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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篇共分二十章节可以用来复习考研也可大一宪法考试复习第一章宪法概述1、中国最早使用近代意义的“宪法”一词的是清末的思想家王韬。2、西方学者关于宪法概念的论述:第一,宪法是关于国家的统治结构和纺织工业部组织及其活动原则的规定。第二,宪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制约。第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基础。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确定国家和社会的实质性关系。4、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宪法概念的论述: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次,宪法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体现,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其三,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5、中国学者关于宪法概念的论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6、宪法的定义: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7、宪法的形式特征:首先,在内容上,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其次,在效力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三,在程序上,宪法的制定(8个步骤)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提案、通过2个步骤)更为严格、复杂。8、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9、宪法的实质特征:第一,保障公民权利,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第二,规范国家(政府)权力的运作,宪法就是限权之法。10、宪法的政治实质:宪法的政治实质是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首先,在产生上,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制定的。其次,宪法在内容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其三,在发展上,宪法是随着各个时期的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11、宪法的精神实质:宪法的精神实质,在于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12、宪法的形式分类:宪法按照形式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13、宪法的实质分类:宪法按照实质可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资产阶级启蒙运动。2、1215年国王约翰在英国被迫发布了《自由大宪章》,是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它具有保守性、妥协性、不成文性。3、美国的“1787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4、法国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它是1719年批准生效的《人权宣言》。5、清末“预备立宪”: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十九信条》。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的、最后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文件;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蒋介石时期《训政纲领》,1936年“五五宪草”。7、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它是一部临时宪法。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8、现行宪法的四次局部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1、宪法的基本原则也称公理性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或称主权在民原则,其核心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或属于人民。让—布丹《论共和国六书》—主权思想。霍布斯—君主主权。约翰—弥尔顿—人民主权思想。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人民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不可侵犯的。3、人民主权学说的进步意义: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4、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宣布:“整个主权的本源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规定人民主权原则的两种方式: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5、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社会主义宪法的法治原则内容:第一,以抽象的原则形式确立了法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宪法确认了其本身最高效力。第三,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第四宪法规定了各种主体都有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和责任。第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六,宪法维护司法独立,以使宪法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7、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第四章宪法运行1、制宪权的性质问题:首先,制宪权是一种事实性的权力,而非创设性的权力。其次,制宪权是基于一种理念的预设,而非一种制度的肯定。其三,制宪权是一种优于宪法的最高权力,而非从属于宪法的权力。其四,制宪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性的权力。2、宪法修改的程序:第一,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宪法修改议案。第三,审议后有2/3以上的人通过修正案。3、宪法解释的主体:立法机关解释体制(源自英国,中国实行),司法机关解释体制(美国实行),专门机关解释体制(德国、法国实行),国家元首解释体制。4、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解释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首要职权。第五章宪法与宪政1、宪政的定义: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2、一部反映并且旨在促进宪政精神的具有“正当性”的宪法必须明确一个违宪审查机构。3、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民主强调的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即人应当受到尊重,必须享有较大程度的自治和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宪政注重的是对权力的限制。4、保障人权体现了宪政的价值追求,它不仅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政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高目标。5、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宪法是宪政的表现和依据。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第六章国家性质1、国体又称国家性质,或国家的阶级性质,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2、《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对我国国体的规定。3、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和阶层构成:工人阶级是国家政权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它和工人、农民共同组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新的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组成部分,构成我国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及其他改造惩罚对象4、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共性,分别为领导权、阶级基础指导思想、国家职能、历史使命。5、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第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确切地反映我国国家阶级状况所发生的变化、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第二,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具有中国特色。“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相比,在概念表述上更清楚地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民主与专政两方面职能,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统一。第七章国家形式1、国家的形式:其主要成分就是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2、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一种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它是指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按照阶级统治的需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设立国家权力机构,在这些国家权力机构之间进行权力配置并规定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以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用的政治制度。3、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翁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一项根本政治制度。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6、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一,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出发点是主权在民,其目的是实现人民主权。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相当特殊。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运转。8、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划分关系。9、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划分后如何规范国家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有着密切的关系。10、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接其联合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为联邦与邦联。单一制与联邦制是最主要的两种形式。11、现行《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12、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13、中国特色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要求。14、我国现行《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八章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即凡是具有法定浮桥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自由行使选举权而不受任何限制。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第3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个选民所投的选票的效力相等。《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主要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是单纯的形式上的平等。3、选举的物质保障与法律保障原则:首先,由国库开支作为物质保证。其次,法律保障。4、选举的组织:间接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5、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7、“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8、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与职能: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第九章经济与文化制度1、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在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我国目前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所在。第十一章平等权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族平等权、选举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宗教信仰平等。2、对《宪法》第33条第2款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理解: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
本文标题:大一宪法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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