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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地位平等,权义关系为内容,可处分性)财产关系:所有权、流转权;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自决、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仲裁)、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性、规范性、公平合理)【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活动:法院审判活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做出裁判;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反诉、证人出庭作证、起诉状送达;(审判委员会讨论不是诉讼活动)诉讼关系:诉讼参加者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义关系,法院与当事人占有核心地位。民事诉讼特点:(1)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及检察院构成。(2)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强制性;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履行具有强制性)(3)民事诉讼对象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严格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特点:(1)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2)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3)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主体:依法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必须有权进行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1]法院: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2]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非诉讼代理人、指定代理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诉讼主体。(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1]人民法院:审判职责(是义务也是权利)[2]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义务: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3]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权利义务基本相同,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外[4]其他诉讼参与人:权义关系应为其角色不同而不同(3)客体:权义关系指向对象:[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间: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院的裁判行为[3]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事实[4]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5]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事实。【民诉上的法律事实】:引起民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1、诉讼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民俗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2)法律规定由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3)必须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才导致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不同主体,诉讼行为的差别:(1)法院:审理和裁判行为——审判职责赋予(2)检察院:生效的裁判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再审程序——监督职能赋予(3)当事人:任意性、期限性、可撤销性、(4)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5)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不具有任意性和可撤销性,但具有期限性。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民事诉讼法】:国家规定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民事诉讼法性质】:1、公法。2、部门法3、基本法4、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首要任务)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1)保证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2)保证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认、判履行、判变更或消灭)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效力:平等主体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其他适用民诉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2、对人效力:(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组织和企业(3)不再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申请在我国进行民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企业组织(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国际惯例和我国规定,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3、空间效力:中国领域4、时间效力:2008年4月1日,溯及既往,无论生效前受理还是生效后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新生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1、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1)程序自由价值:[1]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以及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2]保障程序主体进行理性选择的自由。(2)程序公正价值:[1]法官中立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3]程序参与原则:充分参与[4]程序公开原则:公开审判[5]程序维持原则:不能动生效行为(3)程序效益价值:降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2、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裁判结果的公正性(2)秩序价值:秩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3、【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1)一致性民诉程序的公正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民诉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使民事权益争议得到和平解决;实现安全的目标。(2)冲突性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公正程序不必然产生公正结果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通过强制力秩序维护,但破坏程序公正(3)相互协调注重于具体条件和个案情况的不同,从符合现实的最迫切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存在将工具性价值绝对化的误区。正确对待程序与实体、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关系,客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权威性,实现司法公正。【民事诉讼的目的】: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确立多元化的目的论1、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完善的程序保障并在这种保障下实现制定法所确立的权义关系和法秩序,是多个目的的统一。2、实体目的:保护实体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3、程序目的: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4、价值和主体的多元性,决定民事诉讼目的多元性。立法上也倾向于多元性。【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程序含义: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接受司法裁判权,且与诉讼目的论和价值观一致。【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1、诉权具有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方面,而诉讼权利仅有程序含义2、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先于诉讼开始。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后,存在在诉讼过程中。3、诉权主体限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广泛。【诉】: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诉的特征】:1、诉只能向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院提出,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请求。2、诉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3、提起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发生了民事纠纷4、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诉的双重含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目的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2、实体意义上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两者相互联系,并不分离。【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具体权利主张或请求法院予以擦盘的实体权义关系。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积极确认和消极确认2、给付之诉:将给给付之诉、现给给付之诉;特定物、种类物、行为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诉的合并】:将两个或以上彼此相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分离】: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作为若干个独立的案件进行审理解决。【诉的变更】:原告于起诉后,又以另外之他诉取代原诉的行为【诉的追加】:原告起诉后,又提起另外诉,以合并原有之诉。【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1)民诉的核心(2)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3)法院判定是否应合并、分离、追加或变更诉的主要根据(4)法院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5)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结合实体和程序识别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理论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和问题——允许竞合模式,受损失方择一行使。【既判力】: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通用力。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在起诉,不得就同意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不得作出与该判决矛盾的判断。【既判力意义】:1、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起诉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间实体权义关系【既判力的主管范围】:一般仅及于当事人,特殊扩张到第三人:1、当事人的继受人:继承人2、诉讼关系后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3、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的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4、涉及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和涉及公司团体关系的公司诉讼等特定类型的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共有原则: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形式原则;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特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同等原则】: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与他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他国司法机关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检查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1)前提条件: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受害人还没有起诉(2)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3)被支持起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支持起诉的单位处于支持者的诉讼地位(4)支持起诉的方式多样【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方式,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具有不可反悔性,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当事人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1、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根据:1、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和要求。2、是民事争议性质的必然要求3、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辩论原则】: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确立当事人的辩论权2、辩论权内容广泛:(形式or程序)3、辩论的形式和方式多样性(口头or书面)(自己or委托)4、辩论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开庭审理的质证和法庭辩论最集中体现)适用:1、法院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2、将辩论与辩护分开:(1)主体不同:辩论双方当事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基础不同:辩论平等;辩护不平等(3)内容范围不同:辩论广泛:实体和程序;辩护:犯罪和罪行轻重。【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享有处分权,但可代理当事人实施处分权。2、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民事权利处分:(1)自由确定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方法(2)可依法变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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