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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青等:克拉玛依12·8特大火灾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接受新疆克拉玛依“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委托,并受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和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担任“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代理人以后,我们于今年三月和六月两次来到克拉玛依市,广泛听取了被害者亲属的情况反映、意见与要求,察看了案件发生的现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同有关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座谈、研讨,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从而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和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我们的认识和意见。正如起诉书所认定:“12·8”案件造成死亡323人,受伤132人,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的危害结果;这起惨祸,是由于被告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造成的。“12·8”案件的危害之严重,性质之恶劣,令举国震惊、全民悲痛、世界瞩目,作为“12·8”案件被害方的代理人,我们深切地感到了被害方四百多个家庭所蒙受的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害与精神上的巨大而深沉的悲痛。在这里,我们向“12·8”案件的受害死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向“12·8”案件的伤残者和被害者亲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对于“12·8”案件违法犯罪者的查处和被指控构成犯罪者的审判,中央、新疆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的有关领导机构与政法机关都给予了高底的重视,要求具体承担本案查处和审判的司法机关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查处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犯罪人。作为“12·8”案件被害方的代理人,法定的责任和我们的良知,都要求我们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揭示本案的严重危害,准确而深入地分析本案发生的原因和被告人的罪责,合法合理地提出惩处犯罪人的要求,并进而提出切实防范此类犯罪案件再发生的建议。下面,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被害方的委托与要求,发表我们对本案被害方的代理意见。(一)“12·8”案件的性质1994年12月7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到克拉玛依市检查“两基”工作。12月8日18时,由克拉玛依市教委、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在克拉玛依市中心的友谊馆举办专场文艺汇报演出。全市7所中学、8所小学共15个规范班的学生及部分教师、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团成员和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有关领导共796人参加。演出的组织、领导者在演出前未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安全要求。演出进行片刻,由于友谊馆的有关装置不合安全要求而致舞台正中偏后北侧上方倒数第二道光柱灯烤燃纱幕起火;又由于演出的组织者和友谊馆管理者处理不当,致使火势迅速蔓延,烧坏电线,灯光熄灭,各种易燃材料燃后产生大量有毒害气体;演出的组织者和友谊馆管理人员此时惊慌失措,不组织疏散,大多争相逃命,加之友谊馆四周十个大门仅有一个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卷帘铁门开启,且后来此门也自动落下关死,造成323人死亡(其中284人为克拉玛依市中小学6-15岁的优秀学生)、132名伤残、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的极为惨重的危害结果。这就是震惊中外的“12·8”案件。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来衡量,应当说,“12·8”案件是一件由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形式主义和许多环节有关人员的不履行或不正确职责、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是一起完全由人祸所造成的特大惨案,是一件性质恶劣、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根据其不同的身份和行为等因素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他们犯下了不可饶恕而必须依法追究和严厉惩处的罪行!(二)“12·8”案件的危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酿成的“12·8”特大惨案,造成了极其严重而且相当广泛的危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严重的人员伤亡及其危害“12·8”案件造成323人死亡、132人严重伤残的极其惨重的伤亡结果。300多个家庭失去了亲人,100多个家庭的亲人遭受伤残的折磨,“12·8”案件给这400多个家庭所造成的是巨大的、乃至永远无法弥补的创作和损失。“12·8”案件323位死难者中有284位6-15岁的少年儿童,132位伤者中绝大部分也是少年儿童。这些天真烂漫、花朵般的少年儿童都是克拉玛依市最优秀的中小学生,他们在父母家人和学校、政府、社会数年、十数年的精心培育下,品学兼优,聪明可爱,其中有不少更是才华横溢,前途无量。他们既是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和掌上明珠,是学校老师培育出的茁壮幼苗、得意门生,也是国家未来的一部分,是将来会大有作为的我们共和国建设的一批优秀接班人。但是,“12·8”犯罪案件残暴地夺去了他们风华正茂、乃至刚刚开始的年轻、年幼的生命,或者摧残了他们正生机盎然的身体和智力,从而无情地毁灭了克拉玛依油城一代未来的精英。“12·8”案件的132全伤残者,其中有很多造成了容颜毁损、器官功能丧失或严重减弱、乃至智力毁损的残疾、俊秀、端庄的面孔变得丑陋不堪、惨不忍睹,这种折磨将伴随伤残者及其家人一生,给他们及其家人带来苦不堪言乃至生不如死的巨大而深重的痛苦,他们的人生乐趣会少得可怜,甚至会失去恋爱、结婚、生育和正常地工作、生活的可能与机会。更有甚者,其中一些伤残者由于严重的病变,而很可能难以正常地走完其本来已很悲惨的人生之路。“12·8”案件被害者中近400个少年儿童死亡、伤残的家庭,绝大多数为模范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父母都已步入中年,其中不少已失去生育能力或者身体不宜生育,尚能生育者若再生育也面临重重的困难,这些遭受中年丧子之人生极大不幸的父母,还将面临老年无子女的凄凉晚景或者老年子幼的种种困难。“12·8”案件323人的死亡和132人的伤残,也不可避免地给这些遇难者、伤残者数以万计的亲友带来了由于亲情相联所必然会有深切而持久的悲痛。这些令人心惊胆颤的人员伤亡及其所带来的危害结果,都是“12·8”案件的犯罪所造成的,尤其是被害遇难者伤残的近400个少年儿童,是被作为演出组织者、领导者的被告人组织参加了一场与他们的学习毫不相关的形式主义的以欢迎慰问上级为内容的文艺演出,因而完全无辜地被害的。因此,这笔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害,理所当然地要算在犯罪者的头上。2、巨大的经济损失起诉书认定:“12·8”案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3800余万元。