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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广州骑楼的规章与实践一、商业与卫生:香港骑楼发展概况广州骑楼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建筑形态及规章制度受香港影响极大。林冲认为骑楼作为一种近代城市街屋模式首先在新加坡、香港等英属殖民地出现。因此,在探讨广州骑楼前有必要先了解香港骑楼的发展概况。值得注意的是,骑楼在英文文献中主要使用“verandah”一词,现代建筑学一般写为“veranda”,意为“外廊”。藤森照信指出:“外廊是指建筑物外墙前附加的自由空间,同其类似的形式很多,名称也各种各样。在欧美的书籍和资料中,有不加明显区别地使用外廊、阳台(balcony)、平台(terace)、门廊(portico)、连廊(arcade)等的例子。”笔者所见的香港政府的文献中使用“verandah”一词明确指横跨人行道之上的建筑,最早是在19世纪70年代。香港骑楼最初的建筑形式深受外廊建筑影响。香港早期大型商业建筑大多建有外廊,一是受气候因素影响,二是个别商人侵占公地的结果。这一时期,已有不少土地业主(lotholders)建筑外廊和阳台侵占官地(crowdland)及街道上方的空间。港督戴维斯(SirJohnFrancisDavis)曾发布禁止侵占官地的告示。不过,侵占官地的行为禁而不止。1846年后,在接受量地官署(surveyorgeneral'soffice)监督和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默许在维多利亚城内的公共马路或街道,建筑超越土地边界的外廊。为预防火灾时火势蔓延,一些临时法规(dateregulations)也要求建造外廊。但此类附属建筑在法律上无明确界定,产权模糊不清。▲香港会所(HongKongClub),1845年早期建筑法令对改善占地建筑外廊似乎成效不大,随着华商占地建外廊渐多,骑楼规则随之产生。1856年4月16日颁布的《建筑法令与妨害》(AnOrdinanceforBuildingandNuisance)第15条规定,“凡将造成人行道困扰或阻碍的建筑工程,及凡侵占道路上下方或官地的行为,将被视为妨害。”这意味着占地建外廊是“防害行为”,但该法令的成效似乎不大。19世纪70年代,随着华商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商人所建外廊的廊道越来越阔,逐渐横跨人行道,规管骑楼规则在此背景下产生。目前尚未知最早的骑楼规则颁布于何时,从施行于19世纪70年代的骑楼规则(verandahregulations)可见香港骑楼的一些重要信息。首先,建筑骑楼前须向测量署提出申请,提供申请者的姓名和地址。1872年,政府曾发布取消在官地上大批建筑骑楼的规定,每项建筑骑楼的申请将被单独考虑。第二,政府限制骑楼的用途,不得用作浴室、厕所、卧室、仓库或厨房等。这可能导致骑楼比较适合商用而非住宅。1881年,英国殖民地部特派专员翟维(OsbertChadwick)所绘制的香港多种华人住房图纸中并没有骑楼样式。第三,申请建筑骑楼者须担负维护人行道的责任。包括支付维修费、不准阻碍人行道通行,并负责人行道的清洁卫生。第四,骑楼无合法产权,政府征用时不需补偿产价。这可能源于大多数骑楼仍是侵占公地所建。在一张摄于1870年前后的相片中可明显看到,骑楼像在原有建筑物外部再附加上去,其平屋顶与原建筑物的斜坡屋顶看似并不协调。1881年,翟维克在皇后大道一带发现不少骑楼。他在报告中说:“这为往来行人提供遮蔽。由于狭窄,人行道常被正在看商品的顾客或临时堆积的货物所阻碍,对改善通行作用甚小。为使居住空间最大化,骑楼的深度侵蚀了路宽。”在翟氏看来,华商建筑骑楼就是为尽量占地。第五,建筑骑楼的房屋内部必须留空。这项规定源自西方卫生标准与华人住房习惯的矛盾。