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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异时,法院判决儿子小李随母一起生活。小李大学毕业后,一次交通事故致其脑部受伤,精神状况时好时坏,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王女士给儿子治病花去了大量的积蓄,为了孩子的前途,避免耽误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治疗,她便找到李先生要求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李先生以儿子已经成年,其已经没有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李先生是否还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的情侣小金和小晴(均为化名)2011年10月恋爱,相约一年后结婚,作为准公婆的小金父母汇款40万元给小晴买房。此后,小金和小晴虽买了房子并已入住,但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小金父母无法接受40万元“打水漂”的结局,最终在协商要回房产未果的情况下,将小晴告上法院。小晴是否该返还小金父母购房款2009年9月,孙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孙辉(化名,未成年)随母亲黄女士生活,孙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生活教育费。离异后,孙先生奔波于生计,一直未再婚。黄女士与从事个体生意的王先生再婚。再婚后,孙辉与继父关系也非常融洽。今年4月,黄女士擅自将孙辉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王先生的姓氏,取名王东。孙先生得知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张诉状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孙辉的原姓名。孙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2012年12月24日,在温州市桥儿头社区,一对年轻夫妇发现车钥匙和孩子都被锁在车里时,对着车里的孩子不停叫喊。声音吸引了附近居民,一名当地群众赶忙拨打电话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提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把车窗砸开。年轻夫妇听闻此言并未表态。随后,民警带着铁锤赶来,但是这对年轻父母却始终没同意救援人员破窗。车内的孩子号啕大哭,车外的父母却给保险公司打起了电话。“车是新买的,砸坏了,修车要花好多钱。”孩子父母的想法让救援人员束手无策。最终,在群众的劝说下,这对夫妇才同意救援人员破窗救人。中国当前婚姻的“亚健康”中国婚姻状况按百分比来划分的话,真正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占不到总人口的10%。有75%左右的婚姻家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还有另外的15%左右是已经离婚或处于濒临破碎的边缘。离婚率一路走高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已超过邻国日本和韩国。与新加坡同属亚洲离婚率较高的国家。1977年官方统计的离婚率为3%,而1997年达到13%。离婚案件数从1979年的31.9万件急升到1995年的105.5万件,1999年仅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就达l19.9万件。2000年之后离婚数每年以200万对的绝对速度递增,在2009年中国离婚率同比增10.3%。爱情不是联系婚姻和家庭的主要纽带和基础“靠子女维持的”比例达到58.2%;“爱情因素”为44.5%;“道德良心”为39.9%;“经济因素”为21.9%。这门课会告诉您以下内容:什么是婚姻?什么是家庭?婚姻家庭承担哪些职能?哪些亲属之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否受法律保护?这门课会告诉您以下内容:夫妻身份会带来哪些变化,婚后财产是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有哪些法律上的权利,承担哪些法律上的义务?法律对于家庭财产有哪些规定?家庭成员死亡时遗产如何继承?离婚有哪几种途径?法定离婚理由有哪些?离婚时子女抚养应当如何安排?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处置?适用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婚姻登记条例》《继承法》《收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章婚姻家庭法理论基础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性质和社会功能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的概念婚姻的特征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男女结合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3、男女两性的结合要符合一定的社会要求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之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二、婚姻家庭的性质(一)自然属性:即婚姻家庭赖以产生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固有的自然规律。(二)社会属性:指婚姻家庭的形态和内容上表现出来的社会要求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一)生物功能(二)经济功能(三)感情交往功能(四)教育功能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并被社会规范所确认的婚姻家庭形态。2、性质-上层建筑的范畴二、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群婚制(集团婚姻):血缘群婚、亚血缘群婚。2、对偶婚制(二)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1、奴隶社会2、封建社会3、资本主义社会4、社会主义社会第三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概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法》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要点:既包括婚姻法又包括家庭法;是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部门法、实体法和国内法。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范围: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二)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点(一)适用主体的广泛性;(二)具体内容上的伦理性;(三)规范要求上的强制性。四、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五、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与宪法的关系(二)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三)与行政法的关系(四)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五)与刑法的关系(六)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六、婚姻法的功能1、婚姻法具有保护弱者的功能;2、具有引导婚姻家庭建设和谐发展的功能。