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支柱。”[13](第282-283页)新中国成立初期国际法实践丰富,而研究工作基本上是翻译,而且以翻译苏联的国际法教材和著作为主。值得一提的是被西方学界奉为权威的国际法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第七版)由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委员会翻译出版。1957年出版了王铁崖与他人合译的《海上国际法》。1957-1962年间相继出版了王铁崖选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1689-1949)三卷本,成为国际法研究必不可少的资料。1958年王铁崖又翻译了汉斯·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一书。但是,“中国学者自己的成果甚少,民国时期已经成名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如周鲠生、李浩培、赵理海、王铁崖等,在50-60年代基本上也没有发表有分量的新成果”[6](第92页)。甚至有国外学者认为,在中国直到1979年才有国际法方面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不可否认,我国国际法科研工作者为新中国处理各种国际法问题比较好地提供了理论支持与法律见解,基本满足了新中国在国际法方面的需求,为巩固新中国的生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例如,在新中国的承认(到底是国家承认还是政府承认以及承认的条件)、对前政府签订的各项条约和国家债务的处理等问题上,国际法专家们运用国际法基本原理,旁征博引,特别是结合西方国家在相同或类似问题上的实践、理论和学说进行了严谨而精深的分析论证[16](第425页)。遗憾的是,与西方学界的长期隔离阻碍了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学说在国际上的传播与影响。在国际法教学与人才培养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和北京大学等几所高等院校设立了国际法专业,参照苏联模式,使用苏联的国际法教科书,开展新中国的国际法教育。但是,系统讲授国际法的时间很少,主要出于国家利益和政治需要,为外交斗争和对外交往输送实务人才。1957年开始的政治运动,使国际法教学与人才培养受到极大影响。“就在学苏联还没有学够的时候,法律虚无主义已影响到我们国际法的教学……。在1958年以后,在左倾路线的影响下国际法几乎是名存实亡。(一直到)1962年到1965年这个时期,我们经过了一个很短的恢复期。(到)1966年以后这十年就不堪想象了。”[1](第496页)陈体强亦称“1957年后,格于形势,搁笔伏枥,坐视光阴流逝,报国无门。”[12](第3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宣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的主要贡献之一”[13](第263页)。基于中国丰富的国际法实践与经验,首先见之于中印、中缅双边条约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先后经过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和其它国际法律文件的发展与确认,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随着70年代末独立自主和平外交的开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始适用于全世界”[17](第3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对体现于《联合国宪章》之中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申”[18](第86页)。它既是新中国开展对外交往的基础,而且“它们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9](第42页),“并将成为新的国际秩序形成的基石”[20](第7页)。周鲠生首先从国际法层面阐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性质和重要意义[11](第440-451页)。改革开放以后,以王铁崖、李浩培为代表的中国国际法学人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向全世界推介新中国对世界国际法学的这一重大贡献[13](第282-283页)。诚然,从一定意义上讲,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仍主要是基于防御心态,出于维护国家生存的基本需要。(二)1966-1978年:劫后余生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学发展陷入瘫痪,国际法亦不能幸免,“1966年到1976年国内政治灾难时期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彻底遭到破坏”[21](第372页)。一方面,各科研院校、法律机构和基本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馆藏图书和资料散失;另一方面,国际法工作者饭碗不保,不仅基本生活保障几无着落,甚至人身安全也时刻受到威胁。外交系统深深卷入无休止的批斗,对外实践受到很大影响,甚至闹出了一些明显违反国际法的笑话。而对世界国际法的发展来说,“20世纪60年代国际法最大的单一主题是‘新’国际法的兴起”[22](第5页)。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国无法参与各项国际法事务”[17](第2页),“革命”的新中国错过了国际法的“革命”岁月。“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虚无主义与取消主义的影响,尤其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国际法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受到干扰与冲击,长期处于停顿状态,理论队伍日渐缩小,专业理论被弃置一边,使我国的国际法学水平落后了”,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一任会长宦乡在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大会上如上回顾[23](第4页)。在艰难的条件下,周鲠生、王铁崖、陈体强和李浩培等中国国际法专家,出于对国家与民族的责任感和创建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历史使命感,为中国国际法学的承前启后做出了重要贡献。《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在这一时期翻译出版。新中国国际法奠基人周鲠生于1971年逝世是中国国际法的重大损失,但其遗作《国际法》197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则是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周鲠生教授所著《国际法》一书是我国解放后出版的第一部有分量的国际法著作,也是迄今(1981年12月)为止唯一的一部国际法
本文标题: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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