1878年5月24日,东华医院为首的华商联名致函港督轩尼诗(SirJohnPopeHennessy),反对总测量官普赖斯(J.M.Price)要求房屋须开辟巷道以通风采光及修建下水道的规定。鉴于华商对香港经济发展持续增长的重要性,轩尼诗同意尊重华人的住屋习惯,但要求建筑骑楼须在房屋内留空。最重要的是要求在主体住房和厨房之间建造天井,且其深度与房屋的楼层数量须成适当比例。科大卫认为这直接影响了日后香港住房的结构设计;这亦是政府对侵占官地建筑骑楼的让步。此后,这种原属“侵占官地”的做法曾一度为政府承认。1888年9月,辅政使司告示征收盖过官地建骑楼的官租,依据盖过官地的长度,每尺征收10—18仙士。至1890年,才由港督宣布取消。▲1870年皇后大道(箭头所指骑楼即系后期加建,与主体建筑的坡形屋顶明显不同)1894年的大瘟疫对香港社会产生巨大影响,也体现在骑楼上。1894年,鼠疫由广州传入香港,其发病快、病死率高、无特定年龄限制的特点及政府的强制隔离,引发华人的恐慌,近8万多人逃离港岛。香港政府藉此对华人社区加强管理,削减东华医院管理华人事务的范围。在改善公共卫生的前提下,政府制定了一批更为严格的卫生和建筑法规,其中包括1895年10月12日颁布的骑楼规则(regulations)。在规则中骑楼由工务署署长(DirectorofPublicWorks)负责管理。骑楼须待人行道或道路规划完毕,绘制适当比例图纸至工务署报建,由署长审批。其基本建造规格如下:起建墙面至支撑墙壁或圆柱的宽度不少于7英尺9英寸(约2m),其外立面须与人行道路面齐平;维多利亚城内的骑楼从地面至过梁的高度不低于12英尺(约3.6m),城外的不低于11英尺(约3.4m);城内骑楼第一层高度不低于11英尺,第二层不低于10英尺(约3.2m),城外的第一层不低于10英尺,第二层不低于9英尺(约3m)。骑楼建筑材料可为铁、石或砖,但维多利亚城内骑楼的支撑墙必须由铁或石建造。过梁须用花岗岩或上好的柚木、硬木。该规则将政府管理骑楼的范围扩大至骑楼的形式、构造、材料等,并通过工务署审批环节加以监督。1897年,洁净局再增加两项限制条件,要求建造有天井、后院、后巷等开放空间,或主房与边墙留空占建筑空间一半以上的房屋才准予建筑骑楼。该限制与1878年规则相同,强调留空改善空气流通。也就是说,政府管理骑楼的措施仍是从改善住宅卫生角度出发。香港骑楼的分布大致体现着华商贸易的扩展。随着商贸的扩展,骑楼的建造区域由上环一直向东扩展至皇后大道,再至湾仔及维港对面的九龙。政府为了管理华人住房,规范骑楼的兴建、用途、产权等,并在改善住宅卫生前提下,要求兴建骑楼须在房屋内留空。大瘟疫过后,政府管理骑楼的范围扩大至骑楼的形式、构造、材料等更深入层面。1903年,洁净局制定的《公共卫生与建筑》(PublicHealthandBuildings)将路面的宽度加入限制范围,规定禁止在路宽少于50英尺(约15m)的街道上建筑骑楼。从占地自建到1903年被纳入政府马路规划之下,香港骑楼通过一个订立法规的过程逐渐规范化。▲1885年皇后大道东的骑楼建筑二、改良街道与建筑:广州骑楼的兴起香港骑楼在建筑形态和管理规章方面为广州骑楼的兴起提供了模范。19世纪中后期,省城广州与香港贸易联系紧密,大批商人、工匠、苦力在两地来往谋生。邱捷、张晓辉、钟宝贤等学者研究证实省港两地有密切的商业合作和竞争关系,对广州的经济、社会、政治产生深远影响。清末新政时期,为了扩大城市发展空间,填筑珠江堤岸,是广州官商的共识。随之而起的修筑马路、改良街道和建筑被看作是促进商业发展的形式。香港骑楼在此背景下成为广州官商推崇的改良建筑形式之一。然而,一直到民国初年,骑楼尚未成为广州普遍的建筑形式,也未能如提倡者所愿起到改良街道的作用。对于一条新辟马路是否应该建筑骑楼,政府、商人和居民有着不同的考量。改良街道和建筑在1900年后开始受到官商重视,仿效香港建筑骑楼是其中一种倡议。修筑珠江堤岸之初,广州当局曾设想仿照沙面的棋盘式来规划长堤的马路和商铺。1903年初,负责填筑堤岸工程的堤工局成立,由南海、番禺两县令兼任堤工委员。1904年初,堤工局发布告示要求堤岸建筑必须符合定制格式才准建造,“堤内各叚所有批领之地无论建作如何,必先绘图呈局核明与定制格式相符始准起造,倘有不合格式,虽工竣亦须改拆。”