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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009年3月一、相关文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2008年6月23日印发出台背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省四厅局联合出台了该具体操作办法。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政策依据(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第七条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三、适用范围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统称企业。四、时间要求在2009年5月31日前即2008年度(所属期为2008-1-1至2008-12-31)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束前,可上报加计扣除200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有关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五、研究开发项目(一)项目的界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创新活动。其研究开发经费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也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政府补助资金及其它资金之和。项目的立项: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五、研究开发项目(二)项目的审核省属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其他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六、研究开发项目已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不需再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审核一次。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并对其作出是否是研究开发项目的判断负责。七、研究开发费用(一)研究开发费用的界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七、研究开发费用(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活动(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备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研究开发费用。附表如下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审核表(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年度(季度)金额单位:元序号费用项目发生额一、研发费用1(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1.材料32.燃料43.动力费用56(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71.工资、薪金82.津贴、补贴93.奖金101112(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131.仪器142.设备1516(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171.仪器182.设备1920(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211.软件222.专利权233.非专利技术2425(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2627(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2829(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301.新产品设计费31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323.技术图书资料费334.资料翻译费3435小计(1+2+3···+34)36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二、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部分37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部分38加计扣除额(35-36)×50%+37×150%七、研究开发费用(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依据财税制度和前款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行审核。企业应提供该项目的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有关财务账证等。经依法审核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八、费用的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⑴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及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⑵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⑶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⑷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⑸其它有关材料。九、共同合作及委托开发项目: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十、加计扣除的计算: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十一、费用的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和纳税情况对项目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并将项目名称及核准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抄送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的省或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十二、其他事项(一)企业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项目要列入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费用必须编制预算、决算,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做到账证齐全、单独核算。经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单独核算和账证不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十二、其他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凭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立项文件和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准手续。(三)小型微利企业(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凭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和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等相关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准手续。(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十二、其他事项四)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研究开发经费审核的资格,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样本)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公司:你单位报送的“*****”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按照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经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以上项目是研究开发项目,同意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省(市)科技部门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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