七、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一)中国奴隶制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主要是以礼为表现形式,《周礼》、《礼记》、《仪礼》等都有明确记载。主要有以下特点:1、宗法色彩浓厚:当时六礼、七出、三不去等婚礼、家礼对后世有很大影响。2、婚姻关系实行一夫多妻制。3、家庭关系实行家长专制。4、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手段,礼法并用,以礼为本。(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的特点1、法律并不是调整等婚姻家庭关系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最主要的手段。三纲五常、礼法并用2、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并不全面。3、婚姻家庭立法是固有法不是继受法。4、婚姻家庭法多为封建王朝制定的统一的国家立法。封建婚姻制度的特点: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男子享有“休妻”的离婚特权(二)建国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沿革1、1950年的婚姻法-婚姻家庭领域的一场革命(1)关于法定婚龄(2)无表兄妹间禁止结婚的规定(3)禁止纳妾与童养媳2、1980年的婚姻法(1)基本原则的变化(2)关于法定婚龄(3)增加了表兄妹间禁止结婚的规定3、现行的婚姻法(1)关于法的名称(2)夫妻财产制(3)家庭暴力(4)离婚的法定标准有了示例(5)离婚时的经济补偿(6)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与内容1、概念: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资助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内容(1)结婚自由(2)离婚自由(二)婚姻自由应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容许侵犯,也不允许滥用。(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含义:一男一女结为父母的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二)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1、禁止重婚(1)重婚的含义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2)重婚罪与重婚行为重婚罪: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一定有重婚行为,有重婚行为的不一定构成重婚罪。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2)完善(三)其他的婚外两性关系1通奸2网恋与网婚3关于精神恋爱三、男女平等原则(一)含义: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禁止一切性别歧视。(二)具体表现:1、在婚姻关系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2、在家庭关系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含义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3、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空巢家庭丁克家庭核心家庭关于精神赡养(1)精神赡养的含义(2)精神赡养的执行(二)该原则的贯彻1、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家庭“软暴力”一般不以直接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而是通过嘲笑、漠视或者拒绝与家人沟通的态度和行为,对家人施加的一种不良影响,还可以通过情感折磨、性惩罚、谩骂与侮辱、无家庭观念、缺乏责任心等方式来表现,其对家庭成员的伤害,特别是精神上的伤害不容忽视。2、禁止家庭成员之间虐待与遗弃1992年2月,阳女士经人介绍与陆先生认识,同年9月二人登记结婚,1994年11月生育一子。婚姻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虽偶尔有争吵,但最后矛盾往往能化解。陆某在外创业,并创立了两家公司。为了公司的运转,愈加繁忙。阳某为照顾读中学的子女在外租房居住,周末才能回家,夫妻间沟通及交流渐渐变少。阳某认为,陆某长期不回家,对其不体贴,对孩子不关心,长期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更让阳某气愤的是,陆某有了第三者,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直至阳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陆某对孩子不关心,长期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分居已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阳某在庭审中诉说:“小孩上补习班,他认为是浪费钱;小孩吃、穿、住、学习,甚至是生病,他都漠不关心。”“我做好饭,他就吃好了出去玩,有时甚至三更半夜出去,从不做家务”……“在单位家属院里7年,邻居问孩子爸爸是谁,我只能背着孩子悄悄地哭”……针对阳谋的陈述,陆某矢口否认。谈到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于公司由陆某负责,阳某对公司运营情况完全不了解,且公司盈余与其印象中相去深远,让她不得不怀疑陆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在质证环节提交证据时,阳某却无法对陆某没有尽到家庭义务等行为提出相应的证据。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一)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1、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2、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3、计划生育是夫妻有计划的生育,绝不意味着必须生育,夫妻有不生育的自由;4、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对社会承担的共同义务,而非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义务。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章婚姻法的适用范围一、婚姻法的时间效力婚姻法自何时开始生效,至何时效力终止。我国的婚姻法专门对婚姻法生效的时间做了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生效。“法不溯及既往。”二、婚姻法的空间效力婚姻法的地域效力,即婚姻法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婚姻法是全国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效力。但是民族地方可能进行变通或补充规定。第一节婚姻法的效力范围第二节民族婚姻一、民族婚姻的概念婚姻法中的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本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婚姻。包括结婚、离婚、复婚。二、民族婚姻的特点:1、早婚是我国各少数民族几乎普遍存在的现象。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婚龄普遍逼婚法提早了2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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