当时商人推崇的新式建筑主要是洋式骑楼和上海院子。如西关大巷口、上陈塘一带妓院发生火灾后,商人修复房屋时即改建骑楼和上海院子。1907年6月,江宝珩(笔名侠庵)等创办《商工旬报》(第4期后改名《农工商报》)。该报意在讲明“生财好法”,提倡奖励农工实业。1908年冬,劝业道与江氏商订,将该报改名《广东劝业报》,附属劝业公所。该报遂成为官商宣传发展商业的重镇。江宝珩是光绪年间广州一名在学生员,曾游学日本,考察实业。他将改良街道视为发展广州商业的关键,先后发表过《羊城市面改良与商务之关系》、《羊城街道改良论》、《改良广州街市政策》等文章。1909年,《广东劝业报》刊登张石朋的《羊城改良街道不可缓》一文。文中比较香港、沙面与广州的街道,认为广州街道如巷、行人如鲫,令人生厌。而店铺建筑的不良是导致“街道不洁”的重要原因,故提倡仿效香港建筑骑楼。张氏说:“香港铺户,无论大小,莫不有骑楼。省城铺户则无之。于是不得不设天篷,以账蔽铺面。二者之利弊,不可同日语。骑楼占地不多,既可以便行人,壮观瞻,而无碍道路。天篷以木板或明瓦为之,占地既多,常遮遍街道,阳光、空气被他阻隔,道路因而不洁。试观城内之惠爱街、西门外之第几甫一带,无论天色阴晴,常觉昏暗。阳光缺少,道路潮湿异常。迨至雨时,则檐溜点滴,尤不便行人。何一非天篷之为害也?或者以天篷招火患,犹其余事耳。虽然天篷之设,所以代骑楼者也。苟不改良铺积,则骑楼一日不能设。骑楼不设,则天篷一日不可无。所以改良铺积,关系于道路不少也。况夫商务之盛衰,每视铺面之装煌为比例。改良铺积,亦乌可缓图哉。”在张氏看来,建筑骑楼可以一举多得,既能解决人行路的通行,也能解决街道的卫生清洁和防火,进而促进商业发展。这样,改良建筑形式具备了利便交通、改善街道卫生、消防及发展经济的多重意义。在官商大力提倡之下,堤工局可能曾颁布过长堤须建造骑楼及准建骑楼路宽的规定。1912年7月,民政司长钱树芬整顿长堤交通,曾说:“沿堤铺户,建筑之初并不建设骑楼,已属有违定章。”换言之,此前已有“定章”要求建筑骑楼。1913年,民政司土木课规划西堤二马路不得建筑骑楼的依据也是堤工局“旧章”。该规章在民国初年得到广东省警察厅的继承。《省城警察厅取缔建筑章程及施行细则》(颁布时间不详)第14条规定,“堤岸及各马路应在自置私地内留宽八尺(约2.7m)建造有脚骑楼,以利交通。”当时,长堤骑楼数量可能不如官商倡导得那么多,已建骑楼街道的交通也未见明显改善。如钱树芬所见,“省河一带,兴筑长堤,原期利便行人,交通水陆,沿堤铺户,建筑之初并不建设骑楼,已属有违定章,乃各家复于屋外,钉挂檐篷,一遇风雨,沿途淅沥。”不少店铺没有建筑骑楼,并一如既往在铺屋外设置篷帐。至于在已建成骑楼的街道,业主则用木板、铁栏或闸门来阻隔人行道,以便拦出一段空间转租给小贩摆卖生果、杂货以获利。原本留作人行路的路面被分割成一个个小空间段,行人无法通行。1913年龙济光任民政长时还曾指令警察厅,“饬堤岸靖海酒楼将其最近在骑楼下加建的铁闸拆去。”骑楼下的人行路也常挂晾衣物,造成行人不便,“行人道出其间者,冠服多为滴湿,时或被风吹下,则损伤头面者有之。屡经警察劝止,仍置弗恤。”对于建筑骑楼的路宽标准,政府、商人和居民持不同意见。1912年11月9日,西关新豆栏南约发生大火,新豆栏、源昌街、德兴街、联兴街、荣阳街、鸡栏一带铺屋皆被焚毁。钱树芬决定乘此次破坏,将该处改筑马路、改良建筑。于是土木课规划将之辟为西堤二马路,路宽30英尺(约9m),通过横路连接西堤大马路。沿袭堤工局“旧章”,土木课将该路定为不得建筑骑楼。省议会议员伍于簪对此提出质疑,他引用香港1903年《公共卫生与建筑》的规定说:“[香港]不论公家或私家,街道凡窄过25英尺者,皆不得建造撑架骑楼,观此,则反是者可知。况吾广州地处温带,当春夏之际,阴雨淋漓,暑气熏蒸,行人皆喜骑楼,以资庇荫。故本员以为,凡满25英尺之街道,宜准其建筑3尺之撑楼;满30尺之街道者,准其建筑3尺6寸之撑架骑楼。
本文标题:民国时期广州骑楼的规章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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