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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1.总则1.1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1.2本方案的制定遵循以下五项原则1.2.1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提高员工养老待遇,减少员工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利益,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1.2.2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根据国家以及深圳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1.2.3集体协商的原则:本方案必须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的方式投票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1.2.4高度安全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及比例内,根据合理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减少投资风险,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1.2.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企业年金市场以及公司的发展,适时调整本方案。2.关键词定义2.1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2.2公司及公司总部:在本方案中,公司指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合称公司;公司总部特指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企业年金计划:包括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合称企业年金计划。2.4企业年金基金:指企业年金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2.5计划参加人:指依据本方案的规定已成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成员,并在账户管理人处开设有个人账户的员工。2.6.受托人:指受托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2.7.账户管理人:接受受托人委托,依法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2.8托管人:接受受托人委托,依法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2.9投资管理人:接受受托人委托,依法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2.10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员工本人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若员工死亡,受益人按照国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确定。2.11个人账户:由账户管理人为计划参加人设立,用于核算和分配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相应的投资收益。2.12归属:员工个人账户金额的所有权向员工个人的转移。2.13未归属权益:员工由于离职等原因退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导致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暂时未确定归属的权益。2.14企业账户:由账户管理人设立,用于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方案权益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企业年金方案权益信息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等。2.15保留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公司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些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2.16未归属权益账户:主要指用于归集员工企业年金未归属权益的账户,未归属权益账户资金仅用于抵减公司的后续企业缴费。32.17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由受托人以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支付待遇。3.计划参加人参加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1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及3年以上的长期合约工(含公司首席产权代表);3.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3.试用期满;3.4所在企业属于参加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范围;3.5员工本人提出申请。4.公司和计划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4.1为加强集团化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实行统一管理,下属各全资和控股企业委托公司总部统一处理以下事项:4.1.1制订企业年金方案;4.1.2向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4.1.3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4.1.4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商;4.1.5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4.1.6根据有关政策以及企业实际情况,修订、中止或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受托管理合同以及变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商,并履行相应审批、备案程序;4.1.7统一开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账户(包括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4.1.8办理企业年金缴费、待遇支付、信息变更、账户查询和账户转移等事宜;4.1.9与受托人沟通,监督受托人的受托管理行为,处理与受托人之间的争议,维护公司和计划参加人的合法权益;4.1.10核准年金计划参加人的归属权益及企业年金待遇支付。4.2下属各全资和控股企业应经过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与公4司总部签订《企业年金管理委托协议》,明确各方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享有《企业年金管理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并应全面履行《企业年金管理委托协议》中约定的义务。4.3计划参加人的权利4.3.1有权了解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有关内容;4.3.2有权参与本方案的讨论和依照本方案进行合理的民主决策;4.3.3有权了解企业年金基金及员工本人个人账户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4.3.4有权按照本方案规定领取或转移企业年金待遇;4.3.5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4.4计划参加人的义务4.4.1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个人缴费,并授权所在企业从本人工资中代扣;4.4.2授权公司总部选择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资产进行管理运营;4.4.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5.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5.1资金来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由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组成,企业缴费部分由计划参加人所在的具体企业承担。5.1.1企业缴费:按照董事会、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企业缴费比例,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计划参加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企业年金缴费金额(公司根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原则,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对计提比例进行调整),税收优惠比例和列支渠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5.1.2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金额每年最低为12元,最高不超过该员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每年可变动一次,税收处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5.2企业缴费的分配规则企业缴费向个人分配的金额=计划参加人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个人分配比例5.2.1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为计划参加人上一日历年度的工资总额。55.2.2个人分配比例=A×B×C其中:¾系数A,为审核调整系数,该系数根据董事会审核意见调整。A=董事会核定公司的年金企业缴费比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上限。2007年度核予公司的年金企业缴费比例为6%,《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上限为十二分之一,则2007年度A为0.72。¾系数B,为年金总额调整系数,该系数每年调整。B=(1/12×∑计划参加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参加人上年度工资总额×C)。¾系数C,为个人系数,该系数根据员工情况按下列公式每年调整。C=基础缴费比例+保障缴费比例×[公司服务年限×权重1+(年龄-16)×权重2](其中:基础缴费比例为6%,保障缴费比例为0.1%,权重1为0.4,权重2为0.6)。5.2.3员工个人每年分配的企业缴费额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缴费向个人分配的金额平均值的5倍。5.3缴费时间和划转缴费的途径。缴费按年直接划入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6.账户管理6.1账户的开立由账户管理人设立个人账户、企业账户、保留账户和未归属权益账户。6.2账户的维护与变更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账户日常维护和更新。6.3账户的转移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将其个人账户转至新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入保留账户,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¾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¾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因身份发生变化由财政支付工资的;6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终止;¾由计划参加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的。6.4账户的注销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或转移完毕的,应注销个人账户。6.5计划参加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离职的,公司终止为其缴纳任何企业年金相关缴费或费用。7.基金管理7.1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7.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其他用途。8.企业年金待遇归属和支付8.1归属规则8.1.1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累积金额全部归属于计划参加人;8.1.2计划参加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每年按以下规则归属给计划参加人:公司服务年限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未归属累积金额的归属规则不满3年0%3年及以上100%8.1.3其它归属约定:8.1.3.1深圳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推荐的干部在任职期满后,其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未归属的累积金额全部归属于计划参加人;8.1.3.2计划参加人非主动离职的,其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未归属的累积7金额全部归属于计划参加人,但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按照下列规则归属:8.1.3.3当计划参加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未归属的累积金额不进行任何归属;8.1.3.4当计划参加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企业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未归属的累积金额不进行任何归属。8.2支付条件8.2.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受益人可以领取本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全部累积金额:¾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¾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提前退休,并在社保局领取基本养老保险;¾退休前死亡;8.2.2计划参加人出境定居,或因计划参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无经济收入来源而导致生活出现非常困难的特殊情况,可以领取本人已归属的企业年金缴费及其相应的投资收益。8.3待遇支付方式受益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9.企业年金计划的修订、中止与终止9.1本方案的修订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进入修订程序:¾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计划参加人,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进行本方案的修订;¾本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¾国家的企业年金政策发生变化的而使得年金方案需要做出相应的修订。9.2修订应当依据以下程序:9.2.1公司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修订。修订方案须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经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8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9.2.2修订后的企业年金方案须重新报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方面。9.3中止缴费的条件9.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中止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¾公司经营性亏损;¾公司未完成董事会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¾公司与计划参加人中止劳动合同,则公司可不再为其缴费;¾计划参加人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则公司可不再为其缴费。9.3.2当上述中止条件消失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恢复企业缴费。9.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计划参加人可中止个人缴费:¾公司与计划参加人中止劳动合同;¾计划参加人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公司企业年金计划。9.5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终止的条件9.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终止:¾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计划参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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