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九章民事行为第一节概说第二节民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第四节意思表示第五节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第六节效力欠缺的民事行为第七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第一节概说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一、含义二、相关概念(一)法律行为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54:“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三)事实行为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适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法的(效力欠缺的民事行为)第二节民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是否须符合法定形式“式”——意思表示的形式三、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四、独立民事行为、辅助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意思表示中,是否具有设权实质内容五、生前行为、死因行为七、有因行为、无因行为六、负担行为、处分行为“财产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负担行为:以承担债务为目的、不导致财产权变动的民事行为。处分行为:以财产权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有因行为:财产给予的原因与民事行为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民事行为。无因行为:自身效力独立于财产给予的原因的民事行为。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基本要素具备——“有”“无”之判断,事实判断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一)一般成立条件意思表示——任何民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素(二)特殊成立条件特定民事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须具备的要素1、交付——实践性民事行为2、特定形式——要式行为第五节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概述(一)一般有效要件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体合格)“相应”的判断标准:(1)行为与本人的生活关联度;(2)行为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3)行为标的额;2、意思表示真实(1)不一致情形:1)传统民法误解错误重大误解(我国)重大误解——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行为内容的重要事项发生错误判断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A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存在根本性的背离;B客观方面,行为人遭受了重大损失2)误传《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错误判断源于当事人的过失(2)不自由情形(意思表示非自愿):1)欺诈构成要件:欺诈故意欺诈行为错误认识意思表示欺诈方受欺诈方2)胁迫注意四点:第一,胁迫行为的违法性第二,胁迫损害的可能性(被胁迫人相信)第三,胁迫行为人的不确定性第四,胁迫结果的合意性(符合胁迫人的意愿)3)乘人之危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二)特别有效要件第六节效力欠缺的民事行为依所欠缺生效要件的性质区别对待:(1)有关社会公益(2)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3)程序上——当然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一)类型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二)特征1、违法性2、国家干预性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审查、认定民事行为无效3、不得履行性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可诉请法院认定民事行为无效(三)效力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无效之后果,始于行为成立之时——无效之后果,无须确认——无效之后果,不可挽回(四)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概念(二)特征1、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2、未被撤销前有效3、必须有撤销行为4、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行为自始无效1、侵害客体不同2、发生的原因不同3、效力状况不同4、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可撤销——个人利益无效——社会利益可撤销——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违背“根本性”有效要件可撤销——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无效——自始无效可撤销——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无效——行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确认其无效。(三)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同(四)种类1、基于重大误解所为的民事行为2、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注意:因此类原因而申请撤销民事行为的,不以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或被利用危难情事方遭受财产损失为条件3、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内容严重不公平,当事人给付或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2)这种不公平违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引起显失公平的原因:(1)利用优势(2)利用对方无经验或轻率(3)一方基于陷入危难,有所急需(4)未履行在订约过程中应尽的告知等义务(五)撤销权及其行使1、概念及性质2、享有撤销权的人3、实现: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4、消灭:(1)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2)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5、撤销权与解除合同权第一,适用范围不同撤销权——单方或双方民事行为;解除权——双方民事行为第二,产生条件不同撤销权——意思表示不真实;解除权——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第三,法律效果不同撤销权——溯及力,自始无效;解除权——视情况而定有无溯及力(六)变更权法律后果: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生效概念、性质、实现例1:某电器商行明知彩色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但在销售时故意不加说明,顾客甲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彩电。该行为属于()A、欺诈的行为B、显失公平的行为C、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例2: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一年半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刘某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B.本案中,刘某与甲家具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C.本案中,刘某请求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刘某只能主张违约责任D.本案中,刘某有权主张甲家具公司退一赔一例: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1.如何界定吴某的行为?2.陈某可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概念2、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悬而未决,既非有效,也非无效(二)特征1、因“权利”不足所致3、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决定“追认”或者“拒绝”4、若其追认,行为自始有效,否则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比较: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行为成立时的效力状况有效效力悬而未决撤销权/追认权人行为人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行为的最终效力撤销:自始无效不撤销:始终有效追认:自始有效拒绝:自始无效(二)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1)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的,生效;否则不生效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行为相对人作出(2)行为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相对人催告后,在催告期内,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行为自始有效;法定代理人不作表示的,其沉默视为否认,该行为亦自始无效。撤销权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于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或否认权前行使;二是相对人为善意;三是需明示.效力确定:2、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确定:事后经有处分权人的追认(授权)或取得了处分权,行为生效3、无权代理行为效力确定:(1)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生效;否则对被代理人不生效,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2)善意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4、无权代表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后追认的有效;善意相对人不知情的无权代表行为有效。追认权与撤销权都是形成权;追认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应采用明示的方式。追认行为的性质:(1)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行为;(2)是辅助性的民事行为;催告行为为准民事行为撤销行为为单方民事行为补充: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中所涉及的权利和行为的性质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无效与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二)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例1: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A公司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要求退货。下列论述正确的有()A、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无效B、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机械表的条款可撤销C、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效力未定D、该购销合同无效例2:甲因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乙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卖与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相应对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代理权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处分权C.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处分权D.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代理权例3: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第七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二)不许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概念(P159)1、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益的(1)结婚、离婚、收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身份行为(2)继承的承认或抛弃(3)各种票据的兑现,发票人均负无条件的兑现责任2、妨害相对人利益的撤销权、承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等各种形成权的行使(三)条件的要求将来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约定的事实(四)种类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是决定民事行为效力发生还是消灭为标准)(1)延缓条件(生效条件、停止条件)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尚待生效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2)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行为成立效力悬滞条件未成就条件成就无效生效行为成立行为生效条件未成就条件成就继续有效无效2.积极条件:消极条件:事实发生——条件成就事实不发生——条件成就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划分标准:条件的成就是否受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所左右随意条件:条件能否成就,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偶成条件:条件的成就完全取决于偶然的事实,而非人力所能决定混合条件:是指条件能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偶然的事实的结合。(四)对附条件民事行为的保护条件成就的拟制——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条件不成就的拟制——恶意促使条件不
本文标题:民事行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0462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