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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法学院李明辉司法鉴定学第一章概述一、司法鉴定的概念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四、司法鉴定的任务五、司法鉴定的法律特性六、司法鉴定发展史一、司法鉴定的概念1、鉴定鉴定是一种有特定目的的认识活动,是人们依据专门知识,采用对照、比较等方法对事物的属性作出判断或评价的认识活动区别:鉴定和检验(1)当“检验”作为一类技术手段或者技术门类使用时,检验的内涵大于鉴定,鉴定是实现检验的任务之一。(2)当“检验”作为鉴定步骤、鉴定方法时,检验的内涵小于鉴定。(3)当“检验”作为反映鉴定活动的结果时,检验与鉴定的内涵相同。2、司法鉴定全国人大《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一、司法鉴定的概念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3、司法鉴定学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2、刑事技术检验与鉴定检验与鉴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检验只客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而鉴定则把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3、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1、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任何物体(含物质、物品)都有自身的特异性,即本质属性,鉴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认识鉴定客体的本质属性。而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经验法则的鉴定活动可以揭示各种客体的外部、内部特征。(1)客体具备可认识的特定性(2)客体特定性由客体的特征表现出来(3)客体特性相对稳定性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2、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认识的过程: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感性认识——综合分析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3、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4、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四、司法鉴定的任务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分析、识别证据鉴定证据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意见五、司法鉴定的法律特性1.鉴定程序规范性——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2.鉴定对象(或客体)与案件的关联性——对象仅限于案件中经法律确认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并且与案件有关联3.鉴定实施主体的特定性4.鉴定结论的证据性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司法鉴定最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六世纪司法鉴定已经萌发,并在以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的法医实践和理论以及制度都曾经在相当长时间内于世界范围占据过领先地位。宋慈《洗冤录》秦简《封诊式》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民国时期司法鉴定处于不被重视地位,建国后司法鉴定发展迅速,并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取得了全面发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2005年9月30日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7月18日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外国司法鉴定发展国外司法鉴定总体上起步较晚与西方医学等自然科学结合比较紧密,善于吸收、利用各种最新自然科学技术较早开展尸体解剖,极大促进了医学和法医学的发展目前分支学科众多
本文标题:司法鉴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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