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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述第三节级别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主管民事案件的主管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1.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2.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民间一般纠纷,性质重要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不属其调解范围。(二)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其主管范围。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不属于法院主管,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在仲裁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1.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范围,通常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其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2.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纠纷由法院主管。3.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仍然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主管。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对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时,也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部分民事权益纠纷。在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有权处理民事争议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并行主管问题。我国是按照以下方式解决这一复杂问题的:1.法院主管优先,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主管。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行政机关的处理要受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支配,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是最终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以提起诉讼。3.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处理可依据法律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非行政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范围。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裁决。这些方式的性质不同,前两种为非行政行为性质,后一种具有行政行为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审判权在法院内部的具体落实)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诉讼(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三)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五)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P103)(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18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以下法院审理: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5)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1条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2004年夏,辽宁省某市(A区)钢材经营公司与北京市某钢铁厂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由钢铁厂供应钢材经营公司钢材1050万吨。合同约定履行期届至后,钢铁厂将钢材托运至对方所在地。然而钢材经营公司未按约付款。钢铁厂几次催要,对方回付因钢材积压、销售困难,无钱付款。后双方讨论减少部分付款,但达不成协议。钢铁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钢铁厂应向哪里的人民法院起诉?2003年5月16日,甲乙双方在广州市订货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主营业地在北京市)向乙方购买玻璃杯若干件。4月30日,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后,将货物从自己的主营业地东莞市运至北京市,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甲方验货。此时发现乙方在河北石家庄市与丙(注册地在河北秦皇岛市)的货车发生的碰撞事故已导致玻璃杯大量破损。甲方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则要求甲方按实际运至交货地点的玻璃杯数额支付货款。根据上述材料和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回答:1.如果甲方起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哪一个或哪几个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如果乙方起诉,要求甲方支付余款,哪一个或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如果甲乙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2.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丙方如果参加诉讼,它在该案中居于怎样的诉讼地位?它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它是否享有独立的上诉权?第四节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2006年2月刘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用以办养兔厂,约定一年本息还清,并给王某打下借条.一年期满,刘某所办养兔厂因遭瘟疫,兔子死了,兔厂垮了.这时刘某于2007年4月到甲市去做生意,并办理了暂住证.到2008年4月,王某曾多次向刘某催要欠款,刘某总是推脱不还.于是,王某于2008年5月向自己住所地乙县法院起诉,刘在答辩期内,向乙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自己在甲市已居住满一年,应该将案件由乙县法院移送到甲市法院管辖.问:乙县法院对被告刘某的管辖权异议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3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院《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依据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李某和刘某是好朋友,2006年5月,李某家盖新房向刘某借款2万元,约定3年内还清。2008年3月,李某与邻居武某因房屋相邻关系问题发生口角,盛怒之下,将武某打成重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远离家乡X县的Y市监狱执行。2009年5月,刘某向李某妻子郭某索要2万元借款,郭某以没有借据而拒绝还款。于是刘某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及其3年利息。问:刘某向X县法院起诉合适吗?为什么?三、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诉讼的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第24条、26-33条)(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排除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也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其他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诉讼,专属中国法院管辖)孙甲、孙乙二人系兄弟,早先兄弟俩曾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以后,兄弟二人先后来到B市工作。甲的家属亦调到B市工作。乙的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2005年8月,甲想退体回A市养老,要其弟乙腾出一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兄弟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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