这已是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我们再合理地估算因“12·8”案件所带来或必然会带来的经济损失,数字还远远不止这样多:323个死难者家庭除得到一次性赔偿外,当前和今后还有许多面经济上的困难应得到合理的解决,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132名伤残者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仍需要疗伤治残,其中不少需要作整容手术,有些伤残者需要终生治疗照顾,伤残者家庭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这是一笔巨大的费用;455名被害者家庭的成员因亲人遇难、伤残而在一定时期内未能正常工作,这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一笔可观的经济损失;各级有关领导、各有关部门为处理“12·8”案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这又形成了一笔相当可观的经济损失;等等。这样估算,“12·8”案件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很可能接近甚至超过上亿元。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是“12·8”案件特别严重的危害性另一个方面的表现。这当然也是“12·8”案件犯罪者的行为所造成的、所带来的。3、广泛而严重的社会危害“12·8”案件由于其人员伤亡极其惨重,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犯罪者主要是一些领导、负责干部,在死伤者中6-15岁的未成年人占了近90%等因素,因而这起案件还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广泛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一,“12·8”案件的发生,干扰了中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石油管理局和克拉玛依市的正常工作,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影响了克拉玛依这个全国第四大油田的生产和油城人员的正常生活,对边疆的稳定也有不利的影响。其二,“12·8”案件中,克拉玛依市组织、领导演出者均在大火中得以逃生,而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这些人均为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他们令人发指的罪行严重损失了我们党和政府领导干部在克拉玛依人民乃至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威信与形象。其三,“12·8”案件的发生令中外震惊,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境外、国际上一些友好方面深为我国遗憾,一些不友好、敌对势力把“12·8”案件作为丑化、诬蔑、攻击我国的口实和把柄。恶劣的境外、国际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对外交往利益。“12·8”案件的这些广泛而严重的社会危害,也是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综上所述,“12·8”案件性质恶劣,是一起完全由人祸造成的特大犯罪案件;其人员伤亡惨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危害广泛而严重。因此,应当在切实全面查清各个环节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准确认定犯罪人及其罪责的基础上,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二、对“12·8”案件的原因分析如上所述,“12·8”案件震惊中外,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我们认为,“12·8”火灾不是天灾是人祸,它的发生决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发生在各个环节上的原因共同造成的。本案所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是过失犯罪,从刑法规定来看,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在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就是要根据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追溯寻找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为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事实根据。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一因一果;第二种是多因一果。在一因一果这种简单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各个环节上的原因错综交织,需要细致地分析各种先行的行为,以便确定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法律上来说,“12·8”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的过失犯罪案件,对危害结果发生作用的环节之多,是极为罕见的。为了全面地、没有遗漏地追究刑事责任,就要对“12·8”案件中发生在各个环节上的人与事进行分析,这是追究“12·8”案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本案的实际案情,我们认为,“12·8”案件的罪犯原因应当从以下四个环节来进行分析:(一)改建环节发生在“12·8”案件的场所——友谊馆,是从1991年开始改建,1992年改建完毕投入使用的。在改建过程中,由于有关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消防规范实施改建工程,这就为发生在此后的“12·8”案件留下了严重的火灾隐患。因此,发生在改建环节上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是“12·8”案件的最初始的原因。改建环节中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施工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5条之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根据案卷材料反映,友谊馆的改造设计从图纸上来看,是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但没有对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的要求去做,有很多地方都改了。例如,根据设计图纸,剧厅吊顶应该是FC板,这是一种隔音和防火的材料,后来改用五合板。因此,“12·8”在舞台起火起后,五合板易燃,对火灾的发生与蔓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又比如,设计图纸上,要求的是木质门,并且必须朝外开,这样发生火灾容易破门,便于疏散。但在施工中改为使用卷帘门,后来还在南北两侧的安全疏散门加装了防盗铁栅栏门。使得火灾发生以后,难以及时疏散现场人员。2、装修方面的问题在友谊馆的装修过程中,没有执行消防规范,采用了大量可燃、易燃材料及高分子材料。例如,舞台幕布均为化纤织物和塑料制品;座椅包装物为木材、泡沫、麻袋和化纤布,这些材料在购买时没有向生产厂家提出防火处理的要求,起火以后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乙烯、二氧化氢等有毒烟气和可燃气体,从而加速了火灾蔓延,同时使场内人员迅速中毒窒息,压迫窒息,原发性休克,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3、竣工验收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之规定:“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消防设计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验收使用。”竣工验收
本文标题:赵长青等:克拉玛依128特大火灾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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