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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述职报告 > 第四讲 公务员人事分类制度
第三讲公务员人事分类制度一、两种人事分类制度比较二、中国公务员人事分类制度三、西方公务员人事分类制度一、两种人事分类制度•人事分类是政府人事部门按一定标准对体现公务要求的职位所进行的分类。主要有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种。(一)品位分类制度1.品位分类的涵义•品位分类(RankClassification)是指以行政人员所具有的资格条件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并以其职务或级别高低来分类确定其待遇的人事分类制度。•在品位分类下,官阶是个人级别,用来标志个人地位、资格、报酬,所以官阶与职位是分离的。职位有等级,人也有等级。职位的等级和人的等级可以不一致,于是可能出现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有官无职,有职无官的情况。•目前世界上采用品位分类制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新加坡、阿根廷等国。2.品位分类制的源起与发展•品位分类制有着悠久的历史,源于等级森严的封建专制国家。我国的夏、商、周时代品位分类的特征就已渐明显,至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直到清朝灭亡,我国的官吏制度是典型的品位分类制。•西方国家16世纪建立的军衔制也是一种品位分类的方式。2.品位分类制的源起与发展•1968年英国政府根据富尔顿委员会的建议成立了文官部,下设职级审核司。1971年英国职务划分为综合、科学、专业技术、培训、法律、秘书、社会保障、警察、资料处理和调查研究10大类。每个职类又分为2-10个职级,公务员的职级是根据其所任职务及资历和学历所确定的。法国、德国、意大利、韩国、新加坡、阿根廷、加纳等也实行品位分类制度。如法国把公务员分为A、B、C、D四等;德国分为简单职务、中等职务、上等职务和高级职务。3.品位分类的优点(1)简便易行,适用性强。(2)便于协调,便于流动。(3)注重能力,提倡通才。(4)官职分离,便于领导。•4、品位分类的缺点(1)限制了学历低而能力较强的人员发挥作用;(2)同工不同酬,多劳不多得,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利于公务员的激励;(3)由于职责往往不一致,造成贡献大小不一样,从而影响公务员的积极性,容易形成“官本位”的倾向;(4)人在事先,容易出现因人设岗、机构臃肿现象;(5)分类不系统、不规范,不利于严格的科学分类和管理;(6)轻视专业人才,不利于工作质量的提高。(二)职位分类制度1.职位分类的涵义及其产生与发展•职位分类(PositionClassification)把公务员的职位按照工作性质、业务内容、简繁难易、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区分为若干规范化的种类,以此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这就是职位分类。是人事行政科学化、现代化的标志。•最早出现在美国企业管理之中,很快被美国政府采用。之后被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学习使用,英国也借鉴。2.职位分类的概念体系①职系:根据工作的业务性质,把业务性质相同的所有职位划分为一个职系。如办事员职系、机械工程师职系等。②职组:工作性质相近的若干职系集合而成为职组。如办事员职系、速记员职系和打字员职系集合到一起构成文书职组。③职类:又叫职门。由工作性质大致相近的若干职组构成一个职类。它是职位分类中最粗略的单位。如行政执行职类、专业技术职类。职级:在工作性质相同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同一职系中按照工作责任大小、业务的繁简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把职位划分为不同的职级。职等:把不同的职系中工作难易程度和责任大小相同的职位划分归类为同一等级,这些等就是职等。如大学讲师与研究所的助理研究员及工厂的工程师,均属于同一职等。2.职位分类的概念体系3.职位分类制的特点•(1)以“事”为中心,事在人先•(2)分类方式先纵后横•(3)注重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官等和职能相重合,级别与职务相挂钩4.职位分类的优点①因事设人而避免了因人设事滥竽充数现象;②可以使考试和考核标准客观,有利于事得其人,人尽其才;③便于实行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④可以做到职责分明,减少不必要的推诿纠纷,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佳人选,解决机构重叠、层次过多、授权不清、人浮于事等问题,提高组织机构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使组织机构经常处于合理高效的状态。•5、职位分类的缺点①在适用范围上,职位分类较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和职位,而对高级行政职位、机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则不太适用;②实施职位分类的程序繁琐复杂,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并需要有经验的专家参与,否则难以达到科学和准确地步;③职位分类重事不重人,强调“职位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严格限制了每个职位的工作数量、质量、责任,严格规定了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有碍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个人积极性不容易得到充分发挥;④职位分类在考核方面过于注重公开化和量化指标,使人感到繁琐、死板、不易推行。(三)职位分类制与品位分类制比较•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职位分类中公务员的等级与职位相统一;•职位分类中工资差别与职位工作的难度、责任大小和资格深浅成正比,同工同酬;•职位分类制度注重专才的作用,利于专才成长,实行专才专用原则;•职位分类制程序比较复杂,技术性要求较高;•职位分类制有规范性的职位说明,易于科学管理,但缺乏灵活性;•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在品位分类中公务员的等级与职位相分离;•品位分类中则以品位等级定工资,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品位分类制比较注重公务员的资历;•品位分类制中较为简单,不需很高的技术性;•品位分类具有灵活性,但对公务员的管理带有更多的经验性和主观性。(四)公务员人事分类制度的发展趋势•伴随着人事制度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严格的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已不复存在,在实际的人事制度中,可以把它们结合在一起(结合的方式和程度可以多种多样),如果在认识上绝对化,认为它们是非此即彼的,就可能误入歧途。•职位分类制度与职位分类制度具有融合发展的趋势。比如我国虽然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是典型的品位分类。在实践中,公务员的级别一般也只升不降。如退居二线的正处级干部,没有担任正处级实职,但级别依然是正处级,级别与职位相分离。(一)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1、综合管理类•2、专业技术类•3、行政执法类二、中国公务员人事分类制度(一)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1、综合管理类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一)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2、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纯技术性二是低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一)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3、行政执法类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二)我国公务员职务的划分《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案例:周永康为何是正国级据中国新闻网2014年12月18日报道,近两年来,全国共查处副部级以上干部40余人,其中正国级一人,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其中正国级干部就是指周永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台前,用的是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它的第十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以此类推。而中共中央1993年9月13日转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其中写着:“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1.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7人)•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享受国家级副职政治待遇。•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家级副职政治待遇。1.领导职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分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等1、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这一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以及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1、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如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2.非领导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的目的•首先,是为了适应机关某些职位特点的需要;••其次,是为了减少行政领导职数,提高行政效率;•再次,为了解决机关中一些专业人才和业务骨干的待遇问题。2.非领导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要求•首先,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有一定的规格;••其次,非领导职务要满足一定的任职条件;••再次,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有一定的比例限额。《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06]9号)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
本文标题:第四讲 公务员人事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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