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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松门山项目部施工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杜绝车辆违章行驶,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二条项目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交通事故进行牵头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对工地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各单位分管交通的领导或部门负责。第三条施工区各拥有机动车辆单位的行政主管领导必须亲自抓交通安全工作,安排好车辆的维护保养,组织好驾驶员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第四条加强行车前的车辆检查和人员教育。派车时,部门领导或车管负责人应向驾驶员交待在行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车况和驾驶员的精神状态。确认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装置安全可靠、随车工具齐全,驾驶员精神状态良好,方可出车。第五条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清楚、责任明确、责任者受到了教育,防范措施得力。对事故责任者必须严格考核。第三章驾驶员的管理第六条施工用车、起重车、铲车、货车、挖掘机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公安车管机关或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有驾驶证并经年审合格方能上岗。第七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施工现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开车、酒后驾车、违章超载、违章超速。第八条吊车、铲车、货车、装载车等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域现场或行驶途中应做到文明行车、文明驾驶,按照指定路线行驶,注意环境保护,不得随意辗压草地。第九条严禁私带与工作无关人员,严禁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其经济损失和责任由驾驶员或车主单位负责承担。第十条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感,树立安全责任心,注意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劳动局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牌证齐全。并经松门山项目部登记造册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或上路行驶。第十二条各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建立车辆保管、使用、检验、维护保养等制度,建立车辆台帐。对车辆行驶公里、施工日期、检修时间、事故损坏、大件更换等进行登记。第十三条必须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不准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检修车辆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坚持质量验收。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到期必须报废,不准将报废车辆转售让其它单位和个人继续使用。第十五条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出车。严禁使用施工车辆谋取私利。第五章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按照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第十七条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第十八条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有指挥车在前开道。第十九条未经松门山项目部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第二十条汽车起吊作业、挖掘机挖掘作业时,在作业区周围应设符合安全距离的防护围栏,并设警告标志。第二十一条施工车辆离开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第二十二条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主方负责。第二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行驶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500—1000元。第二十五条车辆在施工道路行驶或通过道路交叉路口时,必须限速15公里∕小时,必须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行”的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松门山项目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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