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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2讲 公司法(02-03)
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公司的一般制度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三讲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修订;现行《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修改的背景由于原公司法规定上存在的问题: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保护手段;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一)含义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规则的总称。公司的对内关系: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职员等各部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公司各个行政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公司的对外关系:调整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一、公司法的概念(二)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及权限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此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具有组织法的特征。(2)公司法是行为法。公司法对公司及其股东在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经营管理、利润分配以及对外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是公司的行为准则。(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一)含义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公司与企业的关系:观点1:公司与企业是两个外延完全重合的概念。观点2:公司与企业不是两个外延完全重合的概念。本人赞同观点2,因为在任何法系中的任何国家,企业从来都不仅仅是以公司这种单一形态表现出来的,除了公司以外,还有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因而结论只能是:公司是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而不是企业的唯一组织形式。二、公司的概念1、公司必须具有法人资格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公司的特征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由2-200个发起人来设立,惟一的例外是国有独资公司。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非营利法人主要是指发展公益、慈善、宗教、学术事业等的法人。(三)公司的种类1、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分;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公司中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公司。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指公司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公司(又称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认购。2、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分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地位和声望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如无限公司3、根据公司组织管辖系统分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组织系统内的全部分支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公司。分公司:是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赖关系分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多数股份,从而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拥有足够控制权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半数以上股份为母公司所掌握,从而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5.按照股份转让方式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6.按照公司的国籍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一、股东出资制度可分为三个小问题:①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③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第二节公司一般制度公司的小模型:股东(法人)公司(资本)债权人①出资③股权②债交易(一)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1、出资的概念【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2、出资的法律意义(1)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要件。(2)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出资是股东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前提和基础。(二)股东出资的形式1、出资形式的基本要求。出资形式法定性;财产价值的确定性;出资财产具有可转让性。2、我国法定股东出资形式①货币。这是资本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②实物。③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④非专利技术。⑤土地使用权。3、其他出资形式问题除了上述五种法定出资形式之外,其它的财产权可否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实践中对于法定的五种形式已经有所突破。例如: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股权置换、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转股”、管理层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职工持股问题、挂靠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等等。(三)股东出资程序步骤1、出资的价值评估。2、交付或转移产权。3、验资。(四)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未完全履行。又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五)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1、导致公司设立失败,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对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2、导致公司设立瑕疵,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①追缴出资。追缴——请求强制履行。②催告失权。另行募集或减资。③由其他发起人代替缴纳出资。追偿或代位。需注意:其一,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在已经出资范围内享有股权,对于未实际出资的部分不应享有股权。追补出资的,可主张追补以后的股权。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强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放弃或转让其已认购的股权。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在认购出资额范围内仍负有债务清偿责任。其二,其他发起人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其三,公司成立前,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告是其他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原告是公司,但其他发起人在公司怠于诉讼时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四,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前,其性质属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其性质属于侵权责任。【案例】某城市市郊原有一国营农机厂,因近年农机产品销路不好,该农机厂只好停产。张某看中农机厂邻近公路旁的一栋2层共3000平方米的空置厂房适合于商业用途,便与农机厂协商,将该厂房装修后做成建材市场对外进行招租,赚取租金。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实业有限公司来进行该项目的经营。为此,双方合议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又拟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①公司名称为XX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农机厂以厂房出资,该厂房评估价值2300万元,张某以货币1200万元出资,农机厂占公司股权66.6%,张某占股权33.4%。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承担经营风险与亏损。②公司成立后农机厂应负责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将该厂房的产权从农机厂变更为飞龙公司。③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农机厂指派,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建材市场对外进行广告招租,由于该市场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招租业务很火爆,3个月即招租完毕。飞龙公司共收取商户租金及保证金1600万元。建材市场开业后2个月,张某利用飞龙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和其总经理身份之便,将飞龙公司1500万元全部从飞龙公司账户划走,人也一走了之,飞龙公司向公安部门报了案,但张某查无下落。由于市场无钱,经营管理混乱,业务变得萧条,1年后,合同期满的商户纷纷要求退出,并要求飞龙公司退还保证金,但公司已无款可退。商户们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拍卖飞龙公司的房产,以拍卖价款返还商户的保证金。但飞龙公司辩称,该房产的产权人为农机厂,农机厂只是为飞龙公司的股东,不能代替飞龙公司承担责任。经法院调查查明,农机厂的房产在飞龙公司成立后并未办理向飞龙公司的转让登记。【问题】在农机厂出资的房产并未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况下,商户们向法院提出的执行该房产的请求可否予以支持?答案:可以。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注册登记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我国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表现为严格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在我国,设立公司的类型和设立公司的行业不同,其适用的设立原则是不同的。一般来讲,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严格准则设立主义(特殊行业例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核准设立主义。二、公司的设立制度(一)公司设立的法定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是指设立公司采取何种方法和程序。在大陆法系,公司设立的方式依据公司设立时资本募集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1、发起设立概念: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或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特征:公司资本或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而由全体发起人出资或在全体发起人范围内认购全部股份。设立公司时的发起人是未来公司的全部股东。适用:此种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法律规定的程序比较简单,设立期限短、成本低;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也具有稳定性和封闭性,因此较为适宜中小型公司。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既可以采用发起方式设立也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2、募集设立①概念:募集设立也称为招股设立、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②特征:A.招股设立。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B.渐次设立。募股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再由社会公众认购其余股份。C.复杂设立。与发起设立相比,因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复杂。③适用:募集设立适用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④评价: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有利有弊:其利在于:便于筹集资金。其弊在于:监管严格,程序复杂;股权分散,不利控制;易生欺诈,易损公益。⑤法律限制:针对募集设立方式的弊端,各国的公司立法多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限制。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A.发起人必须足额缴纳股款;B.新法规定现金出资不得少于注资额的30%C.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占发行资本总数的20%以上;D.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等。并且公司法还规定资本募集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须由银行代收股款,以及募集失败时发起人的返还责任等。(二)公司设立条件1、概念所谓公司设立的条件,是指法律规定设立公司所必须满足的各项基本要求。2、意义现实意义: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理论意义:保证公司具备法人的构成要件。公司设立的条件反映了法人的构成要件。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
本文标题:第2讲 公司法(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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